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评析_何文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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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01:10.13784/ki.22-1299/d.2003.01.016 2003年 1月 第 1期总第 78期)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Journal of Changchun Communist Party Institute Jan.,2003 General No.78)No.l 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评析 何文燕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摘 要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与试行的民事诉讼法相比,有一定的进步性与合理性,与国外民事诉讼 法基本原则相比,在内容和结构上也有自己的特色。但是,它也存在缺陷,具体为确立标准不统一、体系不科学、内容有局限性。所
2、 以,需要在统一基本原则的标准、重新认识其内涵的基础上重构基本原则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原则的内容。 民键词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中图分类号 D925.1 K献标识码 A K章编号 1008-8466 2003)01-0068-06 从总体上说,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基本原 则的规定有一定的进步性与合理性,但在体系结构 上还有缺陷,内容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人们对基本 原则的看法也不一致。本文在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基 本原则进行简要评析的基础上,结合基本原则的根 本属性和特征,探讨确立和识别基本原则的统一标 准,为完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提供一些粗浅的看 法。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3、的涵义及特征分析 e)基本原则的涵义 按照我国的语言传统,使用 基本原则 ” 是为了 与非基本原则或者具体规则相区别。 基本 ” 有根本 性之意,表明其内容有根本性,效力能贯彻始终。法 律的基本原则也应该具有这种根本属性,才能反映 法律的内在原理,对法律的具体规则起支配和协调 作用。而所谓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 则,是贯穿于民 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 起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基本原则负载着民事诉讼 的价值,反映民事诉讼的本质和目的,具有立法准 则、行为准则及法律自我完善的功能。在民事诉讼 的一系列程序、制度和具体规范中处于核心的、支 配的地位。 C)基本原则的特征分析 基本原则
4、的根本属性决定了它的基本特征。 1. 规范性。人们一般认为,基本原则是抽象的、 不确定的,只有指导性,没有具体的操作性,其本身 不是法律规范,因而不具有规范性。 1P19)笔者认为, 基本原则是关于民事诉讼根本性问题的规定,并以 法律条文的形式表示出来,是国家关于民事诉讼指 导思想的条文化,它本身是一种诉讼法律规范,与 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范有内在的联系和一致性,具 有规范性,不应把它仅仅理解为理论抽象,否则,基 本原则就失去了调整作用。当然,相对于具体规范 而言,基本原则比较抽象、概括,具体诉讼规范比较 具体、可操作性强,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其规范性。没 有规范性也就没有约束力。 2. 概括性。基
5、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性质、特点及其 规律的全面综合反映,其效力贯彻民事诉讼的始 终,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涵盖力。其具体操作性相 对较弱,是一种具有导向性 的普遍适用的诉讼规 范,而不只局限于某一具体行为的规范。这是民事 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因之一。 3. 强制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强制性,一是 源于民事诉讼法是一种强行法,确立基本原则要以 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并反映国家的一定目的和民事 诉讼规律,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基 本准则。无论何人,凡进行民事诉讼都必须遵守。违 背基本原则的行为是有瑕疵的行为,必然产生不利 或无效的后果。二是源于基本原则内容的根本性。 基本原则是制定其
6、他具体程序、制度的基础和依 据,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范都不能与基本原 则相抵 触。 4. 稳定性。基本原则集中地反映了民事诉讼的 收稿日期 2002-09-25 胙者简介 何文燕 1943-),女,湖北竹溪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的研宄。 本质和规律,是构建民事诉讼规则体系的支点和基 础,具有较稳定的内容和形式,具体规则是基本原 则的具体体现。同时,由于基本原则涉及民事诉讼 的根本问题,因此也可以说,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 法的 基本骨架 ” 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一般不 会轻易发生变化。正因为基本原则具有以上基本特 征,才使其区别于一般诉讼规则而居于根本的支配 地
