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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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亨通大道 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山
2、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
3、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4、: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1,8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发行价格: 12.50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 年 10 月 12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7,2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10 月 10 日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
5、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凯伦控股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凯伦控股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凯伦控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凯伦控股现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凯伦控股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
6、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 凯伦控股现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二)实际控制人钱林弟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7、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在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8、分之二十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6、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7、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钱林弟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
9、诺。 (三)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非自然人股东绿融投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绿融投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绿融投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绿融投资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果绿融投资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绿融投资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
10、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绿融投资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绿融投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次发行前持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外)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外,下同)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发行
11、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12、,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 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6、 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持股的监事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发行人监事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监事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发行人监事在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持
13、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监事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发行人监事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发行人监事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监事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六)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下并在公司任职(除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外)的股东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发行人相关股东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14、理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相关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七)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下未在公司任职的股东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股东金建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现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
15、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 本人现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6、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16、,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下未在公司任职的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发行人相关股东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相关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 1、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发行人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发行人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
17、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发行人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如发行人的股票触发上述条件,则发行人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发行人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发行人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发行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发行人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发行人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
18、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发行人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发行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发行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
19、原则: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发行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二)控股股东凯伦控股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发行人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下列情形,则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 发行人为稳定股价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20、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以上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 发行人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时; (3) 因法律法规限制导致发行人不能实施稳定股价的股份回购方案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凯伦控股将在上述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凯伦控股增持股份的计划。凯
21、伦控股为稳定股价的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增持股份事宜。 稳定股价实施增持股份方案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 单次增持股份的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500 万元; (2) 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2%; (3) 凯伦控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凯伦控股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的现金分红总额。 (三)非独立董事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发行人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下列情形,则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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