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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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股说明书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汕头市珠津工业区珠津二街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本次发行简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 3,8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15.12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08 年 1 月 22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5,1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郑钟南及其关联股东郑巧娇、许贝娜、章先杰承诺:在发行人本次 A 股股票在证券交
2、易所挂牌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股东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李先飞、陈琼辉、许锡雄承诺:在发行人本次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二八年一月七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
3、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一、 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1,300 万股,本次拟发行 3,800 万股流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15,100 万股。公司控股股东郑钟南及其关联股东郑巧娇、许贝娜、章先杰承诺:在发行
4、人本次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股东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其他股东李先飞、陈琼辉、许锡雄承诺:在发行人本次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郑钟南、李先飞、章先杰、陈琼辉同时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二、 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截止 2007 年 9 月 30 日,公司未
5、分配利润为 199,806,263.45 元。经公司 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三、 公司产品销售的区域性特点 公司产品销售具有一定的区域性特点,报告期内销往广东、北京、江苏以及福建产品实现的合计收入分别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 81.89%、87.11%、84.37%、85.18%。广东为本公司的主要市场,公司报告期内销往广东市场产品实现的收入分别为 37,604.93 万元、58,622.03 万元、75,644.20 万元、45,527.51 万元,分别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 75.87%、77.57%
6、、71.18%、60.04%。公司在提高广东地区销售收入的同时,积极开拓北京、江苏以及福建等市场,并取得了良好成效,公司报告期内在北京、江苏以及福建市场实现的合计收入分别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 6.02%、9.54%、13.19%、25.14%,所占比例逐年上升。如果上述市场对电缆的需求量下降或公司在上述市场的份额下降,且公司不能有效拓展其他市场,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四、 公司产品销售的季节性特点 本公司产品特别是电力电缆的销售呈现一定的季节性特征。一般而言,电力系统在二、三季度进行招标,供货商于下半年交货,因此相对而言下半年为本公司产品的销售旺季。2004 年、2005 年、
7、2006 年公司一季度实现的合计收入、二季度实现的合计收入、三季度实现的合计收入和四季度实现的合计收入分别为 37,067.44 万元、44,856.10 万元、64,943.60 万元、84,537.10 万元,分别占 2004 年、2005 年、2006 年三年收入总额的 16.02%、19.38%、28.07%和 36.53%。公司产品销售的季节性因素将对公司营业收入产生一定的影响。 五、 公司目前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司为位于汕头经济特区的内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87第 115 号”文的规定,公司按 15%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控股子公司广州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为位
8、于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第 080311 号”文批复,该子公司 2004 年为首个获利年度,并自 2004 年起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二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如按 33%的税率计算,公司报告期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享有的税收优惠金额(合并)分别为 749.19 万元、2,030.46 万元、2,308.70 万元、1,567.56 万元,分别占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28.73%、27.92%、26.71%和 23.
9、03%。2007 年 3 月 16 日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自 2008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以及国家、地方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将对本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六、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不能通过预鉴定试验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将投资于“环保型特种高压交联电缆”项目。根据高压及以上交联电力电缆的产品标准,220kV 和 500kV 交联电缆产品在进入市场以前,必须通过为期一年的产品预鉴定试验,预鉴定试验合格后方能进行销售,因此投产第一年公司不能销售 220kV 和 500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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