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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铁路道口的管理,防止铁路道口的意外事故发生,制定了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口的管理,维护道口交通秩序,防止道口事故,保障铁路、道路平安畅通,特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和平过道。第三条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要常常教化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定,维护道口交通秩序。其次章道口的平安设施第四条道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分为:(一)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及以上,干脆与
2、道路贯穿的平面交叉。按看管状况分为有人看管道口和无人看管道口。(二)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下(城市一般为零点七五至一点五米,乡村一般为零点四至一点二米),与道路贯穿的平面交叉。人行过道只准通过行人、自行车(较宽的人行过道可通过人力车),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辆通过。(三)平过道:系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工作业运用,不干脆贯穿道路的平面交叉。第五条道口和其它平面交叉平安设施的设置:(一)在道口处的道路上设有铁路道口标记和护桩。铁路道口标记设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不少于二十米处的道路右侧(特别状况除外),护桩设在道口旁边(路堑内及城市市区可不设),在铁路上距道口五一百
3、零一至一千米处设有火车司机鸣笛标(站内不设)。依据须要还可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五米处的道路右侧设置道口信号机;未设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管道口,可在安设道口信号机的位置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记。有人看管道口还要设置带有标记(标记为红色圆牌、有条件的地方夜间可安设红灯)的栏杆(或栏门)。已安设道口信号机或停车(止步)让行标记的道口,取消过去设置的危急道口、停车了望、平安通过、当心火车、一停(慢)、二看、三通过等宣扬牌。(二)在人行过道及平过道不设铁路道口标记和道口护桩,在人行过道可按须要设置人行过道、当心火车、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等宣扬牌及防止车辆通过的路障。第六条道口技术条件必需符合铁
4、路与道路双方现行的技术标准,对尚不符合标准的道口设备,有关单位应支配安排尽快改造、完善并搞好修理、管理。详细分工如下:(一)道口路面的改造、修理和管理,铁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上铁路两股钢轨之间及钢轨以外二米以内的铺面部分;道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铺面以外的道路部分。(二)道口信号、护桩、栏杆(栏门)、火车司机鸣笛标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设置、修理和管理。(三)铁路道口标记、停车(让步)让行标记属于道路交通标记,是道路的附属设备,铁路产权单位可代为设置、修理;由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交通管理部门不能负责时,由其交受益单位或乡村政府负责管理),铁路部门予以帮助。第七条铁路部门要根据先干线后支线、先繁忙线
5、路后一般线路的原则,努力增设道口信号及自动报警装置等平安防护设施。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的设备。一旦设备被损坏时,损坏者应马上报告该设备的设置、修理单位或管理单位,并担当损失费用。当发觉道口、人行过道的设备有人为缺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相互协作共同查处,由损坏者(或其单位)赔偿损失,并对所引起的后果担当责任。第三章道口的设置原则第九条铁路与道路相交,应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努力削减道口的数量。在有地形条件的地方要多修小型、简易立交。铁路、交通、城乡建设各部门必需相互协作促进道口逐步改为立体交叉的建设;地方政府在拆迁、征地、封路施工等方面应主动帮助。设置立交时所需
6、投资、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第十条新建铁路的道口密度,在人口稠密地区,以两公里以内不超过一处为宜;在人口较稀疏地区,道口还应适当削减。铁路车站内原则上不设道口。在城市内,应结合城市规划综合考虑铁路与道路的交叉设施。第十一条对现有道口必需进行整顿(一)凡未经合法手续设置的不合理道口、按协议需拆除的道口以及危及铁路与道路交通平安的道口,应一律拆除。(二)在一公里内或一个村庄(屯)有多处道口以及同一条道路在铁路同一个区间(两个车站之间)穿越两次及以上的道口,原则上只许保留一处。短暂或短期内不能拆除的需订出规划,限期拆除。(三)逐步取消站内道口。道口整顿工作,由铁路部门(或路外铁路产权单位
7、)会同当地政府或运用单位商定后即可实施(城市道口的整顿,由铁路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协作进行)。道口移设及拆除的费用由铁路部门(或路外铁路产权单位)担当,道路的改移费用由地方有关部门担当。整顿道口时,可依据各地的详细状况,实行改移道路、利用铁路桥涵通行、修建立交以及将道口改为人行过道等各种措施,尽量满意城乡居民通行的实际须要。第十二条新开拓道口或人行过道,应由申请单位向铁路部门提出申请,国家铁路由铁路局(或分局)进行审批,其它铁路由相当于铁路局(或分局)级的各铁路管理部门审批,在城市内由铁路与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共同探讨、确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铺设道口和人行过道。第十三条由于道路改建而
8、引起道口移设或加宽时,道路部门应担当道口移设或加宽的全部费用,并应提前与铁路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经双方协商一样后方可实施。第四章道口的平安通行第十四条道路上的车辆(包括汽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下同)和行人在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处,发觉或听到有火车开来时,应马上躲避到距铁路钢轨二米以外的处所,严禁停留在铁路上和抢越。第十五条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需听从道口看管人员和道口平安管理人员的指挥。第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大中、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小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公里,并不得在道口内超车或停留。一旦车辆在道口处发生故障,车辆的驾
