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规制中的立法问题研究——基于法政策学的视角-喻文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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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代法学 2016年第2期PPP规制中的立法问题研究基于法政策学的视角喻文光内容提要:随着PPP在我国如火如荼地展开,PPP立法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但PPP不是万能的,立法也不是万能的。在对PPP进行制度设计时,需要考虑到PPP在我国主要是由政府自上而下的政策驱动,而相关法律规则均为法律位阶较低的政策性立法。因此,从法政策学的视角出发,需要对惯有的立法思路和规制模式进行深刻省思,面对当前庞杂的PPP规则体系,应当从PPP规制工具金字塔的角度,重新厘清法律和政策的互动融合关系,并根据规制目标,综合利用法律、政策、指南和合同等规制工具,建构一个立体的、层层递进又相互勾连互补的PPP规则体系。而PP
2、P统一立法应以理性推进、建构框架和设定界限为目标,同时应基于本土问题,选择适当的立法模式,并对关涉PPP发展的核心内容进行框架性立法。关键词:法政策学;PPP规制;立法模式;框架性立法一、问题意识与研究进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是政府通过和社会资本合作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一种方式。其一般具备三个特征:平等合作、风险分担、互利共赢。PPP的表现形式很多,但大致可归纳为两种:合同模式的PPP(包括BOT、TOT、BOO、特许经营等);以及公司模式的PPP(即公私双方共同建立新的PPP项目公司或公共一方转让公司股份给私人)。1作为继私有化、规制
3、缓和、再规制之后的又一种公共行政和公共物品供给方式的改革创新模式,PPP在上世纪90年代席卷世界各国。PPP在我国也不是新鲜事物,自1984年深圳沙角B电厂BOT项目伊始,我国的PPP实践几经起伏,并自2014年再次受到特别关注,进而被提到“准国策”的高度。但在各级政府大力推动的PPP热潮之下,一些现象却值得我们省思。首先,虽然政府密集发文并积极推介PPP项目,但却出现了PPP项目落地难,签约率低,“上热下冷”,“公热私冷”等问题。其次,各部委为大力推动PPP而竞相发布的70多项政策之间并不一致,造成实践部门无所适从:尤其是发改委和财政部在竞争PPP决策和立法主导权的过程中,所分别制定的特许经
4、营管理办法和PPP法草案,有可能引发立法冲突和监管失效问题。针对第一个问题,通过加快PPP立法,以加强本领域的顶层设计已为各界所共识。笔者亦认为,由于PPP涉及公共利益和大众福祉,对其进行系统法律规制实属必要。PPP模式的法定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论文写作过程中得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蒋礼、姚艺硕士和中国政法大学崔俊杰博士的协助,在此一并致谢!1KOM(2004)327,Grtinbuch Zltl OPP,S8 ft,S19 ft77万方数据当代法学是推广PPP的前提和保障,但立法并非万能,在立法之外,有无其他可得的规制工具?在PPP立法中,如何转换以及调和目前
5、众多PPP政策所追求的各异目标?如何调和政策驱动(功利性地追求利益和效率)与法律品性(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之间的矛盾?如何限制暗含部门利益的PPP政策?这些都需要我们深思。实际上,对上述问题的回答均应围绕“由国家政策驱动”这个PPP实践的“中国特色”而展开。应当说,政策驱动影响面广、导向性强、见效快,但同时亦会产生诸多负效应。因此,在推动PPP法定化的过程中,必须首先考量法与政策之间的紧张关系。只有积极回应和纾解PPP法律与政策在国家治理中的矛盾和张力,使之实现在法治框架下的互动与融合,才能既发挥政策的灵活性,又能使PPP实践和创新“于法有据”,经得起民主正当性的拷问。因此,本文将立足法政策
6、学的研究进路,运用功能主义的分析方法,探讨作为PPP规制工具的法律和政策的互动与融合,冲突与衡平,以及其与其他规制工具之间的关系;其次分析我国PPP立法的可能模式与进路,最后讨论PPP立法中应当关注的核心内容。二、作为规制工具的PPP政策与法律(一)PPP法律与政策之间的矛盾与张力前已述及,我国的PPP实践目前主要是政策驱动的。但这些政策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制定主体各异,具有鲜明的部门利益倾向。尤其是发改委和财政部在竞争PPP的立法和决策主导权方面,频繁下达各自的红头文件,建立各自的PPP项目库,可能导致政策执行者无所适从。二是各部委追求的政策目标各异(详见下表)。相互矛盾或排斥的政策目标已在
