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保甲法律制度兴衰与变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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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保甲法律制度兴衰与变迁 摘要保甲法律制度是清王朝维护广大乡村社会秩序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政府职能在州县以下广大乡村地区的延伸和补充。它经过初期不断发展完善,在清代中期达到巅峰后开始衰落。该制度能够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适应不断变化的基层社会现实,形成一个遍布各地的治安网络,对清代延续二一百零一六十余年的全国统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清代;保甲制度;兴衰 清代继承和发展了秦汉、唐宋、元明制度文明的主要成就,集中国封建制度之大成,形成了中国古代最为系统和完善的政治法律制度,适用于广大乡村基层的保甲法律制度即是其中之一。“保”“甲”二字在古代文献中曾多次出现。“保”字可理解为守,可作保护、保卫及保
2、守等解释;“甲”字则多与马、兵、胃、舍、第等字组词,甲马、甲胄及甲兵皆是自我防卫过程中的常用器械,甲舍及甲第是指门户高低。若将“保”“甲”二字连结成词,则可合译为编串甲第序号,组织兵甲,以护居民安乐。保甲法律制度就是以保甲法令为核心,以保甲组织为机构管理监督人民,以维护治安为主要职能,确保中央政权统治和地方基层社会秩序稳定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在学界,普遍认为保甲法律制度确定于北宋神宗时期,但是如果不以字面意义为准而以其实质内涵根究,该制度早在西周时期已初露端倪,经过历朝的不断发展完善,在清代达到顶峰。该制度的实施为确保地方安宁、延续王朝长久统治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正如学者闻钧天所言:“历代应
3、用保甲之旨,或重于教,或重于刑,或重于兵役,或重于捕盗,或重于户口,或重于课赋,或重于诘奸,或重于劝农,综其目的之所归宿,要皆在于谋安定社会之一端。”1(P1)清朝统治者进入中原以后,对明朝中后期因政治腐败、经济秩序混乱引起的人口失控和社会动荡深以为戒,从一开始就借鉴明朝地方官员推行的保甲制度,从起初的逐步强化保甲到中期的全面推广保甲,使得保甲制度在基层社会中的作用得到全面加强。其职能除了维护地方治安外,还要兼顾统计户口、催征钱粮、处理赈济相关事务,参与地方司法及其他官府交办的地方杂项公务,形成了在地方上“唯保甲是赖”的局面。虽然该制度在明朝就出现过,但只是有些地方官为了地方自卫乡里治安的需要
4、而设立,并没有得到皇帝重视而通行全国。而清朝的保甲制度从朝廷内外的重视程度、对基层的可控性、制度条款的严谨性以及推广范围来讲,远远大于明代。因此通过对清朝各个时期的保甲法律制度进行逐一梳理和详述,我们可以从中窥探出保甲制度一步步从初创发展到巅峰到最后衰落的原因所在。 一、初创阶段顺治康熙时期 1644年清军入关后,由一个少数民族地方政权变成了一个全国性政权,如何在幅员辽阔的广大中原地区强化社会治安,稳固其统治秩序,成为摆在清朝统治者面前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这时明朝维护地方社会治安的保甲组织得到了清朝统治者的重视,被初步应用于其征服区域。顺治元年(1644)七月,兵部右侍郎金之俊建议对于归顺的民
5、众,借鉴沿袭明朝编排保甲管理的做法,命令各镇道府:凡带领部下投降归顺之人,赦免其罪责;对于擒住首领来朝进献之人,则论功行赏;为安抚归顺民众,由州县官来编制牌甲,使其安于本业;没有固定产业之人,则设法为其安排。金之俊的该项建议得到朝廷认可,由此牌甲制度开始成为清朝统治者对基层民众的管理方式,但是此时对牌甲的具体规定还不是很详细。八月,为镇压反抗势力和稳定社会秩序,摄政王多尔衮下令在各乡村推行总甲制。“各府州县卫所属乡村,十家置一甲长,一百零一家置一总甲。凡遇盗贼、逃人、奸宄窃发事故,邻佑即报知甲长,甲长报知总甲,总甲报知府州县卫,府州县卫核实,申解兵部。若一家隐匿,其邻佑九家、甲长、总甲不行首告
