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实用的保险合同锦集八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实用的保险合同锦集八篇.docx(2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22年实用的保险合同锦集八篇好用的保险合同锦集八篇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更加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须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合同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保险合同 篇1第一章 保险对象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其次章 保险期限其次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第三章 保险金额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
2、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四章 保险责任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损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损害以致永久完全丢失劳动实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丢失部分劳动实力、身体机能的根据丢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3、。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损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第五章 除外责任第六条 由于下列缘由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有意或诈骗行为;斗争或军事行动;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第六章 保险费率第八条 保险费率依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
4、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须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丢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殊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起先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第八章 保险金
5、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供应下列单证:保险合同 篇2债权人(甲方):_保证人(乙方):_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于_年_月_日签订的编号为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供应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一、乙方供应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保证责任。二、乙方
6、供应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担当保证责任。四、乙方担当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负责人(签字):_托付代理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
7、:_签订地点:_银行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和保证人_为_信用卡申领人_(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_币信用卡(以下简称_卡)供应担保签订如下合约:一、保证人(单位卡保证人必需为单位)承认_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和_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单位卡),并履行本合约。二、保证人自愿为乙方领用_卡进行担保,并担当连带责任,保证人应照实向甲方供应有关资料,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本单位的资信状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三、保证人中途不愿接着为乙方保证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待乙方运用_卡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和乙方的全部_卡失效45天后,其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有连带保证责任。如
8、因法律缘由导致乙方对甲方所作的清偿无效,保证人仍须担当连带保证责任。四、乙方_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将视同保证人接着为乙方保证,乙方领到新卡后,保证人仍接着负有连带保证责任。五、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方和保证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甲方(盖章):_保证人(签章):_年_月_日_年_月_日债权人_(简称甲方),连带保证人_(简称乙方)。兹为将来债务保证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如下:第一条乙方对主债务人_与甲方间已于_年_月_日所订契约,主债务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币_元整为限度透支借
9、款,乙立自愿应甲方的要求与主债务人负连带保证责任是实。其次条乙方应担保主债务人将来所负首开最高限额的票据上债务的清偿,及其利息拖延违约金实行担保物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发生的全部损害赔偿。第三条甲方如未经乙方的同意,纵对主债务人为超过第一条所约定、限度的、透支借贷时,乙方就超过额仍应负责任。第四条甲方经同意主债务人将债权担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抛弃抵押(质押)权,或调换其一部分或全部时,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变更,仍应负责不得借口以担保物权中途变更而主见免除其责任。第五条主债务人如不含有约履行债务时,不拘担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即将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全部代为清偿,并情愿抛
10、弃先诉抗辩权。第六条乙方的保证债务履行地约定为甲方所在地。第七条乙方不依约履行责任时,其诉讼法院管辖悉听甲方指定,乙方决无异议。前项诉讼费用乙方应付连带赔偿决不推诿。第八条乙方同意甲方得将对主债务人全部债权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担保物权一并转让与他人。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债权人(甲方)(签字):_连带保证人(乙方)(签字):_住址:_住址:_身份证统一号码:_身份证统一号码:_年_月_日_年_月_日保险合同 篇3保险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主要内容是: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附注条件等等。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缴给保险人(保
11、险公司)的费用。保险费一般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乘积来计算。对保险费最简洁的理解,就是买保险的人交的钱。保险费率:单位保险金所应当支付的保险费,是保险金同保险费的比率,通常用千分率来表示。保险金:保险公司担当赔偿或给付受益人的钱。保险金额:指保险人担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金额。保险人:又称“承保人”,通常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担当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条款:指规定有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所担当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和范围被保险人:是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恳求权的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
12、定的享有保险恳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投保单:又称“投保书”,“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投保单有保险公司事先打算,具有同意的格式。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保单持有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公司应当发还的金额,是“投保人交的部分未运用掉的保险费”。责任免除:指保险公司不担当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条件范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监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职责是依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
13、、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保险合同 篇4对于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依合同无效的影响程度不同而不同。一般的无效保险合同实行返还财产的方式,即保险人将收取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将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退还给保险人;对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无效保险合同实行赔偿损失的方式,即根据过错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向另一方赔偿,假如双方均有过错,则相互赔偿;对有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实行追交财产的方式,即追交有意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方已经通过保险合同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保险合同无效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其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如