7、一定程度上影响了PPP政策的实施效果。三是政策自身的不稳定性,存在“朝令夕改”现象,致使PPP协议存在难以履行的较大风险。政府缺乏契约精神、不信守承诺是社会资本参与PPP的最大顾虑。因此,必须要为PPP提供法治保障,将相关政策固化为法律。概括而言,PPP亟需立法的原因有以下几个:其一,通过法律的确定性、权威性和可预见性来增强社会资本对PPP的信任度和安全感,(2保障社会资本的权益。其二,通过立法界定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约束政府权力,增强政府信用。其三,通过立法来改变目前PPP政策和规范繁多,但效力层级低且彼此冲突,使PPP参与者无所适从的局面。其四,PPP的参与主体众多,利益诉求多元,法律关系复
8、杂,需要通过法律来调和各方利益和合理分配风险,实现多方共赢。当然,完全用PPP法律取代所有PPP政策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首先,PPP政策与其他执法政策不同,很多不是执行性的,而是对PPP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的指导性和实验性的规范,具有制度创新的功能。其次,PPP问题本身的复杂性,独特性、不确定性,使得PPP问题常与其他复杂问题纠结而形成难以解决的“问题束”,这实际上赋予了PPP政策以持久的生命力。因为与具有滞后性、稳定性和普遍一致性的法律相比,PPP政策具有目标工具性、特殊针对性和应对及时性等优点,能够灵活有效地规范PPP实践。3再次,国外的PPP实践经验表明,PPP政策在规制PPP中发挥了
9、重要作用。例如,作为PPP母国的英国,没有制定PPP专门法,除了相关的招投标规范外,主要是运用PPP政策来规制和调控PPP。而澳大利亚和南非也制定了非常完善的政策框架,两国都强调通过政策的灵活性对PPP进行合理有效地规制。由此看来,在对2PPP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是目前我国PPP项目签约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2011年亚洲开发银行一份PPP制度环境成熟度的评估报告,中国得分仅为498分,与PPP应用成熟的国家,如澳大利亚(923分)和英国(897分)差距很大。政府信用风险、定价机制不完善、缺乏以立法形式对社会资本利益的保障等,都使得社会资本对PPP存在的众多不确定性心存戒备。(3关于政策在转型中
10、国的重要意义以及其相比法律的特定优势,参见杨在平:政策法学:迈向实践与理想形态的中国法学,理论探索2006年第5期,第145页。78万方数据PPP规制中的立法问题研究基于法政策学的视角PPP进行立法后,PPP政策不是被法律取代,而是有必要长期存在,并持续深入地影响PPP的发展。但这对法治的理解会造成一定的观念冲击。因为我国经历过一个政策高于法律的“政策法”时代,所以,信奉法治原则的法律人对政策会有一种禁忌和规避心态。然而,强调政策的作用和功能是否必然会导致“法治的凋零”呢?4)政策与法律是否就是截然对立的矛盾体呢?在此,我们有必要从法政策学的视角重新审视法律和政策之间的关系。(二)从法政策学视
11、角对PPP政策的双重审视法政策学认为,法律和政策不是二元对立,而是紧密关联的。例如,纽黑文学派即以政策为中心来考察法律,关注政策制定过程,运用阶段分析、价值分析的结构主义分析工具,强调法律就是政策,“当今社会的紧迫需要是把法律作为一种政策工具予以有意识的、从容、谨慎的运用。”【5 J与此不同,美国法学家德沃金在其著名的裁判理论中批判了哈特的规则学说,区别了规则、原则和政策,并认为法不仅包括规则,而且还包括非法律规则的准则,特别是原则和政策,它们也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提出了法律的“规则原则政策”构成模式o6法政策学派对于法律和政策关系的洞见对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和重心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例如,围
12、绕政策制定(policymaking)展开的关于分权原则、行政程序规则以及司法审查等问题在美国行政法教科书中占据较大比重。而美国行政法学者Diver甚至认为,“行政法本质上是寻找公共政策如何制定的理论”。,这种观点虽然与我们耳熟能详的旨在控制行政权力并以审查行政行为为核心的传统行政法理论大相径庭,但却凸显了被我们长期忽视的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政策制定。除了作出行政决定、裁决纠纷以及进行授权立法外,政策制定已经成为现代国家行政机构日益重要的一项义务和职能,行政程序的产生也是源于对发展一套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定机制的渴求o8美国行政法大家兰迪斯认为,对行政机构最终的检验是看其所形成的政策,而不是其对争议