6、,俱治以重罪不贷。”2由此可以看出,总甲制度是清朝保甲制最初的形式,隶属于兵部的“总甲法”,旨在通过这种稽查户口的方式控制新近征服的土地和之上的民众,让他们安居乐业不要行违法之事,同时以连坐重罪的方式让他们互相监督,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在当时的战争环境下,这种军事管理性质的制度所起作用很大。从多尔衮的谕令可以看出,总甲制度适用范围比较小,只限于在乡村实行,把居住在当地乡村的民众编入保甲,以十家为基本单位互相监督,在甲长和总甲的带领下,及时举报盗贼、逃犯和其他不法行为,对于不及时举报的周围九户、甲长和总甲实行连坐重罪惩罚。由此可见,保甲制度与连环互保是密切联系的,该制度的严厉、残酷程度可见一斑。
7、不过通过此方式,极大地维护了乡村社会治安。随着总甲制度的推行,统治者发现由于战事的不断推进,很多农民为了躲避战争和灾荒,逃离原籍和耕种的土地,到异地居住谋生,这些流动人口给所到之地的治安管理造成了隐患。于是在顺治六年(1649)四月,顺治皇帝谕令:“自兵兴以来,地多荒芜,民多逃亡,流离无告,深可悯恻。著户部、都察院传谕各抚按,转行道府州县有司,凡各处逃亡民人,不论原籍别籍,必广加招徕编入保甲,俾之安居乐业。察本地方无主荒田,州县官给以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3通过这种给予无主荒田耕种吸引定居的方式,把逃亡民人也纳入了保甲管理,不但促进了当地人口的增加,农业的恢复发展,而且稳定了当地社
8、会秩序。由于顺治时期还未统一全中国,社会秩序尚不稳定,尽管清军入关时便出台了总甲这个有实际意义的制度,然而并未全面铺开。此时的保甲制度还处于草创阶段,内容相对比较单一,推行的保甲制主要是为了解决垦荒、个别少数民族、逃人以及海防等存在的现实困难。根据现存档案资料中的文字记载,可知当时的保甲制在北方地区开展的比较广泛一些。实行保甲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稳定已征服地区的治安,恢复乡村经济,为国家下一步开始征收赋税打下基础。康熙亲临朝政之后,便开始励精图治,自此全国走上了强盛、安定以及巩固之路,阶级矛盾以及民族矛盾也得到了缓和。但是各地基层仍然有些民众不时打着反清复明的旗帜聚集作乱,威胁着清朝对广大基层地
9、区的统治,因此通过推行保甲制稳定秩序仍然刻不容缓。虽然各地都逐步在推行保甲制度,但是已实行多年的保甲制度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又发现了一些不足,面临着如何进一步发展的问题。直隶巡抚于成龙于康熙二十五年(1686)向康熙帝上言指出,顺、河、永、保四府,旗人和汉人混居,时常发生偷盗事件,需推行保甲制度以平息事故。由于管辖各旗旗人的都统远在京城,而在当地的拨什库又无法约束旗人窝藏盗贼且从事不法行为,而地方又没有对他们进行管辖稽查的先例,导致地方社会秩序混乱。因此于成龙建议有必要把旗人和汉人一体编入保甲,由拨什库、保甲、乡长互相稽察,一旦旗人和汉人违法乱纪,由地方官员向巡抚、都统一体申报进行纠察。此建议经过
10、兵部等衙门共同复议后认为应该施行。但是因为旗民一体编甲与以前旗民分治政策对立,施行范围又局限于直隶四府中聚居的旗人,各方面尚未做好准备,所以康熙帝多次考虑之后,决定暂不推行。直到康熙四十七年(1708),康熙帝认为保甲之法本是弥盗良法,但是由于地方官员奉行不力未达到预期效果,以致从顺治开始实行总甲制到现在为止的六十五年里,该制度仍未有效地根植于基层社会发挥其应有作用,故需要进一步详明和统一强化。康熙帝经过慎重考虑,综合意见后对外公布保甲法令:“弭盗良法,无如保甲,宜仿古法而用以变通。一州一县城关各若干户,四乡村落各若干户,户给印信纸牌一张,书写姓名、丁男口数于上,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面
11、生可疑之人,非盘诘的确,不许容留,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若村庄人少,户不及数,即就其少数编之。无事递相稽查,有可互相救应,保长、牌头不得借端鱼肉众户。客店立簿稽查,寺院亦给纸牌。月底令保长出具无事甘结,报官备查,违者罪之。”4与顺治时期颁布实行的保甲法相比,此次规定更加详细,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适用范围扩大。由原来仅适用于各府州县卫所属乡村扩大为一州一县城关、四乡村落各若干户,意味着州县也纳入保甲范围。第二,保甲组织形式变化。确立了牌、甲、保的三级编制管理架构,由原来的十户、一一百零一零一户二个层级单位变为十户、一一百零一零一户、一千户三个层级单位,负责人也由甲长
