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适用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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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合理期待原则适用分析 【摘要】合理期待原则对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其在适用中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降低保险业经济效益,理性外行人范围不确定的问题。通过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尺度,构建保险业有效的运作机制,明确适用理性外行人标准应排除的范围的措施,为司法实践中有效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提供参考。 【关键词】合理期待原则;格式条款;保险合同 一、合理期待原则概述 合理期待原则针对的是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当缔约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的具体条款的解释之间产生不同意见时,应当按照投保主体对于签订保险合同时所抱有的合理期待为准则来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基顿法官指出:“从投保人及其未来受
2、益人的维度而言,在客观上,他们已经产生了保险合同条款的期待,并且该期待已经获得了满足。但是,经过深入的分析却发现,这种保单条款并未将他们的期望纳入保障范围内。”在该界定中,共分为三个意义:(1)具备清晰的保险合同条款,但是却不包括被保险人的期待;(2)在针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中,双方极易由于意见不一致而引发冲突;(3)被保险人一方的期待是客观合理的。在英美等国中,其保险合同法里面的合理期待原则,具备独特的内涵意义,即“即便在合同条款中,并不把被保险人的期待纳入保障范围内,但是法院却对被保险人这种合理期待尤为关注和重视,并且给予其法律保障”。 二、合理期待原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3、尺度不明确。与传统合同法主张的严格履行命似的合同条款有所不同,合理期待原则强调根据参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心期待是否合理来进行判断。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即所谓的“合理”没有确切的标准,法官根据相关原则进行判断时可能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律的一个关键特性就是确定性,尤其是有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更是固定的,在一定条件下不会发生变化。针对此确定性,行为人可以变更自我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规避可能违法的相关行为。但是合理期待原则带来的过大的不确定性可能改变这种状况。由于法官对相关条款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缔结合同的双方具有的权利义务变得相对不确定。(二)降低了保险业的经济效益。合理期待原则的出
4、现使得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总是有很大的限制存在。因此,出于使其商业活动趋向有利的一面,避开有害的一面的心理,保险人要么减少承保数量,压缩承保业务的范围,要么将保险合同条款进行专业的细分细化,以至于被保险人没有办法找漏洞,合理期待原则也无法适用。无论适用两中选择中的哪种都意味着保险业发展的不平衡。保险业一般是通过增加承保数量和扩大承保范围来吸纳资金,反之则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壮大。而考虑到目前的保险合同已经足够繁杂了,继续进行专业的细化表面上看是合理的,但是实际上只会增加更多的程序性内容,使得保险业难以进行良性发展。商业活动的进行本来是以安全和效益为主,交易安全与经济效益相辅相成,在交易安全的基础上
5、强调经济效益,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保障安全。也正因此,有学者提出,“商法应将效益原则作为其首要的原则”。(三)理性外行人的范围不确定。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要求法官在做出判断时,要考虑被保险人缔结合同条款时的实际期望之保障是否客观合理。而法官判断被保险人的实际期望之保障是否客观合理的主要标准是从一个理性外行人的角度来界定。换句话说,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是承认理性外行人的存在,没有理性外行人,被保险人的实际期待之是否客观合理无从谈起。但事实上理性外行人是否存在值得深思。在经济学理论中,无论是供求定律还是博弈论,这两个原理的前提都是:即从事商业活动的主体必须是一个经济人或理性人。但这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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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保险法 合理 期待 原则 适用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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