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的司法公正探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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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社会的司法公正探索 本文作者:廖勇工作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一、司法公正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及其作用 司法作为法治的构成要素,其基本功能是借助公共权力对各种法律争端作出最终的权威性解决。司法是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然而,司法功能的实现,必须是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所谓司法公正,实质上就是指现行法律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和体现。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其价值蕴含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1。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人民法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社会
2、中的司法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1.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核心内容。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法治原则,必须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公正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的规制。而枉法的裁判、不公的裁判,不仅扭曲了是非,混淆了正义与邪恶,而且会造成民众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蔑视,法律虚无主义的观念由此滋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果将因此而遭受毁灭性的摧残。正如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
3、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2。2.司法公正是实现法的正义价值的重要手段。从价值论的立场上看,法是一个多价值体系,而法律正义无疑是法这个多价值体系中最重要的价值之一。但是法的这一价值在我国却受到忽视。长期以来,我们不适当地强调了法律的器物作用,主要用来作为阶级斗争或打击犯罪的工具。而法的正义价值蕴含无论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还是在法制的宣传教育过程中,都没有很好地贯彻和体现。法的正义价值没有在我们的社会扎根入土,再加上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们受金钱等利益的驱动,使社会原来被普遍承认的正义观念和是非标准变得飘忽不定甚至颠倒。由于社会缺乏必要的正义价值观念,是非的判断和选择失去标准,欺骗、阴谋
4、诡计、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坑人害人等违法犯罪和违背公共道德等现象就会泛滥开来。此风一旦扩散到官场,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权力腐败现象也自然会滋生和蔓延开来。更为严重的是,在社会正义被扭曲的情况下,作为法律正义化身的司法行为和司法人员也难以做到出污泥而不染。3.司法公正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在现代社会,经济和法律是绝对不可分开的。经济的增长、财富的创造要取决于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律对经济的保障和规制都需要公正的司法来体现。公正的司法不仅使投资者和交易当事人充分享有法定的投资自由和交易自由,而且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司法的充分保障,这就会使人们产生投资信心、置产愿望和创业的动力,经济由此会得到繁
5、荣和发展。4.司法公正是社会和政治稳定的基础。一方面,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给予民众切实的安全感,使其对于经由正当途径获取财富产生合理的期待;对于依法享有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保障充满信心。这样,人们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自由活动,全社会的公正观念亦得以形成和强化。另一方面,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维护民众对公共权力机构的信任,即使公民的权利受到来自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也可通过公正的行政诉讼,使其遭受侵害的权利得到充分补偿。公民和政府之间的良好关系,也可通过公正的司法而维系。尤其应当看到,当无辜的受害者、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不能通过诉讼讨回正义和公道时,很可能导致其对法律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失望甚至绝望,并
6、可能采用合法途径以外的乃至于非法的方式自行解决纠纷,从而危害社会的秩序和稳定。所以,在我们这样一个改革的转型时代,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摩擦的时候,通过司法公正而保持社会安宁,尤其重要。 二、影响法治社会司法公正实现的成因分析 1.司法体制问题。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弊端很多,主要表现在司法权力地方化、行政化和法院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3。司法权力地方化的表现是:地方法院由同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地方法院的法官由同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任免;法官管理由本地党政部门负责;法院的财政预算由地方编制与管理。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另一个表现是法官任用的本土化,其特征一是法院中本地人居多;二是法官长期任职于同一法院或同一
7、地区法院,即使是外地人也本土化了4。司法权力地方化使司法权成为办理地方事务的保障,法院便成为保护本地方利益的法律工具,司法领域中必然会出现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倾向。在单一制国家中,司法权的地方化严重影响了法制的统一,破坏了法律的权威。现行司法体制的这一弊端,致使法院在审判活动的价值取向上带有明显的功利化倾向,司法利益化已成为法院自身无法克服的体制性病态。另外,在对司法职能的特殊性认识不清的情况下建立的司法制度,所比照最多的就是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而将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规律适用于司法领域,必然导致司法活动行政化。法官不能向法律负责而不得不向长官负责的司法权行使上的行政化正是导致司法不公正的原因之一
8、5。司法权力地方化、行政化使得法院的审判活动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性,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也就无法形成确保司法公正所必需的抗干扰机制。2.法官素质问题。写在纸上的法律与行动中的法律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有差距。很多人对法治抱有很高的期望,认为只要法律一出台,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但事实上法的实施与法律文化、法治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等多方面因素息息相关,尤其是在法官素质达不到法治要求时,法的实施就会大打折扣。在人类走向法治的旅途中,法官履行着桥的职能。一方面,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6;另一方面,法官又将法治推向天堂,推向信仰。法官是法治的化身,法官之于法治的意义,甚至远远超过了任何法律规范本身。如果说传教士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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