7、位,决定着诉讼各阶段的结构和形式,对诉讼立 法、司法起着宏观指导作用,对诉讼当事人的诉讼 行为起导向作用,对法院滥用权力起制约作用。同 时,运用基本原则精神解决诉讼运行中的新问题, 这对诉讼立法也具有一种补充作用。 二、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肯定性评价 e)基本原则的立法体例 近代各国民事诉讼法大多数都有关于基本原 则的规定,只是在立法政策和基本原则的体系构成 上不尽相同。有些国家把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精神 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在宪法之中。如美国的联 邦宪法和法国的人权宣言等,都有此类规定。不过, 法国还在民事诉讼法典第一章 指导原则 ” 中明确 地把 对审原则 ” 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8、德国、日 本等国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分散在各有关章节 之中,不做集中规定,一般也不明确表述为 基本原 则 ” ,而是诉讼法学者根据有关条文精神推论出一 系列基本原则。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128条规定: 当事人应在判决的法院就诉讼案件进行言词辩论; 第 309条规定:判决,只能由参与为判决基础的言 词辩论的法官做出 由此推论出言词辩论原则、 直接审理原则等等。前苏联和东欧等大多数社会主 义国家一般都在民事诉讼法的首位集中规定基本 原则。例如,前苏联民事诉讼纲要的第 5条至第 12 条、匈牙利民事诉讼法第 5至 8条都是关于基本原 则的规定。 Bp 事实上,在成文法传统的国家,基本 原则大多作为成
9、文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模式 是立法者对民事诉讼法的各种具体规则进行高度 概括的结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立法技 术水平和立法特色。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立 法体例与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体例相类 似。从 1982年的炉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轼 行 )到 1991年修改后的 fr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以下简称 民诉法试行 ”和 现行民诉法 ” ), 都是把基本原则集中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章。 这种立法体例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结构上的一 个特点:我国民事诉讼法以总则作为全部条文的 纲,在总则的第一章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的立法 依据和指导思想,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效率、基本原 则和
10、基本制度等。这就从总体上确定了民事诉讼活 动的基本准则,表明了民事诉讼法的出发点和归 宿,集中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社会主义性质, 并为其他各编、章提供了依据,实质上起着通则的 作用 。在这一章集中规定基本原则,使民事诉讼法 的基本原则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不仅反映了 成文法典的特色,而且也符合我国国情的需要,便 于人们理解和掌握,使基本原则有可能真正发挥其 应有的功能。 仁)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代民事 诉讼的基本理念,具有进步性与合理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取得了巨大 成就。从 1982年的 民诉法试行 ” 到 1991年的现 行民诉法 ” ,标志着我国各种具体诉讼制度的
11、确立, 表明我国诉讼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己经发生了变化。 特别是 1991年的 现行民诉法 ” ,不仅进一步明确 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而且许多原则、制度和 程序对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均有所反映,具有 定的先进性和可行性,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确立和发展有一定的保障作用。在我国民事诉讼 法的发展过程中,基本原则也随之确立并不断地改 进。 1.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平等原则、处分原则 、 辩论原则、公开审判、独立审判等体现现代诉讼理 念的基本原则。尽管这些原则在内容上还有局限 性,但从总体上看,毕竟表明我国民事诉讼已朝着 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目标发展。与此相适应, 各项诉讼制度的重心已经
12、向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方面转移,当事人的处分权逐步受到尊重。与传统 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比较,这无疑是一个重大 进步。 2.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确立,体现了宪法规定 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精神。诉讼权利 平等,一方面排除了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社会地位 或某些方面的特殊条件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拥有任 何法律上的优势和特权,这是实现诉讼公正的首要 条件;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目的的变 迁和诉讼观念的转变。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前的 段 时期内,还没有真正用法律来规范民事诉讼活动, 法院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围绕阶级斗争的需要,加之 人们对阶级斗争的扩大化理解,把平等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
