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抢劫罪对象若干问题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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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抢劫罪对象若干问题的研究 抢劫罪的对象在学界争议颇多。如无体物、违禁品、赃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该罪行为对象是否包括欠条等等。 1、刑法规定,抢劫罪的物质对象是公私财物。所谓财物,一般指有体物和无体物,有体物可以成为抢劫的对象,没有疑义。无体物能否成为抢劫的对象,我国刑法无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说明中曾指出,电力、煤气、自然气等,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但未说明是否可以成为抢劫的对象。笔者认为,就我国刑法而言,无论是有体物或是无体物,只要其具有经济价值,能够为人所限制,一旦被他人占有能够给全部人造成财产损失,就应当纳入财产全部权爱护的范围,这对于爱护公私财产权利,是有利的。例如,用欺
2、瞒手段骗用他人的电力,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假如行为人用暴力、胁迫等方法迫使他人为自己当场无偿供应电力运用,使对方遭遇经济损失,未尝不行以抢劫罪论处。2、违禁品、赃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抢劫违禁品、赃物是否构成抢劫罪,主要存在如下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对违禁品、赃物的持有本身即是非法的,持有人对违禁品、赃物并不享有全部权,“作为财产罪爱护对象的财物,理应是足以体现肯定全部权关系的物,违禁品既然是法律禁止持有的物品,不能体现全部权,合理的结论应当是不能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罪侵扰的客体是全部权以及其他须要通过法律程序复原应有状态的占有,没收违禁品也须要通过法
3、律程序,故对违禁品的占有也是刑法所爱护的客体,违禁品能成为刑法上的财物。笔者认为,违禁品、赃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行为对象不应一概而论,应作详细分析。我国刑法第127条规定,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因此,枪支、弹药、爆炸物虽属违禁品,但不是抢劫罪的行为对象。而对于抢劫其他违禁品或者赃物的,则构成抢劫罪,理由是:首先,抢劫罪属于财产犯罪,这类犯罪的主要特征是侵扰他人财产全部权,将本不属本人全部之物非法占为己有,抢劫违禁品、赃物具备了劫取他人之物的客观特征;其次,事实上的持有本身就是财产罪爱护的法益,即便是违禁品、赃物,只要是在他人驾驭之下,刑法就应予以有限度地爱护;再
4、次,抢劫违禁品,同样侵害他人财产全部权。违禁品赃物并不是无主之物,依照法律规定,有的应当由国家没收归公(如毒品,走私物品等),有的则应由国家职能部门依法剥夺,然后归还合法持有人,无合法持有人的,则应上缴国库。这样看来违禁品、赃物并非不能体现全部权关系,它只是短暂处于一种相对不稳定的状态,没有为合法权利人持有。对违禁品和赃物,应没收归公或应上缴国库的,全部权归国家行使。应归还合法持有人的,全部权仍属于该财物的合法全部人。对前者实施抢劫的,是对国家全部权的侵扰,对后者实施抢劫的,是对原全部者全部权的再侵扰,二者从本质上都是对非己全部财物的非法占有;最终,抢劫违禁品假如不构成抢劫罪,仅以其抢劫到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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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劫 对象 若干问题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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