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精选保险合同模板集合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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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精选保险合同模板集合9篇精选保险合同模板集合9篇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在达成看法一样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肯定的自由。信任许多挚友都对拟合同感到特别苦恼吧,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保险合同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保险合同 篇1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分期还款时,银行起诉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和保险公司要求借款人还款、汽车经销商担当连带保证责任,保险公司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状况较多,银行能否将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人一同起诉,对此不同法院作出了不同理解,有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有的法院认为不能合并审理,认为应当先由银行起诉借款人和汽车经销商,让借款人还款,保证人担当连
2、带责任,在执行不能时,由银行再行起诉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担当责任,探讨稿第三十九条规定:权利人依据其与债务人(投保人)之间的合同起诉投保人的,不得将保险人列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保险事故发生后,权利人依据保证保险关系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投保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笔者认为:此条规定明显不妥。(一)因为保证保险合同虽然具有独立性。其一,主要是讲合同独立存在,保险人担当责任的独立性,但因保证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借款合同的还款义务,保证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与借款合同权利义务紧密相连的,保证保险合同是不能脱离借款合同独立存在的。故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合并审理是可行的,那种先将借款及保
3、证合同审理,并执行不能时,再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法院利用自己的审判权将保险公司的责任变成了一种类似于一般保证的责任,且比一般保证责任更轻的责任。其二,那种将借款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截然分开审理的做法,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明显也是不行取的。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担当保证责任。若说保证保险为保证性质,因保证保险对保险人的担当责任约定不明,那么就应按连带保证担当责任,既然保险人要担当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时,当然可以一同起诉保证人、保险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保证人、保险人了。所以将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必定分开审理,明显
4、是没有依据的,是法院没有依据地将保险公司责任滞后的职权主义的体现,这种职权主义违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且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二)银行、保险公司、经销商三方尚有三方合作协议,将三方合作协议作为其合并审理的依据,并无不当。(三)把保证保险合同定为基础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关系(探讨稿第三十八条),而截然分开审理的方法是不行取的,明显没有脱出保证法和票据法说明的窠臼,是一种法律上的仿照,这样只能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使债权人一次审理可以解决的问题变成了两次审理和执行的问题。(四)最高法院20xx年8月29日作出的(1999)经终字第428号判决书中已予以了认定,认为合并审理并
5、无不当。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还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因此第三十九条应修订为:权利人依据其与债务人(投保人)、保证人之间的合同起诉投保人、保证人的应当准许;保险事故发生后,权利人依据保证保险关系而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投保人(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权利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合同及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起诉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准许。也就是说,债权人单独起诉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或将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作为其共同被告一并起诉的,人民法院均应准许。保证与担保是怎样的关系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己供应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担当保证
6、责任,即保证人担当的是补充担保责任。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第三人供应的物的担保的,如各自担当的担保责任范围已由合同明确约定,则债权人可以恳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担当担保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在合同对其确定的责任范围之外担当责任。3、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供应的物的担保时,假如当事人被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与物的担当人之间担当的是连带担保责任。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假如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则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一规定则仅适用于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供应的情形。在第三人供应物的担保时,因物的担
7、保与人的担保处于同等地位,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物的担保或保证。如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两者均有担当担保责任的义务。此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对保证人没有影响。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如何处理?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根据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担当责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关于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的问题,如何处理?一、保证方式(一)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8、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担当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居处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担当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保证责任。(三)约定不明的担保。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连带责任保证担当保证责任。二、先诉抗辩权一
9、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分-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亦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担当保证责任,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其理解如下:一是保证人被诉时,保证人可托付债权人为受任人向主债务人起诉,如债权人未能从主债务人获得全部清偿时,即可基于委任关系向保证人追偿其余额和蒙受的损失。这样,保证人仅于主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始对债权人担当责任。二是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为全部清偿时始对债权人负履行之责,因此其保证债务为附条件的债务,债权人必需先向主债务人诉追,并在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后,始能向保证人求偿。三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
