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保险合同范文集合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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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关于保险合同范文集合5篇关于保险合同范文集合5篇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运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拟定合同的留意事项有很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合同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保险合同 篇1平安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那么保证平安义务的内容有哪些呢?其概念及法律依据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保证平安义务的内容。平安保障义务的概念及法理依据依据说明第6条第1款,平安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消遣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
2、、财产损害的义务。平安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平安依法担当的免遭侵害的义务。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邮电部门的经营场所,体育馆、动物园、公园以及银行、证券公司的营业厅等向公众供应服务的场所,都属于经营场所。对经营场所所负有平安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经营场所的全部人、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平安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限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经营者的平安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平安留意义务。社会活动平安留意义务由诚恳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它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平安留意义务或者一般平安留意义务
3、的理论。社会活动平安留意义务原先指维持交通平安而言。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详细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急的,负有义务状况实行必要的、具期盼可能性的防范措施,爱护第三人免于危急”的义务。张教授认为经营者担当平安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为:第一,收益与风险相一样的原则;其次,危急限制理论;第三,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由经营者担当平安保障义务更加具有经济性;第四,从社会学角度看,依据现代公司法社会责任理论,经营者是强势群体,应尽到平安保障这一社会义务;第五,从世界立法思潮来看,让经营者担当平安保障义务是符合世界立法思想潮流的,笔者对此持赞同看法。
4、学问延长: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急应当实行必要的平安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平安保障人员。国务院1999年3月17日发布的消遣场所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消遣场所应当依据其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而且保安工作人员必需是经过培训合格,实行持证上岗。同样,银行、证券公司也应当在其交易场所设置保安人员;游泳场馆应当在池边设置救生人员,且配备的救生员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依据劳动部的规定,对电梯操作人员要进行培训、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营者必需支配消防值班人员、防火巡查员,而且消防值班人员、防火巡查员不得脱岗等等。保险合同 篇2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分期还款时,银行起诉借款人、汽
5、车经销商和保险公司要求借款人还款、汽车经销商担当连带保证责任,保险公司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状况较多,银行能否将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人一同起诉,对此不同法院作出了不同理解,有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有的法院认为不能合并审理,认为应当先由银行起诉借款人和汽车经销商,让借款人还款,保证人担当连带责任,在执行不能时,由银行再行起诉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担当责任,探讨稿第三十九条规定:权利人依据其与债务人(投保人)之间的合同起诉投保人的,不得将保险人列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保险事故发生后,权利人依据保证保险关系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投保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笔者认为:此条规定明显不妥。(一)
6、因为保证保险合同虽然具有独立性。其一,主要是讲合同独立存在,保险人担当责任的独立性,但因保证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保证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与借款合同权利义务紧密相连的,保证保险合同是不能脱离借款合同独立存在的。故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合并审理是可行的,那种先将借款及保证合同审理,并执行不能时,再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法院利用自己的审判权将保险公司的责任变成了一种类似于一般保证的责任,且比一般保证责任更轻的责任。其二,那种将借款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截然分开审理的做法,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明显也是不行取的。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7、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担当保证责任。若说保证保险为保证性质,因保证保险对保险人的担当责任约定不明,那么就应按连带保证担当责任,既然保险人要担当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时,当然可以一同起诉保证人、保险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保证人、保险人了。所以将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必定分开审理,明显是没有依据的,是法院没有依据地将保险公司责任滞后的职权主义的体现,这种职权主义违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且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二)银行、保险公司、经销商三方尚有三方合作协议,将三方合作协议作为其合并审理的依据,并无不当。(三)把保证保险合同定为基础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关系(探讨
8、稿第三十八条),而截然分开审理的方法是不行取的,明显没有脱出保证法和票据法说明的窠臼,是一种法律上的仿照,这样只能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使债权人一次审理可以解决的问题变成了两次审理和执行的问题。(四)最高法院20xx年8月29日作出的(1999)经终字第428号判决书中已予以了认定,认为合并审理并无不当。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还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因此第三十九条应修订为:权利人依据其与债务人(投保人)、保证人之间的合同起诉投保人、保证人的应当准许;保险事故发生后,权利人依据保证保险关系而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投保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权利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合同及保
9、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起诉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准许。也就是说,债权人单独起诉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或将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作为其共同被告一并起诉的,人民法院均应准许。保证与担保是怎样的关系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己供应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担当保证责任,即保证人担当的是补充担保责任。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第三人供应的物的担保的,如各自担当的担保责任范围已由合同明确约定,则债权人可以恳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担当担保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在合同对其确定的责任范围之外担当责任。3、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供应的物的担保时,假如当事
10、人被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与物的担当人之间担当的是连带担保责任。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假如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则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一规定则仅适用于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供应的情形。在第三人供应物的担保时,因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处于同等地位,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物的担保或保证。如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两者均有担当担保责任的义务。此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对保证人没有影响。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如何处理?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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