14、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或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的保险合同,或保险标的不合法的保险合同等均属于全部无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旧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中超额部分无效,保险价值以内部分仍旧有效。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无效,是肯定无效;而保险合同失效则是由于某种事由的发生,使保险合同的效力短暂中止,而非肯定无效,待条件具备时合同效力仍可复原。我国原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需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15、。”原经济合同法的该条规定没有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问题。但经济合同成立与生效具有本质的不同,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是当事人意思一样的一种事实状态。合同无效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看法和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结果和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迥然不同。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依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遭遇的信任利益的损失,假如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合同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问题,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不仅要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等民事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引起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16、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避开将一些已经成立的但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对于很多仅仅是某些条款不具备或不明确的合同,通过说明的方法或依据法律的补缺性规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达到激励交易,削减财产损失和奢侈的目的。首先须要明确的是,保险合同无效既可以是全部无效,也可以是部分无效。而对保险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也是有几种的,比如返还财产、假如造成损失的则赔偿损失。信任各位在阅读我搜集的文章后,对如何处理保险合同无效已经有了深刻的理解。假如您有须要可以联系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我们会帮助您解决难题。保险合同 篇5一、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一)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原则:在
17、保险人所在地履行,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可以以诉讼方式;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不能。(二)维护保险标的的平安义务的履行1.维护保险标的的平安义务的履行;2.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平安义务的法律后果;(三)保险标的危急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我国保险法规定危急增加的通知义务,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1、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2、增加的危急,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四)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五)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六)供应单证义务的履行;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一)保险人对签发保险单义务的履行;(二)保险人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履行;1.索赔 索赔
18、权人:义务:时效,财产保险2年,人寿保险5年;2.保险理赔:10日内履行,60日内不能确定的先行支付;(三)保险人对支付有关费用义务的履行;(四)保险人对附随义务的履行;1.通知的义务;2.保密的义务;保险合同 篇6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帮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化、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遇意外事故时,能得到肯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第一章投保条件第一条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刚好通知保险人
19、,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担当保险责任。其次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其次条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第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损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意外损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损害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损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保险责任即告终止。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
20、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化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5、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见附表三),保险责任即告终止。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状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欺瞒或违约行为。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3、由于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4、由于斗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6、因各种缘由造成医疗费支出。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第四章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费每
21、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第六条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损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化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险人参与本保险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化金减半。第七条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损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持保险证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从次月起,可免交保险费全数,假如投保人夫妇之一发生上述事故时,可免交保险费半数。第五章生效、失效、复效、退保第八条保险单从起保当
22、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起先生效。第九条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并逾期一月未办补交手续的,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第十条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险单复原效力。第十一条申请退保时,保险单必需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足保费,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险人按规定退给其生存退保金。第六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投保人应持保险单刚好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供应下列证明:1、
23、被保险人死亡时应供应死亡证明书。2、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者造成残废时,应供应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假如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险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领取婚嫁金,保险责任自期满之日起终止。单位代号:_填单日期:_年_月_日分户号:_保险合同 篇7合约书编号:_立合约书人:_保险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_先生/女士(以下称乙方)兹因乙方同意为甲方报告订立保险契约之机会,双方依诚恳信用原则订立居间合约如下:第一条 合意事项双方依本合约之约定成
24、立居间关系,不适用其它劳务关系相关约定或规定,乙方同意为甲方寻找及指示可与其签订保险契约之相对人,而供应签约之机会。其次条 居间酬劳保险契约因乙方之居间而成立生效,并逾契约撤销期限确定生效后,乙方始得按甲方之相关酬劳标准支领酬劳。第三条 合约期间本合约自甲方完成相关程序并核定生效日起生效,乙方无异议同意以甲方核定之生效日为准。本合约以个_月为一期,每期届满后一个月内如乙方无异议则视同续约。第四条 权利义务双方同意遵守本合约之规定,乙方倘有违反本合约及其它相关方法之约定,或为本合约约定范围外之行为,致损及甲方或第三人权益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第五条 合意管辖甲乙双方同意如因本合约而发生诉讼时,以
25、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第六条 其它约定本合约之条款及甲方所订其它相关方法均为本居间合约之构成部份。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中华民国相关法令规章办理。甲方:_ 保险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_地址:_通讯地址:_乙方:_(业务居间人)身份证字号: _户籍地址: _通讯地址: _年_月_日保险合同 篇8保险单号码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背面所载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内,承保下述雇主责任险,特立本保险单。投保人姓名地址营业性质地区范围保险期限个月自零时至二十四时止雇员一览表雇员工种总计估计雇员人数估计工资及其他收入总数雇主责任险赔偿限额费率保险费死亡伤残附加医药费保险每人累计不超过第三者责任险累计每次事故保险费总数(预付)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签字:日期:年月日_保险有限公司日期:第20页 共20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