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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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5号中新大厦48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China-Singapore Suzhou Industrial Park Development Group Co., Ltd.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 14,989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 10.00%
2、。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在上述发行数量上限内协商确定。本次发行应优先满足募投项目所需募集资金,如根据本次发行询价结果,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募集资金总额,则由公司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是否减少新股发行数量以及发行新股的具体数量。 每股面值: 每股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9.67 元 网上发行日期: 2019 年 12 月 11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49,889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
3、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方财团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公司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有关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
4、上缴发行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园区国控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非经有关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本公司股东新方财团、港华投资、苏州高新、新工集团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
5、司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应将违反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于 2009 年 6 月 19 日联合印发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2014 年 4 月 28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同意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的批复(苏国资复201446 号),同意本公司境内发行 A 股并上市后,将中方财团持有的 4,105.2632 万股本公司股份划转给全国
6、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新工集团持有的 394.7368 万股本公司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若本公司实际发行 A 股数量低于本次发行的上限 45,000 万股,中方财团、新工集团应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股份低于 4,500 万股的差额部分,待公司发行A 股结束后,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自动回拨给国有股东。 2014 年 7 月 11 日,国务院国资委作出关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境内上市涉及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复函(产权函 201442 号),认定新工集团作为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境外子企业,属外资企业。按现行规定,新工集团账户不需加注“SS”标识,中新集团首次公开
7、发行 A 股,新工集团不需要履行转持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义务。因此,本次 IPO 发行时由中方财团将其持有的 4,500 万股本公司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若本公司实际发行 A 股数量低于本次发行的上限 45,000 万股,中方财团应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股份低于 4,500 万股的差额部分,待公司发行 A 股结束后,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自动回拨给中方财团。 2017 年 11 月 9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 号),停止执行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规定
8、的国有股转(减)持政策。按照前述要求,在本次发行上市时,本公司上述国有股东不再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994 号)转持本公司的相关股份。本公司上述国有股东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201749 号)及后续颁布的相关配套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 年 12 月 10 日 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
9、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做出投资
10、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 有关本次发行方案的提示 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发行数量不超过 14,989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 10.00%。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在上述发行数量上限内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应优先满足募投项目所需募集资金,如根据本次发行询价结果,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募集资金总额,则由公司董事会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是否减少新股发行数量以及发行新股的具体数量。 二、
11、 关于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与说明 (一)发行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事宜的声明与承诺 1、 关于招股说明书的声明 本公司确认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承诺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制订回购全
12、部新股的方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市场情况确定,但每股回购价格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若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回购的股份包括将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本公司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回购方案。 3、 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
13、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作出的认定生效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其他承诺 本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已作出的或拟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事项一旦生效,本公司即会严格履行该等承诺事项。同时,本公司将积极督促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履行其在本公司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并执行有关约束措施。 5、 约束措施
14、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或未能如期履行在上市过程中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本公司应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如本公司未能依法、诚信、全面、适当履行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使得本公司中小股东因信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权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赔偿中小股东遭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本公司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本公司应充分披露原因,并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
15、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本公司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表意见。除上述约束措施外,本公司愿意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二) 主要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方财团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16、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公司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有关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园区国控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
17、,否则,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本公司股东新方财团、港华投资、苏州高新、新工集团分别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应将违反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三) 主要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中方财团承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本公司将通过
18、发行人业绩的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截至承诺函签署之日,没有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意向。本公司作为一家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如经本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并经有权机构批准后需要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将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及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的前提下进行,并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需要减持的,则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数量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至减持期间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减持价格下限、减
19、持股份数量上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减持的,应将(发行价-实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数量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如违反上述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减持的,应将实际减持价格(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承诺减持股份数量上限) 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在锁定期满两年后,如因各种原因需要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关于控股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控股股东的义务,并在确定减持时间、方式和价格时充分考虑发行人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减持发行人 A 股股票的,将在减持前 4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在减
20、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 2、其他主要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股份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股东新方财团、港华投资、苏州高新、新工集团分别承诺:“看好发行人的长期发展,如因各种原因需要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并在确定减持时间、方式和价格时充分考虑发行人股价稳定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原则,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需要减持的,则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数量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本公司在锁定期满两年后需要减持的,可以任意价格
21、自由减持。如减持发行人 A 股股票的,将在减持前 4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公告。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至减持期间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减持价格下限、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如违反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减持的,应将(发行价-实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数量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如违反上述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减持的,应将实际减持价格(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承诺减持股份数量上限) 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22、、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后稳定股价的如下: 1、 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第 20 个交易日称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各自的承诺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预案中所称每股净资产是指经审计的公司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如该期审计基准日后
23、,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实施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控股股东增持 A 股股票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应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 A 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按规定予以公告。控股股东应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 A 股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少于其最近
24、一次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款,增持期限为增持公告发布且控股股东的增持计划获得有权机构批准(如需要)之日起六个月。 增持计划公告后及在增持期间,如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如增持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 A 股上市条件的,则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2) 公司回购 A 股股票 如控股股东未能如期向公司提出增持计划,或者控股股东增持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 A 股上市条件的,或者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应在前述任一情形出现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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