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公民平等权的司法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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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议公民平等权的司法保护 本文作者:王岩工作单位:抚顺石化公司党校 人生而平等0并非只是具有昭示性的意义,而是深刻表明了人类千一百零一年来/为权利而斗争0的同时追求平等的理想与艰辛。这番艰辛对我国似乎更为明显。转型期社会上大量存在的、非理性的歧视现象也凸现了我国在公民平等权保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目前我国宪法学界开始重视宪法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研究。而近年来的宪法案例,不管是/身高歧视案0还是/乙肝歧视案0,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平等权屡屡被提及,不少当事人引用该条作为提起诉讼的理由。但是宪法权利与法律权利毕竟是有差别的,由于宪法高度的抽象性和原则性,它所确定的权利如何实现是一个近些年越来越受到关注
2、的问题。建立公民平等权宪法司法救济制度的必要性也日渐凸现。通过对我国今年来出现的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平等权案件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侵犯平等权的行为来自于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以及私权主体等,呈现多样化特征。第二,法院在受理这些案件的时候没有意识到,至少实际上没有把其作为宪法案件对待,而且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直接适用宪法原则处理案件,所以在目前的审判管辖体制下,这些案件大多是由基层法院受理,并以民事或行政诉讼的形式表现出来。这是我们在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情况下,为保护公民平等权所挑选的一个相对容易的捷径和所做出的无奈选择。第三,案件大多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大多以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驳回诉
3、讼请求而告终的。第四,法院同时援引平等权条款与普通法律做出裁判。受案的人民法院都不是自觉地、主动地适用宪法审理案件,而是根据通常的法律适用方式,在找不到适当的法律可以直接援引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时,依照宪法确认了涉讼行为的合法性。对于违反宪法平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采用违宪责任的方式,只是适用民事责任的追责方式,宣布违宪行为的无效。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诉讼救济以其优良品质应当成为公民基本权利救济的最有效途径。但是,公民平等权的司法救济尚未正式浮出水面,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都不太完善,以至于现实中平等权的司法救济呈现出较为混乱的局面。笔者认为,对于公民宪法上的平等权利的司法保护应该从以下
4、方面着手。 一、亟待从宪法和法律上对平等权进一步确认 宪法适用的前提是要有一部科学的合于理性的宪法。近些年来,我国公民平等权的实现在宪法和法律等规范性层面上得到了进一步确认和不断完善,但是立法对于平等权利的规定还存在大量的缺矢,我国现行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体现在第33条,然而我国宪法33条只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0。而平等权强调的是权利的平等,它要求全体公民都应享有某些基本的、受到宪法保护的权利,因而/权利平等是平等权的根本内容0。由此可见,我国宪法规定的仅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缺乏详细的平等权内容。特别是缺乏权利平等、禁止歧视的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应借鉴和吸收先进国家
5、宪法和国际人权法关于平等权的规定,把平等权详细阐明于宪法之中,以便它可经常呈现在权力机关和公众面前,使他们能经常地想到每个中国公民都具有相同的人权主体地位,享有等量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无差别的保护。另一方面国家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加快立法,早日制定5新闻法6、5监督法6、5出版法6、5宗教法6、5社团法6、5反酷刑法6等,使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得以具体化,使之具有可诉性。同时在宪法下制定一部5反歧视法6,将平等权具体化,使平等权的保护真正找到法律依据,使平等权的保护更为充分。 二、寻求宪法平等权的司法适用途径 作为根本法,宪法区别于公共伦理和政治道德之处在于它具有法的拘束力,即它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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