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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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于20xx年11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下文是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管理条例,欢迎阅读!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爱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
2、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刚好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负责详细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平安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
3、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负责。第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第八条 激励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平安、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
4、机构举报。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平安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赐予表彰、嘉奖。其次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平安生产责任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责任。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刚好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平安
5、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给付施工单位。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实施监督。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一百零一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规划总平面图;(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平安措施的资料;(四)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书;(六)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和平安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的注册建立师证书和平安生产考核合格
6、证书;(七)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资料。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符合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手续。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七条 根据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供应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依法担当相应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示意施工单位运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供应符合平安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
7、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平安的问题。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建设工程阅历收合格的,方可交付运用。其次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托付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详细受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看法,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
8、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须要供应的有关资料。备案受理单位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发觉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停止运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其次十一条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供应工程运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工程质量保证书的内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次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屋面工程分部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中的一项检测业务拆分托付不同的检测单位。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平安生产责任其次十三条 勘察单位
9、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勘察,供应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文件必需真实、精确,满意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的要求。其次十四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实行有效平安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平安。其次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事故发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图纸配套,说明清楚,内容完整。采纳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别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的措施建议。除有特别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
10、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其次十六条 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二)向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刚好处理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三)参与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藏工程和工程竣工质量的验收;(四)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事故分析,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其次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审查单位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发觉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
11、当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缘由。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修改后,重新报原审查单位审查。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担当法律责任,不得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第四章 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和平安生产责任其次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平安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平安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急源监管、平安生产教化培训等制度;(二)确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和项目质量员、平安员、试验员、测量员、资料员、材料员等施工管理人员;(
12、三)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验,做好质量和平安生产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五)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六)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对建设工程沉降进行观测;(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其次十九条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将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平安生产向总承包单位负责。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当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托付他人代行职责。项目负责人的变动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
13、量和平安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和重大危急源,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具体说明。对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危急源,施工单位应当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记。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实行专项防护措施。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单位给付的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于施工平安防护用品(具)以及设施的选购和更新、平安施工措施的落实、平安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供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平安生产防护用品(具)和平安生产作业环境,并明示危急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
14、运用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质量和平安生产问题提出指责、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生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状况时,有权马上停止作业或者在实行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急区域。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化培训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平安生产培训,未经教化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材料员和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对进场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联合验收,并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验收担当责任。施工单位选购、租赁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
15、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禁止在建设工程中运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运用。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平安和运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建设单位托付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实行封闭围挡等平安防范措施,施工现场搭设的临时建筑物应当符合平安运用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
16、工宿舍,不得允许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平安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平安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对超过肯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购买意外损害保险。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损害保险费。意外损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第四十条 生产、销售单位所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商品混凝土和有关平安生产防护用品(具)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质
17、量要求,并对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第四十一条 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时,出租方应当向承租方供应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明。第四十二条 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平安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平安运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第四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首次出租或者首次安装建筑起重机械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办理备案。建筑起重机械的运用单位应当自
1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办理运用登记。禁止出租或运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超过运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第五章 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和平安生产责任第四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质量检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担当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从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经营活动。第四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相应资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平安生产监理负总责。总监理工程师的变动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不得
19、同时担当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也不得托付他人代行监理职责。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据监理工程的实际,制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取样送检的见证安排,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觉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状况严峻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刚好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刚好报告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第四十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送检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试样和托付
20、单进行核对,并记入检测报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对工程实体检测前,应当依据技术标准和工程实际,对托付检测内容制定检测方案,并在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全程见证下实施。第四十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检测管理限制程序和检测业务信息化系统,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真实、牢靠,并对检测结论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觉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以及涉及结构平安检测结果的不合格状况,刚好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第五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托付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
21、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第五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伪造数据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所检测工程的相关责任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五十三条 在正常运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运用年限;(二)建筑保温工程,为五年;(三)屋面防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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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陕西省 建设 工程质量 安全管理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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