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事反诉答辩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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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民事反诉答辩状民事反诉答辩状假如答辩状的辩驳能够劝服法院,有很大几率会减免被告人的责任。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人们上法庭的几率越来越大,我们开庭前都会预先打算好答辩状,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民事反诉答辩状,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民事反诉答辩状120xx年10月,男女双方经共同之亲戚介绍后相识,赶在百年一遇的20xx.11.11登记。婚前缺少了解,且存在女高男低文化水平差异,男方脾气相对急躁。男方之父好酒,多次规劝无果。在案件中的那次对其父规劝中,女方收到惊吓,回娘家,到本县精神病医院就诊。男方误以为其精神病严峻且难以医治,遂提起诉讼。并索要彩礼等财务5000余元。2
2、0xx年11月11日20xx年5月男方女方无故回娘家,拒不返回夫家解除婚姻,索要彩礼男方20xx元律师代理费,女方为0案件开庭前,原告方代理律师告知女方:撤诉,并赐予女方肯定补偿。主动应诉外,提出反诉。1.疑点问题:处于新婚之喜的女孩,不行能无故回娘家而拒绝回夫家。2.显失公允:男方起诉离婚,竟然向女方索要费用,超出一般人的思维。3.提出反诉:反诉离婚及返还财产及予以精神赔偿。(离婚)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刘*,女,1988年*月*日生,汉族,农夫,身份证号*,住山东省*县*镇*村,联系电话*。答辩人因原告赵*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原告起诉离婚的“事实与理由”与真实存在之事实严峻
3、不符。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有“被告无故回娘家居住不归”,并“原告及家人多次去被告娘门叫人,被告不回”及“被告拒不回家”的离婚理由。可事实是:原告的父亲于20xx年*月*日在外饮酒至醉回家,原告见状后当即跑到屋里拿出菜刀,心情极其激烈的让其父亲要么当即将原告砍死,要么从今以后不再喝酒,并又返回屋内将*瓶白酒和*瓶啤酒一一的猛摔到地上。在这一过程中,被告曾试图对原告的恶劣行为予以阻拦,可原告竟然将菜刀和酒瓶挥向被告。面对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看着地上破裂的酒瓶和满地流淌着的酒液,被告突然觉得原告竟然会对辛辛苦苦哺育了自己20多年的父亲实施了如此剧烈的家庭暴力,可见自己的人身平安更是无从可言。便匆忙
4、独自一人回了娘家。当晚,因受到原告家庭暴力的恐吓,而致使被告患病,后被*县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由于受到剧烈刺激引起的抑郁症”。其间,原告及其家人的确到过被告娘家,但并非为劝告被告返回夫家,而是窥探被告的病情。当得知被告到精神病医院看过病后,原告及其父亲等家人担忧原告日后会成为“包袱”,而根本没有提出让被告返回夫家的要求,更未给被告供应医病之费用。由此可见,被告至今未愈的抑郁症,其缘由是受到原告家庭暴力的恐吓而致。原告起诉离婚,是基于对被告日后成为“包袱”的担忧和有意抛弃。二、原告要求“由被告返还部分彩礼款”于法无据。原告被告两人的确是由媒人于20xx年10月相识,次月根据民间习惯实行了订亲仪式
5、,并在20xx年11月11日结婚登记。在这一过程中,原告及其家人为了实现原告和被告“订亲”、“婚姻登记”的目的,曾先后对被告实施了赠与行为。原告及其家人对被告实施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且其赠与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不得撤销。原告的诉求,法院应当予以驳回。综上,请贵院在精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切实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此致*县人民法院答辩人:刘*民事反诉答辩状2答辩人(被告):xx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xx 职务:董事长居处地:xx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B座4层被答辩人(原告):xx正大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x 职务:总经理居处地:xx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大臧村大
