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舟应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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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大道 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11,570 万股,
2、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25.0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实施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6.64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 年 7 月 25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6,270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7 月 22 日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
3、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4、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提示,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等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承诺: (1) 自公司股
5、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中船重工集团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作为比较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 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可能根据中船重工集团资金需求,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方式,
6、每年减持不超过届时中船重工集团直接和通过其他下属单位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作为比较的发行价和减持股数将将作相应调整。 2、 公司股东武汉船舶公司、中船科投、西安精密研究所、武汉第二船舶研究所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7、,则武汉船舶公司、中船科投、西安精密研究所、武汉第二船舶研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作为比较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3) 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可能根据资金需求,在中船重工集团承诺的减持意向和计划范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中武汉船舶公司每年减持不超过届时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0%。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分红、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作为比较的发行价和减持股数将作相应调整。 3、 公司股东中金国联承诺: (1
8、)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锁定期满后,中金国联将于所持股份限售期结束之日起 24 个月内最高可减持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全部股份;中金国联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减持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如自确定该期末每股净资产的审计截止日至上述减持之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则减持价格与每股净资产之间的差额由中金国联以现
9、金形式补偿给公司,且在中金国联补偿完成前,公司有权在现金分红时从中金国联应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 4、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资委关于湖北华舟重工应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3243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中船重工集团、武汉船舶公司、西安精密研究所和武汉第二船舶研究所持有的 1,154.4673 万股股份将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二)关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承诺 1、公司及控股股东中船重工集团承诺: (1) 公司及中船重工集团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0、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司及中船重工集团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公司及中船重工集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被证券主管部门及司法部门认定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中船重工集团将购回已转
11、让的原限售股份。 (4) 在前述违法事实认定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回购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召开董事会、拟定回购方案、确定回购数量、确定回购价格、召集审议回购事项的股东大会等,公司保证,在股东大会通过回购议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回购事宜。回购底价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二级市场价格(以二者孰高者为准)。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5) 在前述违法事实认定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中船重工集团将向公司提供购回已转让原限售股份的收购计划并由公司进行公告。中船重工集团应在前述违法事实认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前述收购。收购价格不低于其
12、转让均价,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收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除非被收购方在公司公告前述收购计划后不接受要约,否则中船重工集团将收购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 (6) 中船重工集团承诺,在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回购议案时,中船重工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股东同意投赞成票,以保证该项回购得以实施。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
13、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实际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承诺:如因保荐机构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该中介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保荐机构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保荐机构无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承诺:发行人律师保证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果前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14、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申报会计师承诺:如申报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申报会计师无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评估师承诺:因发行人评估师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稳定股价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15、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 股价稳定方案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称“启动条件”),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含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下同)应增持公司股份或者由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等因素,选择下列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以稳定公司股价: (1)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以及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
16、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再次触发启动条件,控股股东应当就是否增持公司股份的事宜制订方案并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增资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方式、完成时间等。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如公司股本总额 2%对应的股票金额低于 1,000 万元,则以股本总额的 2%确定股份增持数量)。 (2) 公司回购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以及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制定具体回购方案予以
17、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回购方式、完成时间等。公司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如公司股本总额 2%对应的股票金额低于 1,000 万元,则以股本总额的 2%确定股份回购数量)。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以及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董事会决议确定的方案增持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总金额不少于上一年从公司领取税后薪
18、酬(含各项津贴、补助,下同)总额的2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 2、 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法律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在考虑市场情况、公司财务状况、未来发展情况、稳定股价的效果等各种因素,在满足启动条件后 10 个交易日内决定稳定股价的方式及组合,各种稳定股价方式的相关法律程序如下: (1) 控股股东增持方案及其实施程序 若公司董事会决定采取控股股东增持方案的,控股股东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公司控
19、股股东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要约收购、集中竞价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依法增持公司股票,实现稳定股价的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增持股票的要约、禁止交易和公告等法定义务,且控股股东增持完成后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程序 若公司董事会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同时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
20、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 公司拟采用回购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以要约、集中竞价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股东大会应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 公司用于稳定股价回购公司股份的总金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
21、金的总额,回购股份总数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总额; 2)公司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回购股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如公司实施回购股票将导致违反上款任何一项条件的,则公司在该期限内不负有启动回购股票程序的义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案及其实施程序 若公司董事会决定采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案的,在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无条件增持公司 A 股股票,且其各自增持公司股份的总金额不少于上一年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含各项津贴、补助,下
22、同)总额的20%。 3、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在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公司未能开始实施前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则: (1) 公司有权将应支付给公司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留置,直至控股股东足额履行了股份增持义务。若在该等分红留置后二十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仍不履行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使用留置的现金分红用以回购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控股股东承诺放弃对该等现金分红的追偿权。 (2) 董事会确定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义务以稳定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留置相当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薪酬总额的 20%,直至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了股份增持
23、义务。若在该等薪酬留置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增持义务,则公司有权使用留置的薪酬用以回购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放弃对该部分薪酬的追偿权。同时,董事会有权解聘该等管理人员或者提请股东大会更换该等董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启动条件之后离职的,不免除前述义务;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之后触发启动条件的,需履行本预案约定的义务。 4、其他要求(1)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后仍应满足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不得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禁止的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增持公司股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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