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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借款合同范文汇编五篇借款合同范文汇编五篇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加,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开不必要的争端。拟定合同的留意事项有很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我细心整理的借款合同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须要的挚友。借款合同 篇1答辩人:A被答辩人:B答辩人就B诉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看法如下:一、C借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债务应由D担当C与答辩人为D名下“新村园”项目筹集资金向被答辩人借款(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阐明),双方形成借款关系的缘由、合同目的是为了“新村园”项目筹集建设款,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担当。二、本案存在借
2、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标的额、支付方式、履行时间等约定的变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借款合同约定,由被答辩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万元现金,用于C与A名下的“新村园”项目建设。但实际履行状况为:20xx年5月24日,B向郭国杰转款270万元,郭国杰扣留此笔借款,未向C及答辩人转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郭国杰由保证人实质变更为债务人。三、因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债务转让,未经连带保证人胡香兰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担当连带保证责任依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担当保证责任。由于债务转让于郭国杰,未经
3、答辩人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担当连带保证责任。四、被答辩人诉求存在高利借贷情形,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应予以爱护被答辩人诉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万元,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为5%,计算利息期限为20xx年5月8日至20xx年6月30日,共计418天。但借款合同实际完全履行于20xx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诉日期20xx年6月20日共计402天,本金为27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15%的4倍计算为731529.86元,远远少于99万元,超出部分法院不应予以爱护。五、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延迟履行利息条款,被答辩人不行同时主见拖延履行违约金属于当事人预定的对违约
4、产生损失的赔偿额,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方违约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损失,是违约造成损失的一部分。两者均具备惩处性质,不行同时主见。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恳求是没有依据的,恳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此致X人民法院答辩人: 20xx年7月9日借款合同 篇2出借人(以下称甲方)出借人姓名用户名身份证号开户名银行账号开户行借款人(以下称乙方)用户名: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开户名:银行账号:开户行:见证人:地址:电话:鉴于:1、乙方因生产经营所需,有借款需求;2、甲方有出借资金的投资需求;3、甲方同意将资金借给乙方;4、见证人
5、同意为甲、乙双方的上述借款供应见证及居间服务。甲、乙双方协商一样,就甲方向乙方出借资金一事签署本合同,以便依照本合同中约定之条款与条件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内容如下:第一章 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阿拉伯数字元(大写人民币人民币大写)其次条 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借款月数个月,从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第三条 鉴于甲、乙方双方就借款事宜未面洽,系经见证人撮合达成借贷交易,为保证资金平安,甲、乙双方一样同意经由见证人账户支付借款并偿还借款本息。第四条 为完成甲方出借款项及乙方偿还本息的划转,见证人在其账户下分别为甲方
6、和乙方开立虚拟帐户。甲方应在申请投资前将拟出借款项汇入见证人为其开立的虚拟账户,由见证人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将向甲方偿还的借款本息根据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汇入乙方在见证人处的虚拟账户,由见证人支付给甲方。第五条 本合同签署前,甲方已将上述借款汇入见证人为其开立的虚拟账户,见证人承诺在合同签订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乙方银行账户。第六条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阿拉伯数字% ,以见证人将借款汇入乙方账户之日作为利息起算日期,不足一月的按天计息。第七条 乙方的还款方式为:a.b.c三者之一.a:一次性还本付息;b:每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c:等额本息还款。还款金额刚好间参看本合同附件还款安排表第八
7、条 乙方应按还款安排表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将应还本息汇入见证人为乙方开立的虚拟账户(还款日期以见证人收到款项的日期为准),见证人应在收到乙方所支付款项后次日内将款项汇入甲方虚拟账户。第九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第十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不得提前结清。其次章 甲、乙双方的保证与承诺第十一条 甲方的保证与承诺(一)甲方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有权签订本合同,并能独立担当民事责任;(二)甲方自愿向乙方供应借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第十二条 乙方的保证与承诺(一)乙方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
8、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有权签订本合同,并能独立担当民事责任;(二)乙方自愿向甲方申请借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三)乙方保证根据还款安排表的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上述本金及利息的支付按还款安排表的约定支付到见证人为乙方开立的虚拟账户,由见证人转付给甲方;(四)对甲方或担保公司发出的索偿通知刚好予以答复。(五)乙方借款逾期导致担保公司担当代偿责任后,保证刚好向担保公司清偿代偿的本息,并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向担保公司支付违约金。第三章 借款担保第十三条 就上述借款的偿还,甲、乙双方一样同意由乙方托付的担保公司供应担保,由甲方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所需担保费
9、用由乙方负担。第十四条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其附件还款安排表的约定按期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担保公司向甲方代偿后,自动获得对乙方的债权,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向担保公司清偿担保公司代偿的本息及代偿所花费费用,并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第四章 违约事项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按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对守约方担当违约责任。(一)若乙方未按本合同及其附件还款安排表的约定按期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逾期期间除按本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外,每拖延一天,还应另按应付金额的0.4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担保公司替乙方向甲方代偿借款本息后,上述利息及违约金乙方应向担保公司
10、支付,直至乙方向担保公司偿付清担保公司代偿的全部本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费用。第五章 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鉴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及偿还本息经由见证人转付,甲、乙双方在此约定,本合同的履行地为见证人所在地。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在合同履行地既见证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各方通过电子合同签署系统签署后生效。甲方:出借人姓名日期:出借人签署日期乙方:借款人姓名日期:借款人签署日期见证人声明:见证人承诺上述合同为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甲、乙双方依据自身的意愿通过此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见证人特此证明。见证人:日期:借款人签署日期借