6、华路西十条3号因被答辩人xx正大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答辩人xx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谓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于xxx6年11月3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答辩人认为,本案事实困难、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巨大,诉讼标的金额也高达270余万元,且案涉xx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有伪造签字、涉嫌合同欺诈的重大嫌疑,答辩人已申请贵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和对该协议有关人员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并拟提起反诉恳求撤销该协议,故恳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恳求。此前答辩人已向贵院提交了关于恳求适用一般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的申请书,恳求请贵院将本案适用一
7、般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看法如下:一、因案涉xx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被答辩人方代表人签字有伪造仿冒的重大嫌疑,涉嫌合同欺诈,当事人双方所谓居间服务关系实际并不存在,答辩人保留提起反诉恳求撤销前述代理协议书的权利。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于xxx6年2月24日签订xx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理协议书”);在协议书签订后,在被答辩人的努力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然而事实上,自xxx3年以来,答辩人就与华夏银行建立了长期良好的业务关系,两单位的主要技术及业务负责人始终就xx支付密码系统的销售进行着
8、常见的、干脆的协商。截至xxx6年2月24日之前,为进一步拓展与华夏银行的业务、为后期的销售奠定基础,应其要求,答辩人向该行赠送了3套价值210余万元的支付密码后台核验系统,并交付了8600台价值500余万元的CI-900支付密码器。上述供货事实甚至在被答辩人自身供应的证据中也得到了证明:落款日期从xxx5年12月12日到xxx6年2月23日的11张支付密码器签收单均证明早在xxx6年2月24日前述代理协议书签订之前答辩人就已经与华夏银行供货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在此过程中答辩人并未得到任何外力的帮助,被答辩人所称的“在被答辩人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显属与事实不
9、符。值得强调的是,答辩人完全不须要早在xxx3年就已与华夏银行建立供货关系之后还再与被答辩人签订所谓的“居间服务协议”来达到营销目的,案涉代理协议书不过是答辩人的业务经理郑芳为达到个人牟利之目的与他人内外串通、蒙骗公司的结果。种种迹象表明,郑芳为获得私利,虚构了公司须要被答辩人合作才能与华夏银行签订合同的假象,声称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赵xx与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的代表杨书琴女士熟识,可以经由与华夏银行有着良好关系的杨书琴女士为答辩人供应居间服务,甚至提出由杨书琴女士作为被答辩人代表人在前述代理协议书上签了字。然而,不久之后答辩人即得知杨书琴女士所在的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过去为
10、华夏银行的合作方,xxx5年3月成为华夏银行的股东,杨书琴女士作为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新闻负责人是不行能以被答辩人代表人的身份参加其与华夏银行的商业活动并为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的贸易往来供应媒介服务的,更不行能作为被答辩人方代表在前述代理协议书上签字。因该笔迹与答辩人业务经理郑芳笔迹极为相像,答辩人高度怀疑该签名实为郑芳仿冒所为。此前答辩人曾找郑芳谈话并指出该协议书的疑点所在,要求郑芳转告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赵xx废除该涉嫌伪造的协议,郑芳对此不置可否,并进而离职下落不明,有关责任追究问题目前正在进行当中。答辩人已就此向贵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和笔迹鉴定申请书,恳求贵院依法向杨书琴女士调查
11、取证,以核实被答辩人提交的代理协议书中乙方代表签名“杨书琴”三字是否系杨书琴女士所书,以及恳求贵院鉴定该“杨书琴”三字是否系答辩人业务人员郑芳仿冒。因此,案涉代理协议书存在严峻的合同欺诈嫌疑,当事人双方所谓居间服务关系事实上并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其次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答辩人作为受损害方有权据此主见撤销该协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谋取私利串通虚拟的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答辩人拟向贵院提起反诉以撤销该协议,被答辩人以此即将丢失效力的合同主见所
