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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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运行平安,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爱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蓄水、引水、提水、灌排、供水、节水等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增长机制,根据建设与管养并重、爱护优先、平安运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对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公益性部分赐予补助,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管养经费由经营方担当,以保障水利工程的平安和正常运行。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作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其次章 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大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型、小(一)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小(二)型水库及小塘坝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其他水利工程及其附属配套
3、设施的管理参照前款执行。第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管理须要进行设置、配备。国家投资兴建的大型水库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中型水库配备不少于7名专职管理人员;小(一)型水库和对下游村庄、学校、医院、交通干线等防洪平安有干脆影响的小(二)型水库,应当建立特地的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管理人员;其他小(二)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其他水利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扬、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监督、指导下级水行政
4、部门或者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三)组织水利工程的平安检查,指导防汛工作;(四)审核水利工程限制运用安排,统一调配水量,指导安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五)调解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六)推广水利工程管理新技术、新工艺,培训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水利工程管理规范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制度,做好工程检查、观测,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二)管理维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备,保持工程设备完好,消退平安隐患,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三)依据气象和水文预报,并依据雨情、水情及
5、工程平安状况,做好工程调度运用和防洪排涝工作;(四)实行安排供水,计收水费;(五)处置水利工程爱护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并刚好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六)推广运用水利工程管理维护的先进阅历和技术;(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第三章 管理与爱护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爱护范围:(一)中型以上水库枢纽工程的管理范围和爱护范围根据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的国家行业标精确定;(二)小(一)型水库大坝、溢洪道及输水建筑物边缘线外侧2022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50一15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爱护范围;(三)小(二)型水库大坝、溢洪道及输水建筑物边缘线外侧1050
6、米内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30一8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爱护范围;(四)水库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库区为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水库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包括干、支流)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为水库库区的爱护范围;(五)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已划定规划限制线的为河道绿化带外缘以内的范围;尚未划定河道规划限制线的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湿地、滩涂(含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的宽度为堤防背水坡脚线水平外延不少于2米的区域,无背水坡脚线的为堤防上口线水平外延不少于5米的区域。河道的爱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以外100米以内的区域;(六)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渠道渠顶向外1一8米,管理范围以外5
7、一10米为爱护范围;(七)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为堤基地和护堤地,一、二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20一50米,三、四级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15一30米,四级以下堤防护堤地为堤防迎、背水坡脚以外8一15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以外30一50米为爱护范围;(八)拦河闸的管理范围为拦河闸上下游50米内,左右岸20米。拦河闸上下游管理范围外100米内,左右岸20米内为水利工程的爱护范围;(九)节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和爱护范围由产权单位依据工程规模等划分;(十)水利工程配套设施的管理范围,按建(构)筑物外边缘510米划定;(十一)小塘坝、小水窖等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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