11、款合同 篇3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也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贷款种类其次条:借款用途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1,还款资金来源:2,还款方式:第七条:保证条款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2,借款方必需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运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12、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3,借款方必需根据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运用状况,了解借款方的安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状况。借款方应供应有关的安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5,须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第八条:违约责任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运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运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峻的,在肯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
13、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3,借款方运用借款造成损失奢侈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干脆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峻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1,贷款方未按期供应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奢侈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峻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其
14、他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状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刚好采纳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贷款方:(签字)地址: 电话号码:借款方:(签字)地址: 电话号码:保证方:(签字)地址: 电话号码
15、:借款合同 篇4应计征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范围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单据作为合同运用的,也应按合同贴花,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须要缴纳印花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根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在印花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16、。首先须要明确的是,作为经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因此,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而作为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虽然概念适用上也遵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但是依据国务院令198811号文的.规定,其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这里的银行是指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依据国家税
17、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详细问题的说明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155号)的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须要留意的是,金融企业与银行企业的区分,金融企业包括银行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银行金融企业是指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可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基本上遵从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中的界定,也就是说对贷款方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贷款人必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
18、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由此可知,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缴纳印花税。此外,须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对经济活动的实质课税与经济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应正确予以理解与运用,国家对贷款业务是作出了限制及禁入性规定,但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款业务,就营业税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运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又作出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根据金融企
19、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规定。综上所述,从税收层面上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是一种狭义上的借款合同,而并非经济合同法所界定的广义上的借款合同。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法释1999第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两者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却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借款合同 篇5金融借款合同纠纷_(20xx)津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居处地津市市金鱼岭办事处文家湾社区金鱼岭广场28号。负责人蒋学锋,该社主任。被告彭某某,本院
20、于20xx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以下简称窑坡渡信用社)与被告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小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窑坡渡信用社诉称,20xx年12月27日, 原告向被告贷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0.695%,20xx年12月18日到期。但被告仅偿还利息至20xx年12月31日,本金始终未还。到20xx年12月31日止,尚欠本金5万元,利息13012. 25元,合计63012. 25元。被告彭某某辩称,原告知称属实,但被告现在经济困难,原告方可多方体谅。经审查,20xx年12月27日, 原告向被告贷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
21、0.695%,20xx年12月18日到期。但被告仅偿还利息至20xx年12月31日日,本金始终未还。到20xx年12月31日止,尚欠本金5万元,利息13012. 25元,合计63012. 25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彭某某尚欠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借款本金及利息63012. 25元,被告彭某某当场向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支付本息共计50 000元,余款13012. 25元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自愿放弃;(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50 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具收据)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原告津市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窑坡渡信用社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样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邓 小 华二 一 二 年 六 月 十 四 日书 记 员 高岚第16页 共16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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