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借款合同模板集锦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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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关于借款合同模板集锦6篇关于借款合同模板集锦6篇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加,合同在生活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借款合同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借款合同 篇1事判决书(20xx)昆民四初字第112号_(20xx)昆民四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陈一榕,男。托付代理人张传刚,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殊授权代理。托付代理人罗莉姝,女,汉族,1967年10月4日诞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新闻路28号附1号3栋301号。身份证号:530121196710040022。特殊授权代理。被告昆明新鸿瑞经贸
2、有限公司。居处: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镇苜蓿村海鲜批发市?法定代表人王海全,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李忠文,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殊授权代理。第三人赵波,男,汉族,1979年5月20日诞生,住云南省泸西县中枢镇黄草洲村。身份证号53252719790520007X。原告陈一榕诉被告昆明新鸿瑞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之规定追加了赵波为本案的第三人。本院于20xx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托付代理人张传刚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托付代理人李忠文及第三人赵波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
3、:原告与被告开办的日新海鲜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日新市场)于20xx年12月1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以下款项均为人民币)给被告开办的日新市场用作经营流淌资金,借款期限为6个月(从20xx年12月1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止)。同时,还约定了借款利息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借款到期后,日新市场未按约定如期归还借款。另据查工商登记状况,日新市场系被告开办的非法人市场实体,被告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日新市场的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被告担当。为此原告提起诉讼,恳求判令:一、由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利息8.34万元(
4、自20xx年12月1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止)以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从20xx年6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未归还本息每日0.1%计算);二、由被告担当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4万元。被告答辩称:一、原告所称的借款事实不存在,被告没有义务担当虚假债务的清偿责任;二、借款人日新市场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民事行为实力,该市场无公章,不具备缔约实力,该所谓的借款合同无效;三、被告与原告无任何借款关系,原告对被告的起诉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恳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第三人陈述称:是其托付赵平以日新市场的名义向原告借款,对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已
5、归还部分借款给原告。综合各方当事人诉辩主见,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一、原告与日新市场之间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二、日新市场的法律性质如何;三、假如原告与日新市场存在借款事实,原告与日新市场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被告应否担当民事责任。针对以上争议,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一、借款协议,欲证明陈一榕与昆明日新海鲜批发市场基于双方自愿达成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100万元;证据材料二、收条,欲证明陈一榕与日新市场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证据材料三、市场基本状况表,欲证明日新市场的基本状况;证据材料四、公司登记基本状况,欲证明被告作为日新市场主办单位的工商登记状况;证据材料五、证明,欲
6、证明昆明市公安局大观派出所出具的原告身份证变更; 证据材料六、市场登记证,欲证明借款人日新市场系被告开办的非法人实体; 证据材料七、律师收费发票,欲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针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材料一、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材料三、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材料三、四不能证明原告欲证明之事实,只能证明日新市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只具有经营资格。另日新海鲜批发市场的负责人是张雄而非赵波。对证据材料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材料六的质证看法与证据材料三、四的质证看法相同。对证据材料七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律师收费发票应有托付代理合同相配套,原告未
7、提交托付代理合同,且原告不能证明律师费用已实际发生。第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材料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证据材料三、四、五不予质证。对证据材料六、七的真实性虽有异议,但无法证明是虚假的。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一、二,被告虽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加以证明。并且第三人陈述是其托付赵平以日新市场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故本院对证据材料一、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三、四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第三人放弃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证据材料三、四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五、六,被告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第三人虽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
8、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证据材料五、六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七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应有托付合同与律师费用发票相配套,并认为律师费用未发生。第三人虽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证据材料七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另本院认为,托付合同是律师费用产生的基础,但原告无需提交托付合同来证明律师费用已发生,而证据七律师费用发票是由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开出并加盖财务专用章,表明是由原告就本案支付给云南海合律师事务的律师代理费,且其计费标准并不违反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故对被告所主见的观点不予支持。被告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欲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证据材料二、昆明日新海鲜批发市场承包合同书,欲证明从20xx年9月1日起,日新市场由第三人承包经营,第三人承包经营期间的债务由其担当。证据材料三、协议书;证据材料四、付款协议书;证据材料五、移交事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欲证明第三人于20xx年4月1日退出了日新市场的承包,并且第三人与被告就日新市场的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了移交。第三人没有将本案所谓的100万元债务移交给被告,也没有告知相关事实。所谓的借款是第三人与原告虚构,恶意窜通损害被告利益。证据材料六、公司登记基本状况表,欲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被告无日新市场的公章。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质证认为:对
10、证据材料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材料二、三、四、五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原告无关,对证据材料六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但认为不能证明日新市场无公章。第三人质证认为,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材料五欲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被告有日新市场的公章并交由自己运用,后归还被告。因原告、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第三人虽主见已归还原告部分借款,但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对于争议问题一原告与日新市场是否存在借款事实。被告认为借款的理由不符合生活阅历法则,原告既未证明借款资金的来源,也未根据借款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给日