12、谓的销售佣金明显是站不住脚的。二、基于上述分析,案涉代理协议书纯属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牟取私利而与被答辩人的一份虚假合同,该合同事实上不行能也没有履行;即使抛开该协议的有效性不谈,被答辩人也没有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获得所谓的销售佣金,恳请法庭查清事实并裁定驳回被答辩人起诉或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恳求。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原告帮助被告xx公司向华夏银行销售产品累计CI-900 23000台,CI-910 270台,CP-100 16台。截至目前,华夏银行已经累计向被告给付货款9720900元。依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佣金累计达270万元。” 自不待
13、言,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峻不符。首先,如前所述,早在xxx6年2月24日代理协议书签订之前答辩人就已经与华夏银行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被答辩人所称的“在原告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显属与事实不符。其次,作为代理协议书有机组成部分的附件二甲乙双方应履行的日常义务明确规定:“乙方应刚好向甲方通报其在代理销售区域内的活动、市场状况以及竞争状况”、“除节假日外,乙方须于每周五前见乙方在本周内有关产品的活动以文字形式传真给甲方市场部”,该附件与代理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迄今为止,答辩人从未收到乙方的所谓通报或书面报告;基于前述分析,案涉代理协议书纯属答辩人个别业务人
14、员为牟取私利而与被答辩人虚拟的一份合同,该合同事实上不行能也没有履行,乙方也从未履行过所谓通报或书面报告义务,只有履行这些义务才能证明其为答辩人供应了居间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依次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很明显,代理协议书并未就上述日常义务与答辩人给付佣金约定履行先后依次,因此,在被答辩人也没有完全履行义务的状况下,答辩人有权拒绝向其支付所谓的销售佣金,恳请法庭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恳求。三、退而言之,即使认定该代理协议
15、书能够成立,被答辩人现在起诉也属于过早地主见权利,并且夸大了须要向其支付佣金的销售产品数额和产品结算金额,其起诉状中所称的多处内容与事实不符,恳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恳求。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原告帮助被告xx公司向华夏银行销售产品累计CI-900 23000台,CI-910 270台,CP-100 16台。截至目前,华夏银行已经累计向被告给付货款9720900元。依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佣金累计达270万元。”答辩人认为,即使认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该协议及其附件,被答辩人可以从答辩人处获
16、得佣金的前提,也必需是促成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支付佣金仅限于华夏银行向答辩人干脆“定购”或“发出定单”,而自xxx6年2月24日该协议签订以来,答辩人只与华夏银行签订了5000台支付密码销售的协议,价值 xxx万元,远非原告在其起诉状中声称的23000台,故涉及支付佣金的仅有5000台密码器。其次,代理协议书第六条关于佣金的计算方式约定:“佣金=(银行最终结算单价-xx结算单价)实际发货数量收款期参数”即佣金的支付以银行最终结算价(即答辩人与华夏银行交易价)不低于xx结算价为前提,但事实上,银行最终结算价400元/台低于代理协议书第六条规定的xx结算价435元。因此,即使该代理协
17、议书为有效合同,依照双方约定,答辩人须要支付的佣金数额为零 ,被答辩人还是无权向答辩人要求支付佣金,答辩人并未有任何违约行为。同时,即使认定该代理协议书能够成立,答辩人现在向被答辩人起诉要求支付佣金也是过早的行使了合同权利。查案涉代理协议书第七条其次款对双方佣金结算方式有明确约定:“甲方同意在收到客户每次定单所支付之全部结算货款后 1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协议第六条之规定支付乙方佣金。”也就是说,被答辩人只有在答辩人收到每次定单的全部结算货款之后才能向答辩人主见支付佣金的权利。而在答辩人与华夏银行于xxx6年4月签订的华夏银行电子支付密码器项目、设备合同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
18、甲方支付80%货款;设备运行到30日内无故障,支付17%货款;在设备保质期内双方协定依据合同执行状况支付合同的尾款,即3%货款。”又该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对所供应产品免费保修3年及终身维护。保修起始日期以安装验收报告日期为准。”也就是说,答辩人对设备的保质期为3年;按该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答辩人要在安装验收后3年才能就该次定单收回全部结算货款,在答辩人收回该次订单的全部结算货款后十天内才应向被答辩人支付该次订单的佣金。而该合同不过刚履行几个月,离3年的保质期限还相距甚远,答辩人也要等待2年多才能收回全部的结算货款。依据代理协议书双方关于佣金结算方式的约定,被答辩人无权在答辩 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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