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新型消费纠_省略_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调研_江苏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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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编 者 的 话 民 事 商 事审 判工 作关 系 国 家 的 投 资 和 营 商 环 境 , 在 促 进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能 力 现 代 化 方面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 特 别 是 在 当 前 的 消 费 领 域 中 , 个 性 化 、 多 样 化 消 费 渐 成 主 流 ,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 创 新 供 给激 活 需 求 的 重 要 性 显 著 上 升 。 在 此情 形 下 , 要 坚 持并 强调 权 利义 务 责 任相 统 一和倡 导 诚 实 守 信 的 司 法 原则 , 充 分 发 挥 司 法 功 能 作 用 , 培 育 责 任 意 识 、 惩 治
2、失 信 行 为 。 为 此 , 在 司 法 实 践 中 要 加 强 三 个 观 念 , 即 因 保护 消 费 者 权 益 是 一 个全 社 会 的 系 统 性 工 程 , 故 加强 矛 盾 化 解 的 多 元 化 机制 观 念 ; 为 依 法 加大 行 为 人 的 违法 成 本 , 使 之无 利 可 图 , 故 加 强 民 事 赔 偿 的 显现 力 度 观 念 ; 为切 实 保 护 消 费 者 的合 法 权 益 、 尊 重 权 利 人的 意 思 自 治 , 故 加 强 案 件 的 受 理 审 查 和 审 理 执 行 进 程 的 时 效 性 观 念 。 以 上认 识 , 是 我 们 本 期 策
3、划 的基 本思路。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 新型消费纠纷疑难问题研究 基于江苏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调研 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课题组 * 供 给和 需 求 是 市 场 经济内 在 关 系 两 个 基 本 方 面 。 随 着 供 给侧 结 构 性 改 革 的 推 行 , “ 互 联网 +传 统 产 业 ” 和 “ 传 统 产 业 +互 联 网 ” 不 断 兴 起 , 网 络 购 物 、 网 络约车 、 互 联 网 金 融 、 旅 游 在 线 等 交 易 模 式 蓬 勃 发 展 , 新 兴 消 费 纠 纷 不断 涌 现 , 如 何 协 调好 经 济 业 态 的 创 新 发 展与 消
4、 费 者 权 益 的合 法 保 护 , 构 建 健 康 有 序 的 消 费 秩 序 , 不 仅 是 立 法 机关的 重 要职 责 , 也 是 人 民 法 院 肩 负 的 神 圣 使 命 。 2014 年 3 月 15 日 新修订 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搭建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体 系 , 为 审 理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案 件提 供 了 明 确 的 法 律 依 据 。供 给侧 结 构 性 改 革 带 来 了 新 型 的 消 费 业 态 , 消 费 者 权 益 保护 法 实 施 中 面 临 新 的 问 题 , 为 法 学 理 论 和司 法 实 践 提 供 了新 的课题。 一 、 消 费
5、者 权 益 保 护 纠 纷 的 基 本 情 况及 主 要 特 点 随 着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实 施 , 全社 会 的 消 费 维 权意 识 不 断 提 升 ,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的 相 关 诉 讼 也 呈 现 快 速 上 升 的 趋 势 。 据 不 完 全 统 计 , 仅 2015 年 , 江 苏 全 省 法 院受 理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一 审 案 件 11720 件 , 同 比 上涨 62.08%, 审 结 10569 件 , 同 比 上 涨 61.01%; 2016 年 1至 6 月 ,受 理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一 审案