11、新市场,并且在借款协议上记载的日新市场的负责人是赵平,但赵平既不是日新市场的负责人,也非日新市场的承包人,故原告与日新市场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本院认为,首先,在借款协议中表明日新市场向原告借款的理由是因缺乏流淌资金,且无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而向原告借款,这并非是不合生活阅历法则,况且原告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了较高的借款利率来作为借款的对价;其次,借款协议以及收条系证明原告与日新市场存在借款事实的干脆证据,而证明借款资金来源的证据仅是证明原告与日新市场存在借款事实的间接证据,也就是说,原告并非必需供应证明借款资金来源的证据来证明原告与日新市场存在借款事实;第三,作为日新市场的承包人第三人承认是其托
12、付赵平以日新市场的名义向原告借款,赵平是借款的详细经办人,赵平并非无权代表日新市场向原告借款;第四,日新市场由被告开办系真实存在,且作为日新市场的承包人第三人承认是其托付赵平向原告借款,故即使日新市场无公章也不能证明原告与日新市场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综上所述,原告与日新市场之间存在借款之事实。对于争议问题二日新市场的法律性质如何。原告、被告均认同日新市场系被告开办并经营的市场实体,日新市场虽取得工商的市场登记证,但并非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民事主体。但原告认为日新市场是被告开办的非法人市场实体,是一个可以从事交易等事项的经营主体。被告认为,日新市场既不是一个民事主体,也不是一个法人的经营机构,仅是
13、一个经营平台和经营项目,没有缔约实力。本院认为,首先,日新市场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它是依被告的意志出资开办并隶属于被告的组织。其次,虽日新市场经合法取得工商的市借款合同 篇2甲方(贷款方): 合同编号:_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址:_ 乙方(借款方): 签订日期:_年_月_日 法定代表人:经中国农业银行_(下称甲方)与_(下称乙方)充分协商,甲乙双方本着同等自由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用借款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信用借款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条款,并承诺共同遵守:第一条:自 年 月 日起,由甲方向借款方供应_(种类)贷款(大写)_元,用于_,还款期限至_年_
14、月_日止,利率按月息_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详细用款、还款安排如下:1. 分期用款安排:(略)2. 分期还款安排:(略)其次条:甲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安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供应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第三条:乙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方法规定,并按本合同规定用途运用贷款。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_%利息。第四条:乙方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乙方必需在贷款到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乙方不申请
15、延期或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按规定加收 %的利息,并可随时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干脆扣收逾期贷款本息。第五条:甲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运用状况;了解借款方的安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状况。借款方对上述状况应完整照实地供应。对乙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赐予信贷制裁。 甲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干脆从乙方存款账户中扣收。第六条:在乙方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的状况下,乙方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第七条:不行抗力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不行抗力导致活动终止或带来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担当自己损失,互不担当
16、违约责任。2. 任何一方因遇到不行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拖延履行本合同的,应自不行抗力事务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不行抗力状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不行抗力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证明。第八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行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刚好协商处理。3.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说明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1)将争
17、议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合同解除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解除本合同:1.双方经协商一样同意的。2.因不行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的或没必要履行的。3.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守约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第十条:合同变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双方就变更内容协商一样的,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由此形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后继立法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依据后继立法或
18、法律变更,经协商一样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实行书面形式。第十二条:权利的保留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实行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全部放弃应书面做出。第十三条:本合同从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传 真: 传 真: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借款
19、合同 篇3这个借条上面实际签名的“借款人”为什么不要还钱发表时间:20xx-1-11 18:41:00 阅读次数:515 所属分类:代理案件经典回味民间借贷应当以借款实际交付生效20xx-1-10 作者:姜燕 来源:东方法眼重点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民间借贷系实践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外,尚须要实践的交付借款行为,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借贷关系才成立生效,形成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务人才能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案情20xx年9月5日,顾某以保证人身份从许某处取得15万元出借款,当日中午,李某在事先打印好的“今有借款人李某因事向许某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约定于20xx年10月5日
20、日终前归还,如若逾期进行相应罚息处理”借据上的“借款人”后签名并捺印,顾某在“保证人”后签名并捺印。签完字,顾某扣除一个月利息后,当即将余款交付,并在借据上注明“息已付一个月”。另查明:许某于20xx年3月20日出具证明一份,写明其于当日“收到保证人顾某为借款人李某担保的借款资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该笔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及产生的利息人民币捌仟贰佰伍拾元正,均由保证人顾某归还本人”。20xx年3月20日,顾某向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已代李某偿还借许某款,要求判令李某归还顾某代垫款本金150000元以及利息8250元。李某辩称,对借据本身无异议,但借据上的钱并非其所借,而是原告
21、自己向许某借的钱,其仅是在借款人处签名而已,现原告已将钱款归还许某,故该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歼灭,不能再以担保人的身份向其主见权利,该款其也并未拿到,而是实际由他人所借,且原告在给付借款时,已将其中7500元作为利息扣下。南京市某法院审理后认为,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被告李某与许某的借款关系,以及原告顾某作为保证人的身份,有借据证明。许某出具的证明证明顾某作为保证人已将借款及利息代垫给付了许某。顾某作为李某对许某债务的保证人,在李某未能按约定归还欠款后,为李某偿还了欠款,李某应当向顾某偿还代垫款。现顾某、李某的争议在于,该款是否是由李某所借以及借款的数额。李某对借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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