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环境下的法官素质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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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环境下的法官素质综述 本文作者:胡志斌工作单位:南京理工大学 任何系统都是在一定环境下产生、运行和演化的,不存在没有环境的系统,司法作为一个系统同样有其产生、发展和运行的规律,并且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之中。环境对系统的特性、状态、行为、功能有着重要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进行司法制度的构建不能不考虑环境因素,尤其是社会环境因素,因为司法既是一项法律活动,也是一项社会活动。农村是落后的地区,农业是弱质的产业,农民是弱势的群体。与城市人相比,农村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明显偏低,农村司法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司法制度在农村地区应当有所变通,否则,统一的刚性司法制度难以在该地区发挥应有的功效。“这
2、是许多中国职业法律人或法学人往往看不到或不愿承认的,因为这似乎违反了我们接受的关于普世法治和司法职业化的一系列齐整的命题和理念。尽管农村社会有了重大的发展和转型,对司法有着重大需求,但中国农村对司法的需求与城市地区对司法的需求有着性质上的不同”1。因此,我们应当立足城乡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中国,在坚持统一的司法原则和价值取向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司法环境的特殊性,在具体司法制度的设计上应当有所侧重和例外。就法官的素质而言,我们应当区别不同层级法院的功能,有针对性地设计不同审级法院的法官素质标准。对于身处广大农村地区的基层人民法庭法官而言,我们应当更多地考虑如何培养他们涉农司法素质,使其在农
3、村司法环境下能够创造性地将国家法律与风俗民情、法理与情理、硬性司法与柔性消解、公正与效率等完美地结合起来,将民生司法真正地落实到家家户户、田间地头,用灵活多样的司法手段实现公正、效率和权威的共性司法目标。为此,在基层人民法庭法官素质的要求上,不能一味地强调法官高学历、专业化以及坐堂公审、硬性裁判等过于现代化、城市化的司法素质,而应当立足于法治环境落后的农村,积极培育基层法官司法服务农民的政治素质、通晓风俗人情的人文素质、精通民事法律的专业素质、擅长调解和巡回审判的业务素质等。 一、政治素质要求:一心服务农民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既是我国司法工作的指导方针,也是人民司法的政治目标,因此,法官首
4、先应当具备司法为民的政治素质,司法为民的“民”在农村司法环境中具体就是指农民。由于基层人民法庭处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处于化解和调处民间矛盾纠纷的前沿,所以,在农村司法环境下,我们应当促进基层法官司法服务农民的政治素质的养成。在农村司法环境下,由于农民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诉讼能力不足,因而,他们对司法人员的依赖性很强。为此,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不应当强调司法的被动性和中立性,而应当主动做好以下工作,以培养其司法服务农民的政治素质:首先,应做好立案环节的便民、利民工作。第一,在立案过程中,法官应向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书等,使群众打官司打得清楚明白,尽可能地避免诉讼风险,减少不必
5、要的诉讼损失;第二,法官应积极行使释明权,向法律知识欠缺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防止当事人因法律知识的不足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使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第三,要在法庭设置告示牌,公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使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其次,在审判工作中,法官要切实落实司法服务农民的工作。根据基层人民法庭司法辖区地处农村的实际,法官要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妥善解决矛盾纠纷,把司法服务的触角最大限度地延伸到群众身边,尽可能地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讼累。同时,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在“巡回审判、审务进村”等活动中,要耐心解答群众的法律问题,方便群众诉讼,用
6、真情赢得群众的信任,力争将矛盾化解在纠纷现场,切实体现基层人民法庭司法为民的政治本色。 二、人文素质要求:懂民俗通情理 人文素质是指人们应具有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和人文精神。法官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裁判者,应具有宽厚的人文素养,否则,便不能产生人格魅力,无法得到社会公众的尊重和信赖,司法公信力也将随之受到影响2。笔者认为,对于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来说,他们应当具备的重要人文素质就是通晓当地的风俗民情、村规民约等,并能够灵活地将这些人文知识有机地融入到实际的审判工作中,力求在适用法律与尊重民俗之间找到平衡点,实现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结合,从而提高涉农司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受礼法交融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
7、影响,很多纯朴憨厚的农村人把公正与“良心”、“情理”、“伦理道德”等混为一谈,老一百零一姓认理不认法的现象在农村较为普遍,其结果导致一些当事人的情感诉求在现代司法面前总是遭遇无情的法律挑战,使得司法陷入情理与法理难全的困境。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我们强调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要具有懂民俗、通情理的人文素质,其目的就是在于希望基层法官在处理充满乡土气息和风俗人情的纠纷案件中,能够及时有效地定纷止争,促进当事人息讼服判。因为,在特定的民间社会中,民风民俗往往具有普遍的规范性。乡土社会中的人们大多并不懂得什么是法律,法律对于他们来说充满了不可知性,在很多人的观念中,风俗人情才是判断是非曲直的权威标准。在一
8、些民事案件中,与法律手段相比,用风俗人情作为解决纠纷的规范,往往具有“药到病除”的特效。因此,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要积极地培养风俗人情方面的人文素质,促使法律与民俗在解决纠纷的功能上达到契合。具体而言,在司法审判中,法官要善于对法定的制度和程序进行变通操作,以绕过法律与情理相互冲突而形成的司法障碍,尽可能地做到既处理案件,又防止矛盾激化。或许这些变通与法律规定不完全吻合,并产生“模糊的法律产品”,但是,这样做却能够满足农村当事人对情理的要求,也使法官的判决能够得到公众的认可,从而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 三、专业素质要求:通晓法律尤其是民事法律 近些年来,国家不断出台法律和司法文件,对法官的职业化建
9、设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和目标,就法官的专业素质而言,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的三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均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专业素质必须达到法学专业本科以上水平。但是,从基层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定位及其所处的司法环境来看,这种要求未必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笔者认为,对于基层人民法庭的法官来说,只要他们具有专科学历,通晓法律尤其是民事法律,就能够胜任农村地区的审判工作。第一,按照审判管辖的分工,基层人民法庭管辖的案件范围仅为一审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也仅限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13种简单轻微的犯罪案件,所以,基层人民法庭法官审理的案件主要为民事案件。农村地区的民事案件又主要集中在家庭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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