6、 件 7034 件 , 审 结 5182 件 , 实 现了 新 的 突 破 。 当 前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案 件 呈 现 以 下 特 点 : ( 一 ) 新 消费 业 态 引 发 的 消 费 纠 纷 增 长 迅 速 虽然目前的消费纠纷案件还主要是传统领域的纠纷类 型 , 但 随 着 “ 互 联网 +” 时 代 的 到 来 , 新 型 消 费 业 态的纠 纷 也 纷 纷 出 现 , 如 网 络 购 物 、 网 络约 车 、 金 融 消 费 、 P2P 平 台 等 互 联 网 金 融 案 件 等 等 , 相关 的纠 纷 增 长 迅 速 。 2015 年 , 全 省 法 院 网 络 购 物
7、 一 审 案 件 结案 584 件 , 同 比 上 升 450.94%; 与 银 行 、 保 险 、 证券 相 关 的 金 融 消 费 者 一 审 案 件 结 案 4584 件 , 同 比 上 升 26.42%; P2P 平 台 等 互 联 网 金 融 一 审 案 件结 案 49 件 , 同比上升 206.25%。 “ 互 联 网 +” 时 代给 传 统 的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带 来 了 新 的 问 题 与挑 战 , 表 现 为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 1) 网 络 购物 纠 纷 逐 渐 增 多 。 因 便 利 、 快 捷 、 低 成 本 等 优 势 , 网 络 消 费 逐 渐
8、 成 为 消 费 主 流 , 随 之 引 发 的 网 络 消 费 纠 纷 逐 渐 增 多 : 网 络 购 物 卖方 利用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课 题 组负 责 人 : 省 法 院 党 组 成 员 、 审 判 委 员 会 专 职 委 员 李 后 龙 ; 课 题 组 成 员 : 俞 灌 南 、 李 亚 林 、 潘 军 锋 、 周 杨 明 、 周 亚 冠 、 尹 青 。 5 应用 31.2016 网 络 购 物 产 品 质 量 难 以 保 障 ; 网 络 代 购 缺 乏 监 管 增 加 消 费 风 险 。 ( 2) 金 融 消 费者 纠 纷 逐 渐 增 多 。 国务院
9、办 公 厅 于 2015 年 11 月下 发 关 于 加 强 金融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工 作 的 指导意 见 , 强 化 对 金融 消 费 者 权 益 的 保 护 。 对 于 涉 及 金融 消 费 者 的纠纷 实践 中 主 要 表 现 为 : 因 跨 行 业 的 银 保 产 品 、 银 证 产品 引 发 的纠 纷 日 益 增 多 ; 因 金融 机 构 不 实 宣 传 、 欺 诈 误 导 引 发 的纠 纷 占 比较 大 ; 涉 及 信 用 卡 伪 卡 交 易 、 盗 刷 的纠 纷 处 理 难 度 较 大 ; 涉 及 理 财 产 品 、 保 险 合同 等 格 式 条 款 判 断 争 议较
10、 大 。 ( 3) 互 联 网 金 融 消 费 纠 纷 增 多 。 2015 年 , 中 国 人 民银 行 等 十 部 委 联 合 下 发 了 关 于 促进 互 联 网 金融 健 康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 , 提 出 了 一 系 列 鼓 励 创 新 、 支 持 互联 网 金 融 稳 步 发 展的 政 策 措 施 , 但 在 法 律 层 面 上 , 如 何 界 定 互 联 网 金融 消 费 者 、 确 定 互 联 网 金融 平 台 的 法 律 地 位 、 合 理 配 置 互 联 网 金融 平 台 和 消 费 者 的 权 利义 务 关 系 等 较 为复 杂 。 ( 4) 网 络约 车 纠 纷
11、 逐 渐 增 多 。 滴 滴 、 优 步 、 神 州 专 车 等网 络 平 台 加 速 在 江 苏 省 推 进 专 车 、 快 车和 顺 风 车 服 务 , 目 前 , 全 省 注册 专 车 的 数 量 已 经 超 过 出 租 汽 车 的 数 量 。 如 何 认 定 乘客 和网络约 车 平 台 公 司 、 劳 务 公 司 、 租 车 公 司 之 间 的 法 律 关 系 , 合 理 界 定 各 方 权 利义 务 , 实践 中 处 理 难度较 大 。 ( 5) 快 递 服 务 纠 纷 不 断 增 多 。 随 着 网 络 购 物 的 蓬 勃 发 展 , 我 国 快递 业 规 模 也 不 断 扩 大
12、, 近 两 年全 国 每 年 快 递 业 务 量上升 50%以 上 。 如 何 区 分 邮 件 和 快 件 , 如 何 看 待 保 价 条 款的 效 力 以 及 对 于 保 价 条款 的 提 示 说明 方 式 , 如 何 厘 清 快 递 法 律 关 系 的 性 质 及 法 律后 果 , 这些都 是 审 判实 践 中 的 疑 难 问题 。 ( 6) 新 型 旅 游 纠 纷 不 断 增 多 。 随 着 大众 旅 游 时 代 的 到 来 , 海 外 旅 游 、 分 时度 假 、 在线 房 屋 短 租 、 互 联网 旅 游 产 品销售 等 新 型旅 游 纠 纷 不断 增 多 , 如 何 确 定网 站
