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精选保险合同范文汇编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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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精选保险合同范文汇编五篇精选保险合同范文汇编五篇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它也是削减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保险合同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爱。保险合同 篇1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其订立过程往往是一个反复要约(协商)的过程,最终达成协议,即一方(通常是保险人)作出承诺,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刚好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文就介绍了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保险合同订立程序1、填写投保单。保险人为了业务上的须要,印好各种单证备用。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向保险人索取单证并照实、完整地填写其
2、想得到相应保险险种的投保单。2、将投保单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在认可保险人设计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将保险单交付给保险人,便构成了要约。3、保险人承诺后合同成立。保险人经过对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进行必要的审核,没有其他疑问的,通常表示接受并在投保单上签章,构成承诺,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刚好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合同 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其次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
3、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干脆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担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其次章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运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缘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
4、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遇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削减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担当,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三章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状况下,不论任何缘由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斗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力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运用保陷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5、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状况下驾车。(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运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裂、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干脆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接着运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六)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七)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八)在淹及排气
6、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有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依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
7、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9座以下客车:600的年折旧率;农用运输车:1250的年折旧率;其他车辆:1000的年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第五章保险期限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六章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
8、限、保险费及支付方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刚好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赐予受理看法,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供应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恳求后,应当刚好作出核定。(一)保险人应依据事故性质、损失状况,刚好向被保险人供应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刚好通知被保险人补充供应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供应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快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刚好通知被保险人。(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
9、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第十四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状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照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急程度增加的,应当刚好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急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刚好实行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爱护措施,
10、防止或者削减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主动帮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供应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刚好书面通知保险人。第八章赔偿处理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供应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供应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供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
11、、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供应相关的事故证明。其次十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其次十一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十二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
12、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其次十三条保险
13、车辆遭遇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其次十四条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的率免赔:(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的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的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的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的率为5。(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的率为15。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难引起的事故。(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的确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的率为15。其次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
14、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举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举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依据被保险人的托付干脆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其次十六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恳求赔偿的权利。其次十七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担当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担当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其次十八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加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供应
15、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其次十九条下列状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费调整第三十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
16、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二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 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根据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第九章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样。
17、第三十二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保险责任起先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起先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起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十章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
18、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一章其他第三十六条保险人根据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第三十七条在投保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保险合同 篇3摘要: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应当以矫正因违约方的缘由或者客观状况的改变而导致的利益失衡为导向。本文将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进行探讨。并且对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在立法上提出自己的建议,即保险合同法定解除
19、应当具有溯及力,维护法律的明确性。关键词: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统一性;溯及力一、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概述对于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效果,就是合同解除后对解除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即实质上就是溯及力的问题。溯及力主要体现在保险费的返还和保险金的返还上。假如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力,那么在保险合同法定解除之后,保险人应当返还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同样地,投保人也应当返还保险人已给付给其的保险金。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后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否定说认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是没有溯及力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的理由是合同法理论。合同法规定,对于接着性的合同,原则上应当无溯及
20、力,缘由在于接着性合同已经进行的运用或收益不具有返还性,而保险合同是接着性合同,因此保险合同解除后,是没有溯及力的。1确定说则认为,保险合同解除后应当是有溯及力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保险合同虽然是接着性合同,但是它和其他的接着性合同在性质上是明显不同的。对于保险合同,合同解除后溯及力的有无主要涉及的是保险金与保险费的返还问题,保险金与保险费不仅仅是可以返还的,而且,假如不返还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是极大的不公允,也无法保障保险业的正常健康发展。2折中说赞同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有无溯及力应当依据合同履行的状况,详细问题详细分析,而不能实行一刀切的方法。还有一
21、些其他的观点,比如认为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是否应当具有溯及力,应当区分是违约责任还是非违约责任等等。二、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法律效果的法理学依据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立法者建立法律制度,总是通过预设违反该制度的法律效果,从而对多种多样的社会生活进行规制。法律为社会生活供应了一般的行为模式,使社会秩序能够得到维护。但是一旦行为人违反了法律为其设置的行为模式,违反了社会安排正义和交换正义时,法律会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管制与矫正,而这种管制与矫正也正好符合正义的要求。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设置,是保险法通过预设当事人违反保险法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时,对保险合同解除后的利益进行安排,以矫正因投保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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