13、争议都看成是阶级斗争的反 映。虽然也承认民事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作 -69 - 为专政工具的法院时时刻刻为阶级斗争服务,处理 民事案件时并没有把当事人作为平等的诉讼主体 看待,对于不同出身的当事人更无平等可言。十一 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我国工作重点的转移,人们的 主体意识、权利意识逐步增强,由阶级斗争派生的 等级观念逐步淡化,民事诉讼目的也发生了明显变 化,己基本形成了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 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共识。保障当 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适应这种形势的发展需 要,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对民事诉讼的要求。 3. 与 民诉法试行 ” 相比,观行民诉法 ” 在基本 原
14、则方面的最大变化体现为调解原则的变化。 民 诉法试行 ” 在依靠群众,调查研宄,就地解决,调解 为主 ” 的 十六字 ” 方针的基础上,为避免 调解为 主 ”所引起的误解的不良后果,规定了 着重调解 ” 原则。但着重调解 ” 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并未纠正以 往对调解认识的偏向,重调解、轻判决、无视当事人 诉讼权利的职权调解现象有增无减,因此,观行民 诉法 ” 修改为 自愿合法 ” 的调解原则。按照这一原 则精神,调解程序的开始、是否达成协议等,都由当 事人决定,法院不得强迫。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以 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取代过去的职权调解,毕竟有 所进步和发展,表明我国调解制度也处在不断完善 的过程之中
15、。 二、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缺陷 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成就是巨大的,所确立的 基本原则也有一定的进步性、合理性。但观行民诉 法 ”受当时社会环境、政治和经济条件的局限,还未 摆脱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所形成的诉讼观念的影 响,其基本原则还有许多缺陷与不足。 构建基本原则的标准不统一,致使其范围 宽泛,体系混乱 前文已经提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章包括基 本原则的规定。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关于 民诉法修改草案的说明,概括了 12项基本原则: 1. 人民法院独立审判;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 ;3.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4.自愿
16、合法调解; 5. 合议; 6.回避; 7.公开审判; 8.两审终审; 9.各民族公 民都有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 的权利; 10.当事人有权辩论; 11.当事人有权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2. 检察监督原则。如果从现行民诉法第一章标题的文 字表述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 及其条文排列 顺序看,从第 5条到第 17条都可以归为 基本原 则 ” ,那么,除上述 12项外,还有支持起诉、人民调 解、同等原则、对等原则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 通或补充规定等原 则。 *pm正因为如此,法学界和 司法界对民诉法基本原则及其体系的理解很不一 致,有的认为基本
17、原则有十九项,有的认为是十三 项基本原则和四项基本制度,等等。 6 K06)之所以产 生各种解释和理解,一是因为观行民诉法 ” 本身对 基本原则的规定比较杂乱;二是理论研宄滞后,缺 乏界定和识别基本原则的统一标准。缺乏统一标准 又是立法关于基本原则体系混乱的一个重要因素。 把一些非原则性的规范或具体规则规定在基本原 则之中,使得基本原则的范围过于宽泛,实际上降 低了基本原则的地位。例如,人民调解、民族自治地 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等属于非原则性规范;又 如,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只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 的一般性原则,实际上也可以说是当事人诉讼权利 平等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个体现。把这些规 范放在
18、基本原则一章难免有堆砌之嫌,也不可能发 挥基本原则的功能。此外,合议、两审终审等制度只 是民事诉讼法关于审级制度和审判组织形式的规 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效 益等价值要求,但并不是诉讼的根本性问题,不具 备基本原则所应有的宏观指导作用,可归为基本制 度,与基本原则的地位有所区别,不能笼统称为基 本原则。 C)某些基本原则的内容具有局限性,致使相 应的程序结构空洞,当事人主体地位弱化,使之失 去其约束性和宏观指导性 最为典型的是关于辩论原则的规定。现行民 诉法 ” 第 12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 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 我国法学界通常认为,辩论原 则是指在人民法
19、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 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 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 可见,我国虽然从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出发,在立法 上肯定了当事人的辩论权,但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其内容有极大的局限性,充其量只是形式意义上的 辩论原则,没有约束力。现代法治国家的辩论原则, 一般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重要问题的证据 相互进行辩论,只有经过辩论的事实,才能作为法 院判决的基础。这就是说,辩论原则应该体现当事 人和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辩论权的实 质是对法院审判权的制约,防止审判越权。而我国 民事诉讼法只把辩论作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70 - 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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