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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石家庄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为应对气候改变,改善空气质量,推动绿色发展,出台了石家庄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下面是具体内容。石家庄市低碳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激励支持低碳发展,削减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改变,改善空气质量,推动绿色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排放的限制、管理与监督,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低碳发展,是指在资源开发、生产和消费过程中,通过转变生产和生活方式,实现资源高效、节约、清洁利用,削减温室气体排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第四条 促进低碳发展应当坚
2、持科学规划、综合施策、创新驱动、制度保障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联动、公众参加的长效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碳发展促进工作,建立统一协调、上下结合、相互连接、责任明确的监管体系,并建立责任终身追究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是促进低碳发展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树立低碳发展理念,节约资源,合理消费,削减温室气体及其污染物排放,履行爱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担当责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应用低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扶持高等院校、
3、科研机构及具备实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低碳技术开发、科学探讨和智力引进。激励和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低碳技术推广、询问服务等活动。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低碳发展宣扬教化,普及相关学问,增加全民的低碳发展意识。激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参加低碳主题宣扬活动,有组织地开展低碳公益活动。其次章 基本制度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低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划编制低碳发展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相应的实施安排。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碳排放总量、煤
4、炭消费总量和碳强度限制制度。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将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指标纳入政府统计指标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当每年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低碳发展指标体系,并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评价考核内容,结合中东西部区域发展定位实行差异化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低碳发展目标实现状况。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5、应当加强碳排放相关标准的宣扬和贯彻,推行具备资质的认证机构开展低碳产品认证。第三章 能源利用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全社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削减煤炭消费。煤炭生产、销售和进口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经营性煤炭质量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与实际煤质相符。禁止销售、进口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在未经批准的区域加工、存储经营性煤炭。城镇和工业园区应当实施集中供热,拆除分散燃煤锅炉。农村地区应当削减散煤运用,推广利用清洁型煤及节能环保炉灶。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符合质量标准的燃油。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燃气基础设
6、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输送网络,加强供应协调,增加燃气供应。激励发展自然气分布式能源,有序发展自然气调峰供热。第十七条 激励开发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土壤源地热能、空气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十八条 支持用能单位采纳高效节能设备,推广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回收、能量梯级利用、利用低谷电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限制技术,实施新能源、清洁能源替代改造。激励农村利用液化气和可再生能源。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当对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和余热余压发电允许并网,并在核定的上网电量内优先购买。供热企业应当支持低温热源和工业余热利用,合理支配其进入城市供热管网。第四章 产业转型其次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7、政府应当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呈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向集约、高端、低碳方向发展。其次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书目及负面清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准入管理。将碳排放评估纳入节能评估内容。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应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其次十二条 推动企业在原(燃)料替代、工艺改进、设备更新和综合利用等方面进行技术改造,从源头输入、生产过程和末端处置等环节降低碳排放。发展和改革、环境爱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点碳排放单位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其次十三条 市
8、人民政府可以对高碳排放、高污染行业制定严于国家、本省的淘汰标准和差别化生产要素价格,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其次十四条 激励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生产向规模化、高端化发展。支持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和合同节水管理。其次十五条 激励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传统服务业转型升级,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其次十六条 推广农业低碳生产技术,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培育优良品种,推行生态循环种植、养殖和加工,促进规模化经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第五章 排放限制其次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主体功能区定位,对水源爱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等生态功能区生态系统、太行山区植被进
9、行修复和爱护。对不符合功能区定位的污染企业,实施关停、转产或搬迁。其次十八条 城镇建设应当优化空间和产业布局,促进产业和城市融合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低碳城镇、园区、社区建设。其次十九条 激励煤电、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排放单位实施碳捕集、利用和封存,安装脱硝、脱硫和除尘设施,并按有关规定排放限值运行。第三十条 加强农业清洁生产,推行测土配方,合理施用化肥和运用塑料薄膜,激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激励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枯草等。第三十一条 激励对工业废弃物实施综合处置、循环利用,实现减量化、资
10、源化。第三十二条 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回收和再生利用。加强餐厨垃圾管理,规范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置。加强城镇污水处理,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中水回用效率,推行污泥资源化利用。建立农村垃圾集中处理体系,推动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和农村生活污水达标处理。加强城镇和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应当全覆盖和稳定运行。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木、草地、耕地、水源和湿地的管理和爱护,增加储碳实力。第六章 低碳消费第三十四条 新建建筑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根据节能建筑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和建设。推动既有民用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推行建筑太阳能一