13、报价 是 否存 在 价 格 欺 诈 行 为 , 如 何 合 理 界 定 旅 游网站 的 法律 地 位 与 责 任 承 担 , 成 为 审 判 实践 中 的 难点。 新问 题 带 来 新 挑 战 , 亟待 相 关 立 法 的 跟 进 以 及 监 管的 到 位 。 由 于现 有 的 立 法 大 多 形 成 于 “ 互 联 网 +” 时 代 之 前 , 对 于 新 业 态 带 来 的新 型 纠 纷 预 期 不 足 , 因 此 立 法 滞 后 明 显 。 同 时 , 相 关 监 管 部门 面 对 新 情 况 也 尚 未 建 立 起 完 善 的 监 管 体 系 , 监 管 责 任 主 体 和 监 管 政
14、 策 也尚 不 明 朗 。 相 关 立 法 缺 失 和 监 管 政 策 滞 后 , 社 会 对 一 些 新 型 经 营 业 态 和 消 费 模 式 的 法 律 性 质 及 其 法 律 关 系 在 认 识 上 存 在 分 歧 , 认 定 相 关 主 体 的 法 律 责 任缺 乏 规 范 依 据 , 导致 相 关 纠 纷 难 以 处 理。 ( 二 ) 消 费 维 权职 业 化 、 产 业 化 趋势 明 显 据 一线 法 官 反 映 , 90%以 上 的 消 费 者 权 益 纠 纷 案 件 都 是 由 职 业 打 假人 发 起 的 , 目 的 都 是 获取 高 额 的 惩 罚 性 赔 偿 。 同 时
15、 , 职 业 打 假 人 提 起 的纠 纷 绝 大 多 数 都 是 简 单 案 件 , 其 中 以 标 签 标 识 方 面 的 纠 纷居 多 , 真 正 涉 及 产 品 质 量 、 食 品 安 全 等 方 面 的 诉 讼不 多 , 呈 现 明显的 趋 易 避 难 现 象 。 另 外 , 职 业 打 假行 为 已 由 之 前 的 个 人 行 为 逐 渐 发 展为 有 组 织 的 集 体 行 为 , 有 些 甚 至 形 成 了 较 为 固 定 的 打 假 团 队 , 发 展 成 为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的组 织 , 甚 至 有 产 业 化 的 趋 势 。 受 营 利 的 驱 动 , 他们 寻机
16、 购 买 瑕疵 商 品 , 通 过 诉 讼 获 取 多 倍 赔 偿 营 利 。 同 时 , 拆 分 诉 讼 、 重 复 诉 讼 等过 度维 权 行 为 层出 不 穷 , 一 定 程度 上 影 响 了 社 会 诚 信 。 一 个较 为 明显的 现 象 是 , 职 业 打 假 人 的 目 标 商 品 从 门 类 分 散 到 以 食 品类 为 主 , 主 要 原 因 是 职 业 打 假 人 可 依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食 品 药 品 纠纷案 件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的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食 品 药 品 司 法 解 释 ) 获 得食 品 药 品 领 域 知 假
17、 买 假 消 费 者 身份 的 认 定以 及 十 倍 赔 偿 。 职 业 打 假行 为 虽然 能 一 定 程度 上 督 促 商 家 提 高 商 品 质 量 , 但 调 研中 也 发 现 , 当 前 职 业 打 假 出 现 畸 形 化发 展趋 势 , 比 起公 众 利 益 , 职 业 打 假 人 最 为 关 注自 身 经 济 利 益 。 比 如 他 们 有 的 买 到 假 货 后不 是 及 时向 工 商 、 消 费 者 组 织 等 单 位 反 映 , 或 诉 诸 法 律 , 而 是 与 商 家 交 涉 , 要 其 花 钱 买 平 安 ; 有 的 多 次 购买 同 一 问 题 商 品 并 分 次
18、起 诉 , 企 图 获得 多 份惩 罚 性 赔 偿 。 这 些 行 为 都 可 能 影 响 正 常 的 商 业 秩 序 , 引 起 商 品 或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严 重 不 满 , 引 发 新 的 社 会 矛 盾 。 面 对 消 费 维 权 职 业 化 、 产 业 化 的 趋 势 , 无 论 是 理 论 界 还 是 实 务 界 对 于 职 业 打 假行 为 是 支 持 、 抑 制 还 是 规 范 , 存 在 巨 大 且 持久 的 争 议 , 导 致 司 法 处 理 上 的 差 别也 非 常明 显 。 对 于 职 业 打 假行 为 的 争 议 , 在 深 层 次 上表 现为 缺 乏 明确
19、的 指 导 思 想 。 应 该 说 , 对 于 职 业 打 假行 为 进 行 规 范 的 意 见 逐渐 得 到 越 来 越 多 人 特 别 是 法 官 的 认 同 , 但 如 何 规范 缺 乏 较 为明 确的政策指引。 (三 ) 法 律 适 用 存 在 诸 多 难 点 和 盲 点 涉 及消 费 者 权 益 保护 方 面 的纠 纷 , 案 件 类 型 多 样 、 纠 纷 类 型 多 元 , 主 要 涉 及 合 同 、 侵 权 等纠纷 类 型 。 合 同 类 案 件 主 要 集 中在 商 品 合 同和 服 务 合 同 , 侵 权 纠 纷 案 件 主 要 包 括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
