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三类人员”管理的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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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强化“三类人员”管理的工作意见 市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强化 “三类人员”管理的工作意见 为加强对我市监外执行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释解教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管理力度,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推动创建“平安”活动的深入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强化我市“三类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三类人员”管理工作重要意义 加强对“三类人员”的管理,是当前创建“平安”、强化综合治理所面临的重要任务,是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开展这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全社会都来关注和参与对“三
2、类人员”的管理,增强各职能部门责任感和紧迫感,最大限度吸纳和利用各方面的资源,把对“三类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创建一个安定祥和的自治州首府城市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强化“三类人员”管理工作的任务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三类人员”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三类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稳定为工作目标,以做好“三类人员”监督管理衔接工作,防止漏管、失控为工作重点,积极探索对“三类人员”管理工作规律,逐步完善“三类人员”管理工作体系,采取教育、管理、矫治、优化环境等多种方式,实行综合治理,坚决遏制和减少“三类人员”再次犯罪,为创建“平安”服务。 三、监督管
3、理的“三类人员”范围 (一)居住在市内,至今尚未消失的监外执行罪犯(监外执行罪犯是指: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裁定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之一的罪犯)。 (二)居住在市内,由市公、检、法职能部门决定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至今这一强制措施仍具有法律效力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由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决定的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试工、试农、试学的被劳动教养人员。 (三)居住在市内,近五年内所有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四、“三类人员”管理责任部门 (一)“三类人员”监管的执行部门是市公安局,各户籍派出所具体负责所辖区内的“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三类人员”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
4、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管。 (二)“三类人员”的法律监督部门是市人民检察院。由其负责对我市“三类人员”监管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具体负责对“三类人员”是否得到依法监管,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反的情况,应当通知有关机关进行纠正。 五、工作措施 (一)对由市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罪犯的管理 对以上人员,由市法院负责将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的罪犯和法律文书一并交罪犯住所地的派出所,由派出所进行监管,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管。 (二)对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罪犯的管理。 对以上人员,监狱、市看守所要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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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强化 人员 管理 工作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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