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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工程代建管理委托合同 工程 代建 管理 托付合同 第一部分 建设项目托付代建合同 托付人: 代建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方法,经托付人探讨,同意将 建设项目托付给代建人实施代建管理,根据同等、自愿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就代建管理事项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用地面积: 总投资(估算投资):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 工程总建设期 共 个日历天,从 时起先计算。 三、质量标准 合格 四、 合同价款 托付人以项目建安工程费(含建安主体、室外总体及其他配套工程费用,不含劳保统筹)、勘察费、考古费、规划设
2、计费、检测费、监理费、询问费及其他与代建管理相关的费用的 %作为代建人的代建管理费。 五、合同组成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托付代建合同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样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说明。 六、 项目进度目标 七、 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其次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 、 代建人向托付人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担当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托付代建工作。 九 、托付人向代建人承诺
3、,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 十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托付人: 代建人: (公 章) (公 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 托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其次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给予的定义: (1)工程是指托付人托付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 (2)托付人是指担当投资责任并托付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代建人是指担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及其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
4、4)项目管理机构是指代建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组织。 (5)项目经理是指经托付人同意,代建人派到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托付人托付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7)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托付人托付项目管理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托付人缘由,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工程项目管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托付人缘由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复原代建业务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个零时至其次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
5、是指依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起先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其次条 建设工程托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运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说明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运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说明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托付人权利 第四条 托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运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五条 托付人对工程监理、施工、设备选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监督代建人以托付人的名义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相
6、关合同。 第六条 托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参加工程验收工作对代建人提出的资金安排进行审核,对代建项目的合同执行状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托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提交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月度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八条 托付人有权对代建人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监督。 第九条 托付人有权对代建人的违规行为予以订正。 第十条 代建人调换项目经理需经托付人同意。 代建人权利 第十一条 代建人依据托付人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工作单位。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
7、设计、施工工艺设计和运用功能要求,有向托付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根据平安和优化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假如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托付人的同意。当发觉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代建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正。 (4)根据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核并批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时上报托付人。 (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托付人协商。 (6)代建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7)代建人有对工程上运用的材料的确定权和对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 不符合设计要
8、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运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担心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 (10)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第十二条 代建人在托付人授权下,可对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选购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假如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托
9、付人事先批准。 第十三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托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十四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酬劳,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第十五条 代建人处理代建业务时,因托付人缘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托付人要求赔偿损失。 托付人义务 第十六条 托付人负责办理项目土地证,并帮助代建人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协调,为代建人工作供应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托付人应当授权熟识工程状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代表托付人作出确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负责与代建人联系,协调关系,监督代建工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代建人。
10、 第十八条 托付人应按代建合同规定支付代建管理费。 第十九条 托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刚好足额支付工程款。若因托付人资金不能按时支付影响工程进度,由托付人担当相应责任。 其次十条 托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确定的一切事宜赐予书面答复。 其次十一条,托付人帮助代建人办理须以托付人名义办理的各项建设手续,并依据代建人申请,经双方与有关部门交涉认可后,由托付人刚好交纳规划、城市管理等各种相关政策性费用。 其次十二条 托付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代建人供应与工程有关的为项目管理工作所须要的工程资料。 其次十三条 托付人应在项目建成、代建人组织竣工验收
11、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与代建人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其次十四条 托付人应帮助代建人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事宜。 代建人义务 其次十五条 代建人负责代办规划审批及项目报建手续,并对建设工程全权负责。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托付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十六条 代建人应严格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供应项目设计合理化建议,并按月向托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 其次十七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限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运用。 其次十八条 代建人所拟订的招投标文件、相关工程及材料设备选购等合同文件须经托
12、付人同意方可。 其次十九 条代建人未经托付人书面同意,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缘由必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签署看法后,由代建人报托付人核准。 第三十条 代建人在托付人的监督下负责组织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签订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报托付人备案。 第三十一条 代建人运用托付人供应的设施和物品属于托付人的财产,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托付人。 第三十二条 代建人应依据项目进度须要及合同执行状况,向托付人提出资金安排。 第三十三条
13、 定期向托付人汇报工程进度,接受托付人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代建人应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并接受托付人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会同托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托付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五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相关资料向托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十六条代建过程中若发生因代建人责任引起的重大伤亡及其他平安事故,代建人应付全部责任,做好善后工作,并应刚好通知托付人。 托付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托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
