2022年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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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规范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障其顺当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需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严格限制石家庄市区规模,合理发展独立工业区和其他城镇,逐步形成石家庄市区、县级市、县人民
2、政府所在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第四条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石家庄市规划区内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石家庄市规划区外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其次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爱护和改善城市
3、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增加城市水面、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爱护革命纪念地、文物古迹、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第七条石家庄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具体规划三个阶段编制,行政区域内其他城市按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两个阶段编制,其中具体规划分为限制性具体规划和修建性具体规划。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经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编制和审批。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审批。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石家庄市人民
4、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批。石家庄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石家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石家庄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城市具
5、体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具体规划可由建设单位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供应的规划设计条件,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其中重要的具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具体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具体规划,应报石家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第十二条单独编制与城市相关的各类专业规划和开发区、独立工业区、风景旅游区、水源爱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他特定区域的规划,必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文物爱护区、革命纪念地的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6、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前款所列特定区域的总体规划属石家庄市级的,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批;属省级以上的,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总体规划确需进行局部调整的,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分区规划、具体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的调整,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进行重大变更时,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7、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需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行统一征地、拆迁、出让土地的方式实施。严格限制分散建设。城市住宅应纳入居住小区、居住区内建设,建设单位应担当相应配套设施的用地和建设费用。不得在工业区,仓储、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用地内插建住宅。第十五条旧区改建应根据规划要求集中成片进行,严格限制零星改建,限制建筑密度,并按规划指标,确保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和绿地建设。第十六条旧区改建应同调整用地结构和改善工业布局相结合。对污染严峻的工业项目,应根据规划要求逐步搬迁;已确定搬迁的,不得在原地扩建和翻建。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和旧区近期改建用
8、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规划道路以外的危漏房屋确需改建的,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新区开发须与城市用地发展方向一样,具备相应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第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的选址,由石家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预审后,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上报。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其次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需符合城市规划,听从规划管理。各类建设项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内选址建设,各项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市功能的协调,不得阻碍城市的发展。严禁在城市居住区、水源爱护区、风景旅游区、文物爱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生态
9、环境的项目。其次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实施须要做出的调整用地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需执行。其次十二条编报设计任务书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需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看法书。选址看法书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项目选址建议书。(二)可行性探讨报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期核发选址看法书其次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须要用地的,须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报批手续:(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家
10、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和技术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定点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或建设用地总平面布置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定建设用地界线,绘制征地图,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其次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临时运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必需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禁止在临时运用的土
11、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其次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必需符合城市规划。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必需附有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受让方必需遵守规划设计条件,确需变更规划设计条件,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受让方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次十六条城市规划确定的景点、绿化、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及文物古迹的爱护范围和建设限制地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变更用途。已侵占或变更用途的,必需限期改正。其次十七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需严格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土地运用性质和界限运用土地,确需变更运用性质或调整界限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次十八条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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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石家庄市 城乡规划 管理 技术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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