13、解决的公平性。9由此可见,现代行政已经不能被简单定义为“立法的传送带”,行政机关承担了广泛的政策创制任务,现代行政法也具有鲜明的政策性立法之特质。这在转型期的中国非常突出,因为我国多年来的改革主要是以政策为导向的。公共政策的出台和变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行政立法的主要驱动力。例如,行政法上的各种实验性立法,即是公共政策经过试点后,向规范化立法转型过程中的阶段性表现形式。因此,现代行政法学研究必须正视真实的行政世界,不能再拘泥于对行政行为的研究,不能无视政策对法的全面渗透和深刻影响,而应将视域扩展到整个行政过程,关注政策与法的互动融汇。法政策学的研究视角和方法将有助于行政法的革新以及加强其对现实
14、的回应性,有利于探求法律制度设计的最佳途径和方法o10具体而言,法政策学的研究包括两个方面,即对法律和政策的双重审视:从政策的视角审视法律如何顺利实现政策追求的目标,着眼于法律的工具性和合目的性;从法律的视角审视政策是否适合或有必要转换为法律,重心在于政策的合法性、正当性以及可行性。11下文将分别从这两个视角对现行的PPP政策进行简要分析。1政策的视角4Keith Werhan,“Delegalizing Administrative Law”,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ew 2(1996),P4605Harold DLasswell,Myres SMcDou
15、gal,Jurisprudencefor afree Society:Studies in Law,Science and尸of蚵,Martinus Nijhoff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2,Preface;Michael Reisman,Siegfried Wiessner,Andrew Willard,“The New Haven School:A BriefIntroduction”,The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32(2007),P577(6Ronald Dworkin,Taking Righ拈&riou
16、sl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7,P22237Colin SDiver,“Policymaking Paradigms in Administrative Law”,Harvard Law Review 95(1981),P393(8Louis Jaffe,Judicial control ofadministrative action,Litde,BrownCo,1965,PP6126139James Landis,The Administrative Process,Yale University Press,l 938,P39Io鲁鹏字:法政策学初探以行
17、政法为参照系,法商研究2012年第4期,第112页。11陈铭祥:法政策学。元照出版公司2011年版,第5页。79万方数据当代法学法律常常是特定政策目标与政策内容的体现和载体,政府的重大政策亦常成为立法的直接驱动力。有的法政策学者甚至认为“最好的法律是能顺利达成政策目的的法律。”12换言之,在某种程度上,法律是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的工具。因此,在PPP立法之前我们应当首先对PPP政策的主要制定主体、政策目标以及制定主体对总体PPP政策的影响力等方面进行剖析。行业部委 金融机构政策制定主 (住建部、环 (中国人民体 国务院 发改委 财政部 地方政府保部、交通 银行、国开部、水利部) 行、银监会)转变政
18、府职能,改 促进基础设 转变政府职 规范本行业 吸引社会资官 革公共服务供给 施和公用事 能、实现公共 内的PPP实 推进开发性 本,增加公共方 机制,创新融资渠 业领域的投 服务供给提 践,引导社 金融支持 产品和服务目 道、深化投融资体 融资体制改 质增效、完善 会资本积极 PPP项目 的供给,转变标 制改革、化解地方 革,吸引社 财政投人和 参与 政府职能,促政债务风险 会资本 管理方式 进经济增长策目标隐 应对经济下行压 将政府债务 在“缺钱”和性 力,实现稳增长、 上项目,促 转换为企业 本行业内对PPP项目目 促改革、调结构、 投资,稳增 债务,控制地 PPP的监管予以优先安 “欠
