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的区域贸易协定与中国对策——基于日本经验的分析-刘群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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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275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新视野摘要 :2017 年,WTO 体制下的 RTA 安排一再受到挑战。由于三次区域化浪潮中生效的 RTA 具有不同的特征,其失效也因此有不同的原因。发展中国家参与的 RTA多因为政局不稳、条款深度不足或国内经济受到冲击而失效,而最近出现的中间选民而非利益集团决定经济政策抉择的新动向则是美英发达国家 RTA 政策新的决定因素。RTA 虽然一再受到挑战,但仍为各国政府的策略性贸易工具。借鉴日本经验,中国应对全球 RTA 失效的策略与路径:一是建立 RTA 预警机制,防范 RTA 失效风险;二是加强 RTA 理论研究与政策导向衔接,克服“RTA 研究悖论”;三是
2、提升 RTA 的深度一体化水平 ;四是关注 RTA 事后研究,提高 RTA 有效性。关键词 : 区域贸易协定 ;TPP ;英国脱欧 ;深度一体化 ;中间选民理论中图分类号 : F74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06-0138(2018)02-0075-08失效的区域贸易协定与中国对策基于日本经验的分析文刘群艺作者简介 : 刘群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北京市,100871。2017 年,WTO 体制下的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RTA)安排一再受到挑战。美国总统特朗普在上任第一天就签署命令宣布退出 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3、,美、加、墨三国自 2017 年 8 月 16 日至11月21日连续进行五轮更新NAFTA(北美自贸协定)谈判;英国政府在全民公投之后,宣布脱欧,将在两年之内完成全部程序。这其中,TPP虽然对美国来说还不是一个生效的 RTA,1但英国要退出的可是一系列已经生效的 RTA,总共有 48 个,其中最早的已有 45 年之久。2如果脱欧谈判结束,影响到的 RTA 超过现在生效的 RTA 总数的十分之一。另外,还有 14 个处于早期通知阶段的协定,也因为英国的退出而要重启谈判。实际上,RTA失效现象并不鲜见,但是作为国际经济体系的缔造者,英美两国之前在 RTA 领域还算是守信的君子。英国只是在 1973
4、 年因为与爱尔兰同时加入欧共体而废除了之前签署的英爱FTA,而美国则是因为NAFTA 在 1989 年与加拿大解除了两国之间的 FTA,都是属于签新协定废旧约。可以说,无论是最初的体制设计,还是执行过程中的积极推动,英美都在自由贸易体制中劳苦功高,而偏偏是这样的自由贸易主导者,先后做出意外之举,这就使得 RTA 可能的失效现象值得关注了。但是,无论是美国重启的 NAFTA 谈判,还是英国的脱欧协商都面临不少阻挠,并不因为提议者的经济大国地位而获得谈判对手的轻易应和。我国在区域贸易协定政策方面始终坚持守信与持续的原则。与“一带一路”建设相辅相成,我国不仅正在积极展开新 RTA 的研究与谈判,而且
5、正万方数据2018.276新视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谋求原有RTA的升级与深化,这是新一届政府“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大政布局的对外政策重心。正因为如此,以上提到的这些失效现象就值得关注了,英美的举动是否说明RTA 要失去其作为贸易政策工具的有效性?毁约现象是否有普遍性趋势?又有哪些预防性措施?本文试图探讨这些问题。一 区域贸易协定为何会失效TPP与英国参与的一系列RTA同属于WTO 定义的广义 RTA,是指 WTO 协定框架下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签订的双边或次多边贸易协定,包括关税同盟(CU)、服务贸易的EIA(Economic Integration Agreement)、货物贸易的 F