11、体化。激励建设绿色城镇住宅小区。推动绿色农村住宅建设。第三十五条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低碳出行基础设施建设,推广运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提倡公众选择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车或徒步等低碳方式出行。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日常节能管理,定期开展节能教化,制定节能措施,优先购买和运用低碳、节能、环保的产品和设备,节约用水、用电,节约运用纸张等办公用品。引导和激励公民购买和运用节能、低碳产品,提倡低耗、节能、环保的工作和生活方式。第三十七条 城市道路、景观和室内照明应当合理限制照明时间,节约用电。第三十八条 提倡节约运用日常生活用品,避开过度包装,削减一次性用品的运用。住宿、餐饮、洗浴
12、等服务单位应当供应符合卫生标准、可循环运用的公共用品用具。第三十九条 除医院等特别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用户之外,公共建筑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第七章 激励措施第四十条 发展和改革、环境爱护、财政、城市管理、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水务、城乡规划、科技、农业、林业、税务、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支持和发展低碳项目。(一)节能环保产业化项目;(二)节能降碳技改项目;(三)低碳能源替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四)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五)温室气体资源化利用;(六)
13、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和碳排放核查;(七)低碳管理实力建设;(八)低碳宣扬、教化和培训;(九)低碳探讨课题;(十)其他节能降碳活动。第四十二条 企业主动升级改造,对未列入淘汰范围的落后设备和设施就地拆除回收或销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赐予肯定的资金嘉奖。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低碳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和嘉奖。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低碳发展状况,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组织低碳发展专项执法检查或者实行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进行监督。第四十五
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促进低碳发展的监督检查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照实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第四十六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低碳发展不良记录登记和向社会公开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及征信系统。(一)拒不接受排放总量限制和管理的;(二)拒不供应碳排放报告、不接受碳排放核查的;(三)拒不接受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或不达标单位拒不限期整改的;(四)拒不淘汰落后产能的;(五)拒不进行脱硫脱硝除尘处理且排放不达标的。当事人对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及征信系统有异议的,有权
15、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重点碳排放单位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制度,加强统计核算实力建设,完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基础数据统计,规范能源购销凭证管理,健全检测制度,配备和运用合格计量器具。第四十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组织核查机构对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碳排放量核查,核查后应当出具碳排放量核查报告。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温室气体监管信息平台,对碳排放状况、低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状况、重大违法行为的惩罚等信息依法公开,对重点碳排放单位实施在线监测。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煤炭管理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管理,对煤炭质
16、量进行监督检验。第五十一条 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有关部门不得发放许可证,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和嘉奖制度,对妨害低碳发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举报人赐予嘉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妨害低碳发展的行为。对妨害低碳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协作,建立低碳发展案件行政执法
17、和刑事司法连接机制,健全联席会议、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赐予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赐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峻的,赐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一)未制定低碳发展实施方案或实施安排的;(二)篡改、伪造或者支持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三)对妨害低碳发展行为不制止、不处理的;(四)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五)应当依法公开信息而未公开的;(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七)对低碳发展支持不力的;(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
18、定妨害低碳发展的。对重大妨害低碳发展造成严峻后果的,除追究干脆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赐予行政处分,或者引咎辞职,或者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辞职。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其次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处货值金额一百零一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由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
19、定的,由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责令停止生产、加工和销售,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企业经济损失一倍以下的罚款;违反其次款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企业经济损失一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其次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爱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一百零一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其次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赐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
2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其次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次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发展和改革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惩罚;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环境爱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惩罚。第十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
21、制定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 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汲取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温室气体排放亦称碳排放。碳强度,是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碳排放量。碳配额,是指政府安排给重点排放单位指定时期内排放二氧化碳的额度。禁燃区,是指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运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自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负面清单,是指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产业准入的具体名录。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用能单位与专业节能服务公司用合同形式约定,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资金投入的机制。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第18页 共18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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