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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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为保障乘客、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健康发展,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方法,下面是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保藏。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乘客、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健康发展,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市公共汽车客运规划、建设、经营、乘坐、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交
2、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详细实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公安、价格、市政、工商、财政、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本方法。第四条 公共汽车客运属具有公益性的服务行业,实行优先发展方针,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主动扶持、统筹规划、有序竞争和平安便民原则。本市通过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制定实惠政策等措施支持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第五条 公共汽车客运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应当根据公允竞争、平安营运、规范服务和便利乘客原则,供应平安便捷的服务,担当公益服务义务。对担当公益服务义务的公交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益性支出进行核实认定后由政府赐予合理补偿。第六条 依据合理成
3、本和微利原则,形成公共汽车客运合理的价格机制。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汽车客运财务监控机制,驾驭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成本和利润,合理确定公共汽车客运财政补贴政策和价格形成机制。第七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范围。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加强对公交企业平安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公交企业平安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公交企业进行年度平安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本市支持公共汽车客运智能化建设,推广运用环保节能型公共汽车。其次章 规 划第十条 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市民出行须要编制
4、。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包括企业数量、站场、运行区域、线网布局等内容。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铁路、航空、水路、城市轨道运输等规划相协调,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有效连接。第十一条 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主城区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政、公安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由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政、公安等部门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的调整、修订根据上述制定程序执行。第十二条 公共汽车客运年度安排应当依据公共汽车
5、客运专项规划编制,应当包括年度新增车辆数量、新增和调整线路、运力配置等内容。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年度安排,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主城区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看法后编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公共汽车客运年度安排,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报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公共汽车客运年度安排的调整、修订根据上述制定程序执行。第十三条 编制、修订、调整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或者年度安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看法,接受公众合理建议。第三章 特许经营第十四条 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以下简称线路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
6、;(二)申请主城区线路经营权应当有自有产权的10座以上(含10座,下同)主城区班线客运或者公共汽车客运车辆500辆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申请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线路经营权应当有自有产权的10座以上的班线客运或者公共汽车客运车辆30辆以上,3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三)有符合规定的客运驾驶员;(四)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和平安管理措施;(五)平安服务质量考核合格;(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公共汽车客运市场发展须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第十五条 申请线路经营权须要供应下列材料:(一)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证明;(三)线路经营方案和平安管理措施;(四)拟聘用的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列表;(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托付书。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开、公允、公正原则,实行冷、热线路搭配机制,通过拍卖、公开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线路经营权,合理配置公交线路资源。因特别状况不具备法定拍卖、公开招标条件的,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邀请招标或者协议方式确定线路经营权。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出具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取得线路经营权的企业发放线路经营权证。主城区线路经营权证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主城区外线路经营证权证由当
8、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第十八条 线路经营权证包括经营期限、站点、路途、日总班次、班次间隔、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车辆数、车型等内容。第十九条 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应当向注册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并供应下列材料:(一)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证;(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证明;(三)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定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列表;(四)企业的经营方案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平安生产操作规程、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平安生产管理制度;(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托付书。其次十条 公交企业取得线路经营权证后,公
9、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内容办理车辆入籍手续;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其投入的车辆发放营运证。公交企业应当在取得车辆营运证后30日内投入批准的车辆数营运。其次十一条 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为48年。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60日前,公交企业可以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延期的确定;不同意的,收回线路经营权,并书面说明理由。其次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城区公交企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公交企业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一)暂停或者终止线路经营的;(
10、二)变更经营线路的;(三)变更、设置站点的;(四)变更车辆数量或者类型的;(五)变更经营服务时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确定。公交企业终止线路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构提出申请,未经原许可机构同意,不得终止经营。主城区公交线路须要变更线路、站点及设置站点的,公交企业应当取得线路或者站点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更新车辆的,公交企业应当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营运手续。其次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征求公交企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看法后,可以对线路路途、站点等进行调整:(一)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或者年度安排调整的;(二)道路状
11、况影响营运平安的;(三)交通改变或者线路优化确需调整的;(四)线路客流量发生重大改变的;(五)因不行抗力致使线路无法正常营运的;(六)其他确需调整的状况。其次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刚好将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新增、调整,站点变更等状况向社会公告。公交企业应当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公告,在线路各站点进行公示。其次十五条 公交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后,符合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经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变更线路经营权证。其次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据公共汽车客运规划调整、道路通行条件改变、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等状况,在征求公交企业看法后,置换公交企业线路经营权。公交企业申请线路经营权置换的,
12、应当经原许可机构同意。其次十七条 公交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向分公司注册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发放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许可证(副本)。其次十八条 公交企业须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许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原许可机构同意终止的,收回线路经营权,办理注销手续;原许可机构不同意的,公交企业不得终止经营。其次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指定符合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企业临时接管公交企业线路:(一)公交企业终止经营或者终止线路经营,且尚未确定新的公交企业的;(二)公交企业服务质量低劣或者存在平安隐患且整改不合格的;(三)公交企业不再具备本方法第十四条
13、规定条件的。第三十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站场经过有关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平安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平安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危急品查堵制度、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须要供应下列材料:(一)工程、消防、规划验收合格证明;(二)拟聘请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三)业务操作规程和平安管理制度文本;(四)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托付书。第三十二条
14、 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向站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提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确定。予以许可的,颁发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 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公交站场经营者)须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许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原许可机构同意终止的,办理注销手续;原许可机构不同意终止的,不得终止经营。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四条 公交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核准的线路、路号、站点、班次、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车辆数、车型、车辆准载人数经营,不得
15、擅自变更或者停止营运;(二)执行国家和本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标准;(三)根据规定设置统一的营运标识和平安警示标识;(四)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运用统一印制的票证;(五)担当法律法规和国家、市人民政府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供应免费、实惠乘车义务;(六)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七)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八)对驾乘人员实施平安服务质量考核;(九)不得对驾乘人员实行经营效益考核。第三十五条 公交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客运平安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二)制定本单位平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平安资金投入,确保公交客运符合规定
16、的平安营运条件;(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客运工作,刚好消退客运平安事故隐患;(五)实施从业人员平安客运教化、培训和管理;(六)依据政府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务应急预案建立企业的应急救援机制。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交企业应当听从政府统一调度,组织公共汽车进行疏运:(一)抢险救灾;(二)主要客运集散点运力严峻不足;(三)重大社会活动;(四)其他各种突发事务。政府对担当突发事务应急疏运义务的公交企业按成本予以补偿。第三十七条 线路经营权不得转让、质押,不得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线路经营权证不得出借、出租。禁止下列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情形:(一)车辆实际由其他单位或者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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