9、驶员或操纵、驾驶车辆的人要马上将车辆移出铁路限界(距钢轨外侧不少于二米);的确无法移出时,需马上实行防护措施,设法通知两端车站,并在该道口两端不少于八一百零一米处的铁路上用红色信号(昼间用红旗、夜间用红灯光)栏停列车;没有红色信号时,可用红色物品或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摇摆。第十七条凡遇到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道口看管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诸状况之一时,车辆、行人严禁抢行,必需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股钢轨五米以外,不得影响道口栏杆(栏门)的关闭,不得撞、钻、爬、越道口栏杆(栏门)。第十八条车辆、行人通过设有道口信号机的铁路道口时,要遵
10、守下列道口信号的显示规定:(一)两个红灯交替闪耀或红灯稳定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车辆、行人通行;(二)红灯熄灭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三)当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表示停电或设备发生故障,道口信号无效。在这种状况下,必需与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道口一样按第十五、十七及十九条规定通行。第十九条车辆、行人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管道口以及人行过道时,必需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行。其次十条特殊笨重(不能快速通过道口)、巨大(高度从地面起超过四米,宽度超过车厢,长度前端超出车身,后端超出车厢二米,超出部分触地)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履
11、带车辆、大型机械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商得旁边铁路有关部门的同意,在其帮助和指导下通过。通过电气化铁路的道口时,车辆及其装载物不得触动限界架活动横板或吊链;装载高度超过二米的货物上,不准坐人;行人手持高长物件、皮鞭等,不准高举挥动。其次十一条两轮畜力车或牲畜通过铁路道口时,赶车或赶牲畜的人要牵住牲畜按本章的规定徒步通过。其次十二条在单车道路的道口上,严禁汽车、拖拉机等大、中型车辆错车。其次十三条机动车在铁道口处,不准转弯掉头。其次十四条在距道口二十米以内的道路上,除停车了望或停车让行、运行中临时停车的状况以外,不准停留车辆。其次十五条严禁车辆在没有道口或其它平面交叉
12、设施的铁路途路上穿越。第五章道口的平安管理其次十六条各级地方政府和铁路部门都应重视和关切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的交通平安,加强平安工作的领导,支持、帮助铁路部门做好道口的整顿、改造和管理工作,确保铁路和道路运输的平安畅通。其次十七条为了加强道口管理,各铁路局、分局及有关段、站应设置专管道口的机构或人员,健全道口管理制度。其次十八条在各级经委的组织领导下,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与铁路道口管理部门联合组成各级常设道口平安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宣扬、检查、落实本规定;分析道口事故的缘由,探讨对策,制定措施,确保行车平安。其次十九条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员,特殊是对农村集体企业和个体、联户机动车辆、拖
13、拉机驾驶人员,应进行通过道口的平安教化和考核;对于违反平安通过铁路口有关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要肃穆处理。第三十条每年秋季开展一次全国性的道口平安活动。在道口平安活动中,全国铁路及交通,农机管理部门要亲密协作,共同检查铁路道口的设备状况、机动车驾驶员执行交通纪律状况和车辆状态,同时深化、广泛地进行道口平安的宣扬教化,使广阔人民群众养成自觉遵守道口平安规定和交通纪律,确保道口平安的美德和习惯。第三十一条加强道口看管和道口交通秩序的管理(一)对于交通繁忙的道口,由铁路产权单位或道口受益单位派出道口看管人员(道口平安员)负责看管;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对道口看管人员进行执行道路交通规则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
14、由县以上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由省级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交通平安员袖章或其它证件,使其在道口处有效地履行指挥行人车辆、疏导交通、保证道口平安的职责;(二)铁路部门的道口平安管理人员,要常常督促检查道口平安状况,疏导道口地段的交通,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发给其交通平安检查员袖章或其他证件;(三)交通特殊繁忙和易于肇事的有人看管道口,地方公安部门应适时派出交通民警,帮助维持秩序;(四)铁路公安部门可派员帮助管理有人看管道口、巡逻检查无人看管道口的交通秩序。第三十二条上述道口看管和平安管理人员均有权对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的车辆、行人进行劝阻、教化、警告和按章处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根据中
15、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道口肇事的处理第三十三条各种车辆、行人及大牲畜通过铁路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其损失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负担。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严峻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铁路或地方有关部门对肇事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对扰乱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备、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平安等行为,铁路部门可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惩罚,核收赔偿费和罚款。其详细实施方法,由各铁路局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制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可与铁路部门结合详细状况,依据本规定制定若干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作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第12页 共12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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