19、债”的双惠民生、防风险等 长 方债务,防范 主导权 排贷款的信重压力下,作标 贷倾斜政策 为替代性融多重政策目标。 财政风险 资工具影响力(角 PPP顶层设计,直与财政部竞 与发改委竞争 配合发改委 为PPP提供 仿效中央政接影响立法(导 争PPP立法 PPP立法和决 和财政部政 策文件制定,色) 和决策主导 策主导权(主 策而联合发 金融支持(配演) 角) 大同小异(群权(主角) 角)文(配角) 众演员)文件数量(201311 1320 34 12(单独发文 3 6l201512不仅3个)完全统计)12同上注,第3页。80万方数据PPP规制中的立法问题研究基于法政策学的视角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
20、社会资关于加强地方政 关于开展本合作模式有府性债务管理的意 政府和社会关问题的通知见(国发2014 资本合作的(财金201443号2014921); 指导意见76号20149关于创新重点领 (发改投资23);关于印 关于在收费 关于推进开域投融资机制鼓励 20142724发政府和社会 公路领域推 发性金融支 关于推广运代表性政策 社会投资的指导意 号201412资本合作模式 广运用政府 持政府和社 用政府和社文件 见(国发2014 12);政府操作指南试行 和社会资本 会资本合作 会资本合作60号;关于在公 和社会资本的通知(财金 合作模式的 有关工作的 模式的指导共服务领域推广政 合作项目通
21、2014113号 实施意见 通知(发改 意见(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用合同指20141129);关 (财建2015 投资2015 201489号模式指导意见的通 南(2014于实施政府和 1ll号2015 445号2015 20141127、知(国办发2015 年版2014社会资本合作 420) 310)1212、 项目以奖代补42号2015522) 政策的通知(财金2015158号2015128、从上表可以得出以下初步结论:首先,从政策目标来看,多元多层次的主体所追求的政策目标各不相同,有的可能互相矛盾,如发改委为了实现经济增长的首要目标,关注PPP项目的数量和推进的速度,而财政部为了防范财
22、政风险,强调PPP项目的质量,要求必须经过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等。而且,同一个主体制定的政策往往在形式上的目标之后隐藏着其制定政策的真实动机(隐性目标),换而言之,存在着伪装政策目标、夹带部门利益的问题。13因此,在立法时必须在坚持法律品性和价值追求的前提下对政策目标进行甄别,从而将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的政策目标转换为立法目标,避免法律沦为政策合法化的外衣。其次,从不同主体所制定的政策数量可以看出,我国的PPP存在着冷热不均的现象。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来看,是上热下冷;从政府部门来看,基本上是发改、财政部门热,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比较冷。主要原因在于中央政府在经济下行压力驱使下,把PPP作为经
23、济增长的“引擎”大力推广,但是基层政府则由于政府层级过多,部门之间政策难协调,以及缺乏相关PPP专业人才和运作实践经验等原因,无法快热起来。而且,若在各部委主管的行业引入社会资本,某种程度上会阻断行政垄断以及削弱部委对下属企事业单位的资源及人事控制权,因此除了发改委和财政部积极投入并力争主导权外,其他部委则淡然处之,甘当PPP大戏中的配角。最后,从内容上来看,竞争立法主导权的发改委和财政部的PPP政策文件重心不同。发改委在稳增长的目标驱使下,试图将PPP扩展到养老、医疗、公共服务、保障性住房、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所有可能的领域;而财政部则一方面关注于规范PPP程序和操作流程,力图把PPP纳入政
24、府采购管理系统,强调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以及PPP项目的质量;另一方面强化对地方债务的控制,防范财政风险,控制财政资金的支出和使用效率,以及通过信息公开方式来监督PPP项目实施。2。法律的视角131关于立法目标的伪装问题请参看前引10,鲁鹏字文,第114页。8l万方数据当代法学从法律的视角来审视PPP政策,就要探究PPP政策上升为法律的正当性、合法性和可行性。从正当性角度而言,PPP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创新机制,是国家治理模式和政府职能的重大变革。PPP政策的首要目标在于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效率。然而PPP并不是万能的,其无法负载本应是政治或经济体制改革承担的重任。如此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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