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再审申请书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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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再审申请书三篇再审申请书三篇现今社会公众的追求意识不断提升,申请书与我们不再生疏,申请书是我们平常提出恳求的一种书信。信任很多人会觉得申请书很难写吧,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再审申请书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再审申请书 篇1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县*有限公司,居处地:*省*县公室 (*县档案局里) ,电话法定代表人:周*再审事由:申请人的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其次百条“第一款其次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其次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
2、”之规定,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觉确有错误,认为须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探讨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觉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之规定,恳请贵院院长对该案提请再审。再审恳求:2、被申请人担当本案的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一、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二、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2、原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
3、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假如发觉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结合该案,*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xx年x月x日向申请人颁发了房屋全部权证书,至此,财产转移的登记手续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对上述房产享有完全的全部权,执行程序结束。而本案案外人孙国民于20xx年x月x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明显,其提出异议的时间不在执行过程中,因此,其提出的异议应当依法驳回。但*法院并未查清这一事实,致使申请人已经享有的财产权利遭到严峻侵害。4、*法院受理x县xx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
4、,严峻侵害了被申请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三、本案新的证据及法律依据:此 致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年 月 日再审申请书 篇2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乙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XX)浙甬民二终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事由:1、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2、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
5、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恳求事项: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XX)浙甬民二终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判令再审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意外损害保险金某某元。事实与理由:第一、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已收到保险合同条款缺乏证据证明,且与相关证据相冲突。XX年2月13日,乙与再审被申请人签订其次份意外损害保险合同。一审判决认为,该保险合同为卡折式,集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单、保险费收据于一体,再审申请人供应的该保险合同第四联(即保险单正本兼保险费收据联)背面即为保
6、险条款的内容,据此可认定再审申请人已收到该保险合同的相关保险条款。二审判决对此亦予确认。再审申请人认为上述认定缺乏证据证明,理由如下:首先,据证人李某陈述,再审被申请人的保险代理人谢某在向乙推销保险时“没有出示过保险条款,没有说过保险条款的内容”。可见,乙及李某在合同订立当天根本没见过保险合同条款。其次,即便是在谢某的证言里也找不到她将保险合同条款交给乙的内容。考虑到谢某是再审被申请人的保险代理人,她所作的证言应当不会损害再审被申请人的利益。尽管她与再审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但其陈述中包含的没有将保险条款交给乙的内容应当是可信的。再次,再审被申请人无法举证证明向再审申请人供应过保险条款,哪怕是第
7、一次订立保险合同时供应过条款的证据也无法供应,依法应当担当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继而,即使进行推定,现有证据也不必定能够推定出再审申请人已经收到保险合同条款。只要细致查看再审被申请人供应的保险合同原件,就不难发觉第四联与保险合同条款之间有明显的粘贴与装订痕迹,说明第四联曾经与其他文件(可能是再审被申请人主见的保险合同条款,也可能不是)装订在一起,但不能得出再审被申请人已经将这些文件与保险单一起交给再审申请人的结论。由于现有保险公司的运作特点是保险公司聘用保险代理人推销保险(本案即属于该模式),考虑到在司法实务中,往往存在着保险代理人并未将完整的条款在销售时交给客户的情形,因此不能解除谢某由于业务
8、素养不高或者为了便于推销保险有意隐瞒合同条款的可能性,也不能解除再审申请人申请理赔时将第四联原件交予谢某后,谢某再将第四联粘贴在保险合同条款上的可能性。综上,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前提是其向投保人出示、交付完整的保险合同条款,假如连这一物质载体也没有,凭空何谈说明?因此,二审判决的上述推定完全没有事实基础,是不能成立的。其次、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二审判决认定再审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明显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看法相冲突。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
9、的明确说明义务主要分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两层含义。提示义务指在对免责条款的设置上,保险人要在投保单、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留意的程度。这就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内容本身作显著标记(如字体加粗、加大、相异颜色等),对全部免责条款及对条款的说明内容集中单独印刷,并对此附有“投保人声明”,或附有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观本案,保险单“声明”栏中的文字未作任何字体加粗、加大等显著化处理,将其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栏的文字相比较,在印刷上毫无区分之处,根本不能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留意的程度。反观“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免赔额”、“给付比例”、“保险费”栏相关内容的字体倒
10、是作了加黑、加大处理。明显在制订格式合同文本时,再审申请人的利益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利益就是不对等的。再审被申请人一味追求自身的利益,破坏了合同的利益平衡,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再审申请人的利益自然得不到重视。而对于免责条款内容的提示,也仅仅是对“责任免除”这四个字作了加黑处理,并未对其下列举的详细免责情形进行加黑处理,也就是说没有对免责条款内容本身作出显著提示。况且,在对“保险责任”和“索赔须知”8个字也做同样加黑处理后,“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索赔须知”三者的详细内容从印刷上视察毫无二致,均未实行任何显著标示,无法使免责条款部分的内容突出地显示出来,一般人根本不会留意,自然也就达不到足以引
11、起投保人留意的程度。既然免责条款未作提示,也不能引起投保人的留意,依法不产生效力。再审被申请人自然不能援引该条款拒绝理赔。针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一般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说明,以使投保人明白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或者由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或单独制作的“投保人声明书”上签字确认并同时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明白。观本案,再审被申请人从未通过任何方式向乙做出过针对免责条款的任何说明。而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再审被申请人履行了说明义务。在此状况下,不能仅凭乙在“声明”栏的一个签名就冒然认定再审被申请人已经履行
12、说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已经对此做了明确的表态。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XX年版,第110页);尤其考虑签名具有当事人确认保险合同成立的效力,更加不能给予其额外的含义。2、二审判决认定乙平常以肇事的电动三轮车作为交通工具不能对抗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明显与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南辕北辙。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诚信是它的灵魂所在。乙与再审被申请人订立合同的时间分别为XX年1月7日和XX年2月13日。乙购买涉案电动三轮车的时间是XX年2月17日。购买其次份保险时,乙已经运用电动三轮车将近一年时间,依据村委会的证明可以证明乙和谢某平常联系亲密,而谢某在庭审中也承
13、认自己和乙很早就相识。结合李某的证言也证明谢某不仅知道乙运用无牌电动三轮车,而且承诺骑车出事故是可以获得理赔的。这一系列的证据已经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对乙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的事实是明知的。既然明知乙长期无证驾驶,且电动三轮车是她必不行少的谋生工具,那么再审被申请人就应当预见到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应刚好明确告知乙相应后果,并实行相应减损措施,这是再审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但再审被申请人放弃通过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等措施来限制风险,长期默认被保险人的无证驾驶行为,应当视为再审被申请人放弃了合同解除权及免责抗辩权,构成弃权。而再审被申请人向乙承诺骑车发生事故可以获得理赔,待事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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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再审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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