12、、总甲二个升级为牌头、甲头、保长三个,进一步强化了对基层民众的控制。第三,管理手段明确。每户必须在发放的印信纸牌上,书写每个人的姓名、成年男性的人数,如有人外出,必须在纸牌上注明所去的地方;如有人入住,则查验其从哪里来,对于面貌生疏可疑的人,必须盘问清楚,否则不许容留。第四,适当灵活变通。对于因村庄人少而不够编入保甲规定的户数的,可以按其实际户数编排。第五,保长职责更加明确和加重。保长不但要稽查所负责的户数里的人员变动情况,还要对范围内的客店、寺庙里人员流动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无事保证书报官府备查,违反者将予以严惩。实行如此严厉的保甲法,意在进一步监督和控制乡村民众,挤压基层反清活动的生存空间
13、。康熙颁布保甲法令之后,各地督抚开始全面推行保甲制,但各地推进程度和力度不一。闽、粤、浙、苏及其他沿海地区,由于经济相对发达,贸易比较繁荣,不管是陆地还是水上都有大量的人口来回流动,盗贼也觊觎已久频繁活动,社会治安较差,故当地推行保甲制度的力度比较强,治安风气取得了较大好转,其他地区如晋、鲁、豫、鄂、赣等省也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保甲制,效果得以凸显。 二、完善阶段雍乾时期 康熙四十七年修订的保甲法在强化实行了一段时间后,各地又渐致松弛,流于形式,直到雍正帝上台以后才又得到高度重视,保甲制度由此迎来深入发展时期。山西道监察御史何世璂在江西主持考试事宜期间,基于对江西当地寄籍棚民的深入了解,于雍正元
14、年(1733)七月十八日上陈实行保甲的建议。他在建议中指出,关于棚民管理问题,地方官员曾提出两种解决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将其与江西土著之民一体编列保甲互相稽查。该办法的缺陷在于二者居住地点不同,土著之民多居住在平原之处,而棚民多住在深谷之中,地形崎岖复杂,难于做到经常互相稽查。第二种办法是将其全部驱逐回原籍,然而这些棚民在当地垦荒种麻已数十年,且人数有数万之众,一旦全部驱逐,很容易引发事端。以上两种解决办法各有不妥。何世瑾的建议是将棚民单列保甲,这样更有利于管理,这引起了雍正帝的特别关注,因为棚民问题涉及面广,事关多省基层稳定,以浙江、江西、福建为最。他结合相关省份反馈的实际情况,于雍正三年(1
15、735)正式出台关于棚民的保甲法令:“浙江、江西、福建等省棚民,在山种麻、种靛、开炉、扇铁、造纸、做孤等项,责成山地主并保甲长出具保结,造册送该州县官,照保甲之例,每年按户编查,并酌拨官弃防守。该州县官于农隙时,务会伺该营汛逐棚查点,毋得懈弛。如有窝匪奸盗等事,山地主并保甲长不行首告,照连坐律治罪,该管官失察,交部议处。”5雍正帝通过各地督抚和其他官员的奏折汇报,发现保甲在各地实行效果不佳,很多官员对实施命令阳奉阴违,敷衍塞责。基于此种情况,雍正四年(1736)四月,雍正帝颁布了一道圣旨,痛斥了那些实施保甲制度无力,以致保甲制度形同虚设的地方官员,要求此后地方上至各省督抚,下至基层州县官员都必
16、须竭力奉行保甲,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他指出,“弭盗之法,莫良于保甲。朕自御极以来,屡颁谕旨,必期实力奉行。乃地方官惮其繁难,视为故套,奉行不实,稽查不严。又有藉称村落畸零,难编排甲;至各边省,更藉称土苗杂处,不便比照内地者,此甚不然。村落虽小,即数家亦可编为一甲。熟苗熟獞,即可编入齐民。苟有实心,自有实效。嗣后督抚及州县以上各官,不实力奉行者,作何严加处分?保正甲长及同甲之人,能据实举首者,作何奖赏?隐匿者,作何分别治罪?著九卿详议具奏。”6同年七月份,雍正再次要求吏部负责重新制定保甲法,吏部官员经过合议,对保甲法内容提出如下建议:“保甲之法,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正。其村落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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