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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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落实属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226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农经发20224号)、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2115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大意义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规范管理,有
2、效杜绝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减少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二、部门职责 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济事务中心承担,建立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确保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出现弱化宅基地管理的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担当,做好工作衔接,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系统谋划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全面履职尽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制定地方性政策措施;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
3、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并把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查处纳入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负责向已批准农村宅基地建设并通过验收的村民办理不动产登记。协助配合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牵头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组织乡(镇)包村干部、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干部农村建房质量安
4、全常识培训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登记,以及登记信息的推送,制定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承诺书示范文本和方位示意图。 县农村经济事务中心:具体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承担农村宅基地地方性政策措施的培训落实;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协助配合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和建房规划许可;负责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建立宅基地统一管
5、理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对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乡(镇)人民政府整合相关资源力量,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动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三到场”制度。开展农村建房的日常巡查,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充实工作力量,保障经费,便于正常开展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农村经济事务中心备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制定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将农户申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审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
6、编制村庄规划的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建筑层高、外观风貌等是否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政策宣传教育、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申请审批管理流程 本实施意见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一)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本村村民年龄满18周岁,因结婚等
7、原因确需分户,且当 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 2.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住宅的; 3.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5.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的; 2.拟建住宅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3.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4.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未退出的; 5.一户多宅的; 6.本
8、村村民年龄未满18周岁; 7.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50平方米的; 8.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审批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自2022年9月1日起,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三)审批流程 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开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填报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并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同时提供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
9、件和选用的具有资质设计单位或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村民申请、承诺书、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村料一并提交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2.村组审核。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审查,重点审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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