10、定,债权人应先起诉主债务人,但保证人须抛弃因“证讼”而歼灭诉权的利益,在起诉无效果时再对保证人起诉。起初,该约定虽与“证讼”的效力相违反,但因其内容公允合理,大法官便默认其有效。到后来当事人虽没有这项特约,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明,亦推定其有此项特约。到优帝废除“证讼”更改债的效力的规定后,这种约定或推定的约定便更为合法了。上述三项措施,其实质是给予保证人享有“依次利益”或“后诉利益”,即债权人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起诉,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才可以向保证人起诉,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这便是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依据这一改革,保证人的债务不再完全等同于主债务人的债务了,从而使保证“真正取得了它现有的附加行为的
11、特点”。保险合同 篇2合同编号:_保险代理公司名称:_地址:_邮编:_联系人:_电话:_被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_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同等协商达成一样,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托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其次条代理地域范围?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内代理保险业务。?第三条代理业务范围?(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1_ ;?2_ ;?3_ ;4_ ;5_ ;6_ ;7_ ;8_ ;9_ ;10_ 。(二)乙方为甲方代理险种的承保限额(按每一危急
12、单位):_以内;_ 以内;_以内;_ 以内;_以内;_ 以内;_以内;_ 以内;_以内;_ 以内。(三)乙方为甲方在本条(一)、(二)款规定的险种及承保限额内代理展业。(四)乙方应运用甲方供应的标准格式保单。对于该标准格式保单乙方无最终条款说明权、出具批单处理权、查勘定损理赔权。第四条责任范围(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担当。(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乙方有权马上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担当。1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向乙方所做业务客户诋毁、排斥乙方,给乙方造成工作不利,关系不畅,损坏代理人声
13、誉的行为;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的;3甲方在授权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有损害代理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4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的业务出险时,不能刚好理赔,并按规定赔付;5甲方在处理乙方代理业务的赔付时,有假赔案等欺诈行为。(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马上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担当。1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而事后又未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追认;2乙方通过代理权的行使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3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隐瞒重大事项欺瞒甲方;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划缴保险费的。第五条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乙方在甲方出具保险单后_日内或收入款项达到_
14、万元_币时将所收的保险费(保险储金)划缴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_ 。第六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一)甲方依据乙方实收保险费的数额及险种的不同,按国家财政部、保监会的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1_ % ;2_ % ;3_ % ;4_ % ;5_ % ;6_ % ;7_ % ;8_ % ;9_ % ;10_ % 。(二)手续费按月(季)结算,并于每月(季)初_天内将代理手续费以转帐方式付给乙方。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1)在签发保险单前,甲方对乙方在授权内范围代理的保险业务有最终确认权。(2)有权调整乙方所代理的财产保险的险种。?(3)有权要求乙方为
15、甲方保守商业隐私。(4)有权要求乙方在从事代理业务中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2甲方应尽下列义务:?(1)甲方应为乙方供应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宣扬材料、业务单证、条款等必要的用品。?(2)甲方应依据乙方代理保险费的实际数额按规定付给乙方代理手续费。?(3)甲方应主动帮助乙方建立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种帐簿、报表。(4)对于乙方反映的问题,甲方要主动帮助解决,供应必要的帮助,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要仔细听取,主动接受,促进代理工作发展。(5)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隐私。?(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要求甲方供应相关的条款、单证、业务资料等。(2)有权要求甲方
16、按合同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3)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保守商业隐私。(4)有权对保险代理工作及甲乙双方相关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有权向甲方上级单位及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反映。?2乙方应担当下列义务:?(1)乙方应将收取的保险费,保险储金以及存款利息于规定交款日划缴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2)乙方应按甲方供应的保险条款、费率、单证、实务等有关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并妥当保管甲方供应的单证、资料。?(3)乙方在代理业务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4)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隐私。(5)乙方应帮助甲方为保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帮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赔工作。第八条合同有效期?(一)本
17、合同有效期为_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计算。(二)本合同期满前_天内,甲乙双方如愿接着保持代理关系,应重新签订代理合同。?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第十条代理合同的终止及其效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样并达成书面协议,代理合同即告解除。?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应担当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二)甲方不按规定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经乙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转外,还应担当相应利息。(三)乙方不按规定划缴保险费、储金,经甲
18、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缴保险费、保险储金外,还应担当相应利息。?第十二条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要刚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请仲裁或诉讼。?第十三条附则?(一)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副本各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_代表签字:(盖章)_年_月_日乙方:_代表签字:(盖章)_年_月_日附件中国_保险公司_公司保险合同 篇3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保险责任的起先及交付保险费其次条中保人
19、寿保险有限公司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起先。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
20、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合同效力的复原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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