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茂泰:永茂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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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Yongmaotai Automotive Technology Co., LTD.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577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4,7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3.40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1 年 2 月 24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
2、本 18,8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宏、周秋玲、徐文磊、徐娅芝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章荣剑承诺:一、自永茂泰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永茂泰股份,也不要求永茂泰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永茂泰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永茂泰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永茂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股东及作为公司董事的孙福荣、孙晓鸣、朱永,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姜留奎承诺:一、自永茂泰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3、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永茂泰股份,也不要求永茂泰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永茂泰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永茂泰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永茂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股东磊昶投资和宏芝投资承诺:一、自永茂泰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永茂泰股份,也不要求永茂泰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永茂泰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永茂泰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永茂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章
4、雄辉、徐精女承诺:自永茂泰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永茂泰股份,也不要求永茂泰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永茂泰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永茂泰股份,也不要求永茂泰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1 年 2 月 23 日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
5、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
6、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安排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宏、徐文磊、徐娅芝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章荣剑承诺: (一) 自永茂泰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
7、5%;(2)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三) 永茂泰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永茂泰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永茂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四) 本人不因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秋玲承诺: (一) 自永茂泰股票上市之日起
8、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 永茂泰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永茂泰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永茂泰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 本人不因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而放弃履行本承诺。公司董事孙福荣、朱永、孙晓鸣及高级管理人员姜留奎承诺: (一) 自永茂泰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9、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三) 永茂泰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永茂泰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永茂泰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
10、四)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公司监事王美英、张发展、章妙君承诺: (一) 自永茂泰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监事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11、则对监事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三)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公司股东磊昶投资和宏芝投资承诺: (一) 自永茂泰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 永茂泰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永茂泰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永茂泰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亲属章雄辉、徐精女承诺: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12、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经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发行人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宏、周秋玲、徐文磊、徐娅芝,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 预警
13、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 110%时,公司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 2、 启动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下述规则启动并实施相关稳定股
14、价的方案。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实施顺序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及顺序如下: 1、 投资者见面会; 2、 公司回购股份; 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4、 董事(限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当符合预警条件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1;当符合启动条件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3、4。稳定股价措施 2、3、4 依次按顺序实施,当前一顺
15、序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然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原因,无法实施前一顺序的稳定股价措施,则继续实施之后顺序的稳定股价措施。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 1、 投资者见面会 公司应自达到预警条件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等进行深入沟通。 2、 公司回购股份 在回购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达成后,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16、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股份应在 6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
17、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条件达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
18、、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应在 6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9、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稳定股价措施条件达成后,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控股股东已经履行增持义务的,可豁免本项增持义务)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20、持股份应在 6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少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 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
21、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公司将履行上述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限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并在将来新聘该等人员时,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 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 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实施原则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公司将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措施,但遵循以下实施原则: 公司回购股份的
2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税后现金分红金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的,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在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额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出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重新
23、启动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五) 约束措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不得参与公司现金分红,且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
24、施的,公司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发放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承诺如下: 1、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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