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有关保险合同范文汇总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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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有关保险合同范文汇总7篇有关保险合同范文汇总7篇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正常状况下,签订合同必需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问题来了,究竟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合同7篇,欢迎大家共享。保险合同 篇1债权人(甲方):_保证人(乙方):_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于_年_月_日签订的编号为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供应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一、乙方供应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
2、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保证责任。二、乙方供应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担当保证责任。四、乙方担当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甲方(盖章):_ 乙方
3、(盖章):_负责人(签字):_ 托付代理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保险合同 篇2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分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两者都是与“保证”相关的合同,很明显的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所不同,那么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分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虽然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都与保证有关,存在着许多相像之处,但本质上二者有着很大区分。表现在:一、合同的主体不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本案购车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涉及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
4、证人。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则无需对价条件。二、合同的内容不同。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根据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担当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三、合同的性质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则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作为购车借款合同(即主合同)
5、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而保证保险合同与购车借款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状态。四、保证的范围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担当责任。五、保证的程度不同。保证保险合同中,首先,保险人担当保险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约定的还款责任事实是否发生;其
6、次,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时,对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如斗争、行政执法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资信调查等状况均可免除保险责任。而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一般保证的状况下,当债权人向保证人恳求履行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担当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检索抗辩权。除了法律或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保证人一般没有实体法上的免责事由。六、适用的法律不同。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其法律性质区分于保证担保,不属于担保的范畴。相应地,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而不是担保法。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处理保证担保关系则应适
7、用担保法。因此,在保证保险中,除了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外,保险公司无权要求银行必需先处置抵押物后才能行使索赔权。当然,目前保险法对保证保险的规定尚是一片空白,尽快完善保险法明显是当务之急,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保险法的司法说明中业已考虑到该问题。综上,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在主体、内容、性质、保证范围、保证程度以及适用的法律这六个方面都有所不同。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保险合同 篇3合同是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保险合同中,有时保险公司会加入一些特殊约定。特殊约定的效力如何呢?为此,我们特意选取了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例,就相关问题进行初
8、步分析。20xx 年7 月, 吴某从4S 店购买了一辆某品牌小轿车,并于当日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保险期间自20xx 年7 月17 日起至20xx 年7 月16 日止。其中,投保的盗抢险保险金额与该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相同。此外,在该保险单的特殊约定处还载明:“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起起先,至本保险所载保险期限的终止日24 时终止。”7 月18 日,吴某向机动车辆登记机关领取了临时号牌,有效期至7 月26 日。7月22 日,吴某发觉停在其居处地小区内的车辆丢失,后当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车辆被盗时,被保险人机动车仍未领取正式号牌。报
9、案后60 日内,公安机关未找到被盗车辆,吴某遂向A 保险公司索赔。但A 保险公司认为,之所以要求被保险人机动车办理正式号牌,是因为一旦丢失后,能够被找回。而吴某的车辆被盗时未办理正式号牌使车辆不易被找回,故依据保险合同中的特殊约定拒绝赔偿。吴某遂将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A 保险公司的合同系双方自愿订立,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但其中的特殊约定其性质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依据相关规定,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平安法: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应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本案中,吴某按约定支付了全部
10、保险费,并依法领取了机动车临时号牌,在有效期内。由此认定A 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与道路交通平安法,判决A保险公司按盗抢险保险金额赔偿吴某全部损失。本案焦点在于合同中的特殊约定对吴某是否有约束力。虽然吴某与A 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强制性规定,保单中的特殊约定系保险合同组成部分,在通常状况下特殊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样,遵循公允原则规定各方权利义务。”而本案中,特殊约定为A保险公司预先拟定,且未与吴某进行协商而干脆打印在保险单上的,应属合同法中规定的格式条款。此外,该特殊约定压缩了盗抢险实际保险期间,存在免除A 公
11、司责任,加重吴某责任解除其全力的情形,A 保险公司也没能举证证明其曾实行合理方式提示吴某留意该特殊约定。所以法院依据合同法认定该特殊约定无效,对吴某不具有约束力的判决正确。保险合同 篇4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同等自愿的原则, 经协商一样,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第一条 总则1、甲方托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担当,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干脆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2、乙方只为
12、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其次条 代理范围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4、甲方以书面形式托付的其他特定事项。第三条 代理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第四条 代理费用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13、用。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对乙方在代理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终确认权,对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发保险单;2按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3、有权依据甲方上级公司对代理费用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并通知乙方;4、有权制定和修改与本合同代理业务相关的各项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5、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6、有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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