6、TA(Free Trade Agreement)以及涵盖范围与开放程度有限的局部自由贸易协定(Partial Scope Agreement)。随着 2016 年蒙古与日本贸易协定的生效,所有WTO成员都参与了至少一个RTA。与RTA相对的是单边自由贸易协定PTA(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比如普惠性贸易安排(GSP)以及其它单边性贸易协定,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截至 2017 年 6 月 20 日,向 WTO 通报的 RTA共有659个,其中445个协定仍在生效,而214个协定已经失效(inactive)。PTA共有31个,全部都在生效。3RTA 属于广义的国
7、际条约,是为解决国际贸易及对外经济政策问题而缔结的契约性文件,对签字方都有约束力。但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即使条约中不含关于终止、废止或退出规定的条款,也可以经当事国同意而停止施行条约,或者(1)因缔结后订条约;(2)违约;(3)发生意外不可能履行;(4)情况之基本改变;(5)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6)一般国际法新强制规律(绝对法)之产生,条约继而无效而终止,或者由当事方将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条约之理由通知其他当事国,倘无当事方表示反对,由当事方实施其所提议之措施。对此,WTO体制下也有相应的条款。GATT第27条“减让的停止或撤销”规定,缔约方有权随时全部或部分停止或撤销任何减让,只要“
8、通知缔约方全体,并应请求,与对有关产品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方进行磋商”。GATS 第五条第 5 款则规定得更为具体,即“一成员有意修改或撤销一具体承诺,因而与其减让表中所列条款和条件不一致,则该成员应至少提前 90 天通知该项修改或撤销”,第 21 条规定,应“在减让表中任何承诺生效之日起3年期满后的任何时间修改或撤销该承诺”,并且要进行谈判,提供必要的补偿性调整。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RTA 的终止或停止施行是有国际法依据的,但有相应的事先与事后条件。RTA一般为无限期契约,在早期的RTA 中甚至都没有关于终止、废止或退出的条款。例如1964年生效的EEC土耳其FTA中,仅提到如在协定实施的准
9、备阶段,如果一方认为实施条款有困难,可以进行条款修订的协商。1966年生效的英国爱尔兰FTA是较早出现终止条款的协定之一。现在的协定更多具备退出或终止条款,作为防止协约方可能随意终止协定的缓冲措施。例如EFTA第五十七条的“退出”条款,规定任何成员国可以退出协定,条件是提前 12 个月通知其他成员国,而且得到其他成员的认可,并达成相应退出成本的分担协议;再如中国澳大利亚FTA第十七章第四条“终止”条款 :“一、本协定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递交书面终止通知前应有效。该终止应自另一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后 180 日起生效。二、在收到本条第一款项下通知后 30 日内,任何一方可就本协定的任何条款可否晚于本
10、条第一款规定的日期终止效力提出磋商请求。该磋商应在一方提出请求后 30 日内启动。”由于三次区域化浪潮中生效的RTA具有不同的特征,其失效也因此有不同的原因。第一次区域化浪潮伴随着欧洲战后重建以及前殖民地国家独立后谋求经济发展的进程,当时签订的 RTA 也就因此可以大致分为三类,分别是:(1)以欧盟前身为代表的谋求战后和平和重建的欧洲区域 RTA,以 EEC 和 EFTA为代表;(2)受到欧洲区域合作政策引领,而在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形成的次多边 RTA,如亚洲区的 ASEAN 前身 ASA、非洲的东非合作组织(EAC)、拉美的中美共同市场(CACM)等 ;(3)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的 RTA,
