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新)资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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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案例2011年1月10日,职校刚毕业的小王入职时,公司告知他有3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1年3月15日,公司通知小王,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他。小王觉得很委屈,因为在试用期内他确实工作努力而且自认为表现是很好的。请问:面对这种情况,小王应该怎么办? 公司与小王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截止到3月15日,仍然未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2、,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公司应当向小王支付2月份的双倍工资。 由于公司与小王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公司与小王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在此情况下,公司无权以小王在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进行辞退,所以公司辞退小王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合同法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支付赔偿金。8.1 劳动法律制度8.1.1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劳动法是
3、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一些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关系即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的关系。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什么?1、劳动者 (1)自然人 (2)有劳动能力年龄、技能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 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 劳动关系 3、劳动 (1)基于劳动合同 (2)作为职业 (3)有偿劳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特定义务 提供劳动 给付报酬 服从 提供劳动条件 保密 劳动保护 增益 费用偿还 赔偿 给假 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关系 因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 因执行社会保险而发生的关系 因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而发生
4、的关系 因工会组织的活动而发生的关系 因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劳动工作而发生的关系。案例分析 小金是浙江某学校的在读学生,未满18周岁。即将毕业时,他由该学校组织至某酒店有限公司实习,按照多年的惯例,校方仅是与酒店口头说一下,即让学生到酒店实习,双方对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及权利义务未作明确的规定。某日,小金在酒店点心房上班,这时其他人员还未到岗,小金独自一人在加工面粉的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右前臂被机器缠绞轧伤。经法医学鉴定,小金前臂的损伤属五级伤残。学校和酒店均拒绝赔偿,小金将学校和酒店告上法庭。 请问: 小金与酒店有劳动法律关系吗?本案应如何处理?8.1.2 劳动法律关系(1)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劳动
5、法律关系是指由劳动法调整的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内容的劳动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劳动法律关系 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客体:按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精神财富和行为。 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判断标准 劳动关系的概念:为完成劳过程,实现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而生产资料、劳动力所有者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只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凡不属于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关系,都不属劳动关系中。 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8.1.3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劳动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6、(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等原则8.1.4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工时制度1)标准工作日2)缩短工作日3)延长工作日4)无定时工作日5)非全时工作日2)休息休假1)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2)两个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3)每周公休日4)每年法定节假日5)探亲假6)带薪年休假8.1.5 工资(1)工资的概念、形式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企业工资制度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3)特殊情况下的工资1)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2)加班加点的工资3)婚丧假期间的工资4)年休假、探亲假的工资5)停工期间的工资8.1.6 劳动保护(1)劳动保
7、护一般制度劳动保护是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劳动法律制度。(2)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1)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2)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8.2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8.2.1 劳动合同的概念和调整种类(1)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人雇主等)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它是劳动关产生的根据。 (2)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
8、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案例 下列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哪些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A、某私营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B、某国家机关与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 C、某公司董事长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 D、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何区别? 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 劳务合同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而订立的协议。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
9、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
10、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8.2.2 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总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诚实信用原则1、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不订立合同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2、互负告知义务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3、无任何形式定金或扣押物 用人
11、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
12、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
13、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甲1998年9月进入A公司工作至今 乙2000年进入B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约,又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某教师现已55岁,自1987年到某大学工作,直至2000年该大学才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每次合同期限为五年。 某国有企业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一部分原有职工在改制完成时已经在原国有企业中工作满十年。以上哪些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案例 王某于2010年6月22日入职
15、于深圳市某电子公司,担任电子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从2010年6月22日至2011年6月21日,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王某月平均工资为6500元,2010年8月30日,电子公司以王某没有通过试用期考核为由,将王某辞退。王某认为:双方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无效,既然已过了法定的试用期,自已就是正式员工,电子公司辞退自已属于无故辞退。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电子公司支付被辞退的年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25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625元。 请问: 王某的要求是否合理?电子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某所要求的赔偿费用?分析提示: 无故辞退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
16、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补偿。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2、任意条款 (1)培训条款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2)保密与竞业禁止条款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17、,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试用期条款 服务期的规定服务期的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期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对期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
18、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3、违约金的规定 针对劳动者的违约金条款 只有服务期与竞业限制问题可以约定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责任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责任地。8.2.3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1、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实际用工为标志的,如果劳动合同生效后未发
19、生实际用工,则劳动关系没有建立。8.2.3劳动合同的效力 2、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 劳动合同的缔约主体 一方要求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 劳动者一方的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8.2.3劳动合同的效力(二)无效劳动合同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案例 某公司成立后向社会招聘职员,胡某应聘,在胡某与该公司商谈条件的过程中,双方就胡某的工资待遇问题发生争执,胡某称自己是高级工程师,懂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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