20、人 身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和 人格 权 纠 纷 案 件 。 总 体 而 言 ,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方 面 的 案 件 类 型 多 样 , 有 关的 案 由 种类 繁 多 , 且 各 法 院 对 于案 由 的 把 握 不 一 , 案 件 种 类 的 繁 多 也导致了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案件的审判组织较 为 分 散 , 民 事 审 判 和 商 事 审 判 业 务 庭均 有 涉 及。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纠纷 类 型 的 多 元 化 , 还伴 随 着 法 律 适 用上 的 诸多 难 点 和 盲 点 。 除 了 上 文 提 及的 新 型 纠 纷 的 问 题 , 在 传 统
21、问 题 的 法 律 适 用 层 面 , 也 还存 在 不 少 的 争 议 , 各 地法 6 院 的 标 准 也 并 不 统 一 , 如 对 于 消 费 者 身份 的 认 定问 题 、 知假 买 假 能 否 适 用 惩 罚 性 赔 偿 的 问 题 ; 再 比 如 , 如 何 认 定 销 售 者 明 知 商 品 存 在 质 量问 题 , 从而 合理 界 定 其 法 律 责 任 的 问题。 面 对 法 律 适 用上 的 诸 多难 点 和 盲 点 , 急 切 需 要 对 相 关 问 题 进 行 深 入 调 研 , 在 调 研 的 基 础 上 提 炼出 符 合实 践 需 求 的 规 则 。 消 费 者
22、权 益 保 护 工 作 与 时 代 的 发 展 、 科 技的 进 步 息 息 相 关 , 对 于 相 关 问 题的 调 研 和 规 则 提 炼 , 要以 开 放 、 包 容 的 思 维 紧 密 结 合 “ 互 联 网 +” 时 代 的 特 点 , 积 极 回应和 服 务 于 供 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 ( 四 ) 消 费 公 益 诉 讼 缺 乏 实 例 和 实 践经 验 , 理论 准 备 不 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对于消费公益诉讼作 出 了规 定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消 费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案 件适 用 法律 若 干 问 题的 解 释 ( 以 下 简
23、称 消 费公 益 诉 讼 解 释 ) 也 已 施 行 , 但目 前 在 消 费公 益 诉 讼 方面 突出 反 映 出 两 大 问 题 : 一 是 缺 乏 消 费公 益 诉 讼 的实 践 经 验 。 目 前 出 现 的 两 起消费公益诉讼案件一件为 2014 年浙江省消费者保护委员 会 起 诉 上 海 铁 路 局 , 要求 停 止 强 制 实 名 制 购 票 乘车 后 遗 失 车 票 的 消 费 者 另 行 购 票 的 决 定 。 作 为 首 例 消 费 民 事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 上 海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最 终 裁 定 不 予 受 理 ; 另 一 件 为 2015 年上海市消费
24、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起诉天津三星通信技 术 有 限 公 司 、 广 东欧 珀 移 动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 请 求 判 令 两 被 告 在其所销售的智能手机外包装或说明书中明示手机内预装 软 件 的 名 称 、 类 型 、 功 能 , 所 占 内 存 , 同 时 提 供 可 直 接 卸 载 的 途 径 。 后 该 案 上 海 市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委 员 会 以 被 告 已纠 正侵 权行 为 , 其 诉 讼 目 的 已 经 达 到 为 由 撤 回 起 诉 。 因 此 , 这 两 件 案 件 都 没 有 进 入 实 体 审 理 , 未 能 真 正 形成 可 参 考 的 诉 讼 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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