11、以及广万方数据2018.277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新视野义的盟国之间的 RTA,前者如婆罗洲(Borneo)FTA,后者如美国签订的第一个RTA美国以色列 FTA。这一时期的 RTA 高失效率的表面原因是较易理解的,即其中第二类以及第三类中的RTA由于签约主体的改变(殖民国家的独立)而导致国际条约的失效。还有由于处于全球贸易规则演变的第一与第二阶段,协定只包含关税减让与非关税壁垒消除等易过时的浅度一体化议题。当然,第二个原因值得商榷,因为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与修订协议来弥补,这也是欧盟一路走来、保持协定有效性的处理方式。这一时期RTA失效的深层次原因就更加具有政策含义了,即贸易转移所带来的进出
12、口额与财政收入的冲击,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这种冲击有可能是不可承受的,从而导致RTA的失效或者成员国的退出。为了减少这种短期冲击对成员国的影响,很多发展中国家次多边RTA具有补偿性条款或者关税分享机制,像至今仍在生效的南部非洲关税联盟(SACU)就有关税补偿机制。但如果这种冲击足够巨大,并且缺乏补偿机制或者这一机制并没有产生效果,RTA的失效或者成员的退出就不可避免了。失效的东非共同体RTA(EAC)以及乍得从中部非洲经济与货币共同体(UDEAC)中退出都有这方面的原因。4协定中相关条款的缺乏降低了违约成本,增加了协定的不稳定性因素。第二次区域化浪潮是美国引导的。由于美国的推动,北美贸易区的建
13、立是最直接的成果,而拉美地区或者开始形成新的自由贸易区(例如1991年建立的南方共同市场MERCOSUR),或者开始重新签订前期失效的RTA(例如1973 年失效的中美共同市场 CACM 在 1993 年复兴)。随着美国的全球布局,跨区域的 RTA开始涌现,例如 1989 年成立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最初建立的意图就有可能在于最终形成全面性的 RTA。由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推动,服务贸易以及更多涉及国内政策的议题进入 RTA 的条款中,例如 1996 年发达国家提出“新加坡议题”。虽然这些议题未进入多边谈判,但后来成为“深度一体化”协定的标准。5因此,这个时期出现了货物贸易 FTA 与
14、服务贸易 EIA 一体的 RTA,例如 NAFTA 以及 1995年 EC 吸纳新成员的 RTA。新的区域化浪潮与条款的全面性促进了 RTA 的可持续性。然而,这一时期前苏东国家的制度变化成为RTA高失效率的一个重要原因,涉及国际条约失效的第(3)、第(4)与第(5)种情况。第三次区域化浪潮的重要主体是东亚区域,现仍在生效的RTA中有近三分之一是东亚国家与地区参与的,而这些协定除了早期的几个多边优惠制度以及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之外,都是 2000 年之后签订的。这是因为东亚金融危机之后,东亚区域的国家与地区开始认识到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多边区域经济组织的不足,转而寻求区域内部的合
15、作。东亚区域的 RTA 普遍为 FTA 与 EIA 一体的,协定的可持续性强。但是,由于这些协定的签订有较明显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是区域内成员国为争取相同的国际市场条件而签订,存在“意大利面碗效应”,利用率和利用成本都有待提高。虽然表面上无一失效,但有可能成为隐形失效的 RTA。而这一时期 RTA 失效率的贡献者则主要源于欧盟。2004 年欧盟东扩就导致了东欧新成员之间原先的RTA失效。这种因“缔结后订条约”而失效的RTA本应该是一个积极的现象,因为这标志着区域一体化范围的扩大以及一体化程度的提高,但同时,因为欧盟的高一体化程度,对其新成员有非常严格的加入条件,这些新成员与区域外国家签订的
16、RTA就必须废止,总数达到26个。在欧盟提交给WTO的失效通知中,并没有对这些区外国家是否进行失效RTA补偿的条款。是否由这些区外国家自行承担了失效的损失,也就不得而知了。同时,由于美国新政府的贸易政策转向,重启 RTA 谈判等举措也使美国参与的 RTA 开始显示出失效的高风险性。美国重启 NAFTA谈判的结果应该与欧盟“签新约、废旧约”的政策举措类似。但是,英国脱欧以及美国退出TPP 凸显出发达国家 RTA 失效的一个新的原因,即中间选民通过公投或选举来影响一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可能性。之前针对发达国家的贸易政策多采用“集体行动”和“有效游说”模型来解释,认为利益集团的集体行动可以完成万方数据2