14、如有违反则应当担当违约责任,赔偿给代建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八条 因托付人责任使项目建设发生改变,而造成代建人实际损失的,托付人应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因不行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托付人同代建人协商解决。不行抗力包括因斗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肯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难。 代建人责任 第四十条 代建人的责任期即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有效期。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四十一条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假如因代建人过失而造成了托付人
15、的经济损失,应当向托付人赔偿。 第四十二条 因不行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行抗力包括因斗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肯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难。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由于托付人的缘由致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暂停或终止,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代建人应将此状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刚好通知托付人,托付人应实行相应的措施。完成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酬劳。 第四十五条 在托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签定后,实际状况发生改变,使得代建人不能全部
16、或部分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代建人应当马上通知托付人。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复原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 42 天的时间用于复原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工程项目管理酬劳。 第四十六条 代建人在应当获得工程项目管理代建费之日起 30 天内仍未收到代建费,而托付人又未对代建人提出任何书面说明时,或已暂停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限超过 6 个月的,代建人可向托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 14 日内未得到托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假如其次次通知发出后 42 日内仍未得到托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接着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工程
17、项目管理业务。托付人担当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代建人由于非自己的缘由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复原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 第四十八条 当托付人认为代建人无正值理由而又未履行工程项目管理义务时,可向代建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托付人发出通知后 21 天内没收到满足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 35 天内发出终止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代建人担当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在 3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遇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状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条 代建
18、人与托付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托付人审核通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酬劳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代建人酬劳 第五十一条 正常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劳,根据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五十二条 假如托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项目管理酬劳,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按 向代建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终一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支付工程项目管理酬劳所采纳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五十四条 假如托付人对代建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劳或部分酬劳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24 小时内向代建人
19、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托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劳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五十五条 代建人驻地管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工程项目任何参建各方的任何酬劳或经济利益。代建人不得参与合同规定与托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否则应向托付人担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隐藏工程的验收。进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隐藏工程验收及运用功能试验时,代建人应事先书面通知托付人到场,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其它施工。 第五十七条 工程变更。 发生工程变更在施工合同额 5%以内或者变更总额在 50 万元以内的由托付人、代建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证同意后实施,并填写备忘录报托付人备案;超过 5%或总额超过 50 万元由代建人
20、报托付人审核,并填写备忘录,托付人按现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复后实施。若工程出现意外的平安及质量险情,代建人可边实行紧急抢险避险措施,边通报托付人。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所必要的托付人、代建人、设计人外出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托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经托付人同意,从建设费用中支出。 第五十九条 在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询问或帮助,由代建人聘用的,其费用由代建人担当,由托付人聘用的,其费用从建设费中支出。招标发生的费用应由托付人担当。 第六十条 代建人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托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托付人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赐予经济嘉奖。 第六十一条
21、代建人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得泄露托付人申明的隐私,不得泄露设计人、施工方供应并申明的隐私。 第六十二条 托付人对于由代建人编制并按合同约定供应给托付人的全部文件拥有学问产权。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四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样,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解决。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标准及及工程项目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2、本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以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 3、陕西省
22、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管理方法。 其次条 代建范围和代建工作内容 代建范围: 代建工作内容: 1、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有关证件以及项目规划审批和报建手续,以及工程施工阶段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夜间施工、防雷检测、杂土外运等); 2、参加项目的设计托付及管理工作 ; 3、负责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选购招标; 4、负责项目的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手续的办理; 5、负责项目总进度安排、年度安排的编制; 6、 负责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设备等的招标、合同的洽谈和签订工作; 7、负责零星工程的托付、合同的洽谈和签订工作; 8、负责材料设
23、备的认质认价工作,负责托付人供材的选购与供应等工作; 9、全面负责项目的成本限制工作; 10、负责建设过程中工程签证的审批; 11、编制适应于本工程实际的资金及进度安排,报托付人批准; 12、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组织工程的中间验收;在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组织竣工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估,向托付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13、负责确定工程造价询问单位,组织工程结算审计的托付工作; 14、协作托付人完成财务决算工作; 15、负责向托付人供应与相关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工程保修文件,在工程保修期内,督促上述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16、严格按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
24、建设,如有重大设计变更,报托付人审批执行; 17、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托付人应供应的工程资料及供应的时间 托付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代建人供应如下工程资料: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立项批文 3、用地建筑规划报批状况 4、项目建筑总体方案 5、规划红线图 6、施工设计(包括施工图及方案)、施工概算 7、资金来源和总投资金额 8、 第四条 托付人应在 个工作日内对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确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 托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六条 托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建设资金和代建人的酬劳: 建设资金支付程序: 1、代建人依据代建项目概算
25、投资、进度限制目标及项目建设安排,编制项目资金安排报托付人审批。 2、代建人应按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刚好办理付款手续,托付人审核 后向参建单位支付工程款。 代建项目管理费用支付方式: 1、代建费按月支付,金额按审定的当月工程进度乘以代建费率后按 80%支付,支付日期为下月 15 日前。 2、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至全部实际费用的 95。 3、代建费 5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登记备案表)满一年后支付。 第七条 工程建设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质量标准,按有关部门确认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八条 因代建人缘由未能按期完工,应对代建人进行惩罚,详细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因代建人管理不当,未科学支配施工造成投资增加,托付人按以下方法予以惩罚: 惩罚金额=工程费用超支额× 30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2页 共22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第 22 页 共 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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