17、018.278新视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有效游说。但是由于网络对于信息传播的助力,中间选民对政策的利损更容易获得较为完全的信息,可以按照自己的真实偏好来投票,从而有可能使得中间选民偏好的政策成为政府最终的抉择。英国公投以及美国大选所左右的两国对外经济政策证实了这一理论偏向。综上,虽然区域化浪潮中每个阶段失效的RTA 各有不同的特征,但也存在着一些共性 :其一,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仅仅涉及边境政策的浅度一体化RTA属于高失效率的协定类型。虽然可以通过后续补充或修订条款来弥补,但条款之间的协调与完整性还是可能会促使 RTA 的失效。其二,与第一个共性有关,时间因素虽然并不是RTA失效的决
18、定性因素,但毕竟时过境迁,久远的RTA不仅仅会因为条款的过时而失效,还会因为政局变更而直接导致签约主体的消失,外交或领事关系的断绝,以及多边体制下一般强制法新强制规律(绝对法)的变更而失效。相对于政局较为稳定的发达国家来说,处于政治与经济高度变化期的发展中国家更容易出现 RTA 失效现象。其三,与时间因素同样相关的是RTA的隐形失效现象。因为单单考虑RTA的贸易效果的话,零关税之后大概会有五年的蜜月期,也就是贸易量因为关税减让或消除而出现的高速增长阶段,但之后有可能出现贸易增长放缓甚至倒退的现象,6从而使得生效的RTA其实已经没有效果了。美国主张的重启 NAFTA 谈判也存着这样的原因。这种现
19、象不仅仅存在于双边 RTA 中,次多边 RTA 也有可能存在隐性失效问题,即在协定生效后,其区域内的贸易倾向不升反降,甚至由于区域内外贸易的相互抵消,根本就没有蜜月效果。例如加勒比共同市场在协定生效后五年内区域内贸易倾向从7.45 降到 6.21,东盟内部自贸区从 1.85 降到1.49。7另外一个隐形失效的原因是“意大利面碗效应”,即因为签订过多的 RTA 而导致原产地证制单成本过高,企业对RTA优惠关税率使用度偏低。甚至因为RTA条款之间的相互矛盾,只得进行整理,或废除或重新签订(以色列、芬兰等)。日本经济产业研究所2007年组织的研究表明,泰国企业为达到RTA原产地证的要求以及鉴别RTA
20、产品的程序可能会使得贸易成本提高2% 10%,这就直接降低了RTA 的使用度。其四,与发展中国家较为密切相关的是RTA对国内经济的短期冲击问题,包括贸易偏转、投资空心化以及关税收入锐减等。如果RTA 条款中或后续没有设定有效的补偿机制,RTA 的失效是一个无奈的政策选择。RTA 导致的国内经济部门损益不均则不仅仅是发展中国家可能面临的问题了,特别是下一个共性提到的中间选民偏好能够得到更好体现的话,发达国家为签约主体的 RTA 也同样会面临变数。其五,正如上文所述,英国脱欧与美国退出 TPP 提供了发达国家 RTA 失效的新的可能性,这要归功于网络信息化效果。国内民主程序虽然不会使得RTA戛然而
21、止,也可以援引“情况之基本改变”的国际法惯例,但由于之前的研究更多关注利益集团的诉求,或仍认为可以仅仅通过利益集团游说通道影响政策形成过程,而增加了 RTA 失效的意外变数。二 日本区域贸易协定政策的 经验与启示日本是如何确保 RTA 的有效性的呢?在 RTA 领域,日本是一个典型的追随者。日本在世纪之交之前一直对全球贸易体制寄予厚望,也就对RTA处于旁观状态。直到第三次区域化浪潮展开后,由于国内经济停滞以及WTO谈判不前等原因,日本才在贸易白皮书中第一次对RTA由观望转为积极参与,2004年更公开了今后推动经济贸易协定的基本方针,并在2007年的经济增长战略大纲中设定了 RTA 的政策目标与
22、实现路径。根据WTO的RTA数据库的统计,日本签订的第一个RTA是2002年11月30日生效的日本新加坡 EPA(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最近一个 RTA 是 2016 年 6 月7日生效的日本蒙古EPA,共有15个,无一失效。其中,仅有墨西哥、瑞士和秘鲁为非亚太区域的,并且只有日本东盟EPA为仅涵盖货物贸易的 FTA。另外,还有日本欧盟万方数据2018.279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新视野EPA、日本GCC 的 EPA 与日本韩国 EPA处于谈判阶段。从这些RTA的名称可以看出,日本在推行RTA政策的时候,使用的是EPA的名称,而非 FTA。虽然日本政府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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