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二审答辩状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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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二审答辩状15篇二审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人等针对起诉状的内容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一种文书。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法律诉讼与我们不再生疏,开庭前一般都会提前做好答辩状,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二审答辩状,欢迎阅读与保藏。二审答辩状1答辩人(原审原告):AAA,男,19XX年X月4X日诞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ggg村村民,现住该村。答辩人就原审被告ggg村民委员会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第一项“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的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答辩如下:首先,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不是在上班时间,从事雇佣活动时受的伤”明显与证据及事实不符。答辩人在村中
2、是农场小组长并担当村管水小组长,负责卫生、水电、管道等工作,基本上是全天24小时工作,任何时候,只要村中的水电、管道等出了问题,必需立刻解决。并且在与上诉人签订的后勤工资制度协议书中约定,答辩人保证每天上班,不离农场。根本不是上诉人所说的固定工作时间,下午上班时间是十四点。另一方面,上诉人所述的“依据证人ccc的证言,被上诉人到农场后并没有从事与雇佣相关的工作,而是在农场床上睡觉”,完全是断章取义。上诉人完全无视证人ccc中午12点给答辩人打电话要求修理自来水的事实、ddd证明在13:20左右,答辩人已不在床上事实、证人EEE证明13:50,看到答辩人躺在农场的院子里的事实、以及证人EEE、d
3、dd、FFF将抬到屋内的事实。其次,关于ccc证言,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并没有在审理过程中对二者运用的电话调取电信部门相关通话记录来佐证证人ccc证言的真实性”,上诉人的此番言语完全是一法盲的真实体现,依据民诉“谁主见、谁举证”原则,上诉人应当供应相关的证据来反证答辩人的证人证言,不能把举证责任推给法院。同时,上诉人也根本不懂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的“高度盖然性”理论,法院考察的是双方当事人供应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只要一方当事人供应的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对方,法院就可以依据证明力大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再次,法官断案是可以依据阅历法则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依
4、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阅历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xx的除外。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阅历,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推断。这是从法律上规定了法官可以运用逻辑推理和阅历法则进行案件事实认定。所以,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致伤的缘由未进行相关审查和了解,在没有任何证据的状况下凭主观推断认定被上诉人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明显证据不足”是站不住脚的。相反,一审法院正是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得出的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阅历
5、的事实结果。二、针对上诉人的其次项上诉理由,答辩如下: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报告合法,判决内容精确首先,关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局所出具的鉴定问题,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是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前身,具有鉴定资质,获得北京市司法局的批准后应当以北京市顺义区法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名义出具鉴定报告。另一方面,假如上诉人对一审的鉴定报告有异议,完全可以在一审程序中申请重新鉴定。上诉人未在一审程序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视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报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不能通过二审程序来,弥补一审程序中放弃的权利。鉴于以上状况,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报告合法,判决内
6、容计算精确。三、针对上诉人的第三项上诉理由答辩如下:一审法院适用法律精确首先,只要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损害,雇主就应当赔偿责任。本案中,答辩人在从事雇佣的活动中(为村民ccc修理自来水,去拿工具过程中),且在雇佣活动的地点(农场),发生的损害结果,所以作为雇主的上诉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其次,民事赔偿的“填补”原则,只是一般的民事原则,针对个案应详细分析。本案中,合作医疗与本案的赔偿责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同时答辩人加入合作医疗是答辩人的个人行为,是答辩人在缴纳保险费后的对价行为。不能由于答辩人个人的交保险费获得的权利来减轻上诉人的赔偿责任。再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
7、偿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条规定,侵权人的过错不是唯一的确定精神损害的条件,并且存在除外条款,即法律另有规定,不以侵权人有过错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确定精神赔偿数额时,不应考虑侵权人的过错。一审法院正是依据本条规定,针对本案的详细状况,考虑法定的各个因素,最终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详细数额的。所以,上诉人称“在上诉人没有任何过错的状况下,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担当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的说法是无稽之谈。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精确,上诉人完全是为了拖延担当答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此,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恳求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恳求,维持原判,此致xx市其次中级
8、人民法院答辩人:法定代理人:20xx年xx月xx日二审答辩状2答辩人:某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因民事诉讼原告刘元碧等人亲属谢万平交通事故死亡,起诉本答辩人为本案共同被告一案,特提出如下答辩看法:1、本诉讼案和本答辩人没有干脆的关联,本答辩人不应作为被告参与本次诉讼。在本案中本答辩人和原告没有干脆的法律关系,本答辩人既不是致使原告亲属谢万平死亡的侵权者,也没有和原告有任何合同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原告与肇事车辆粤l02116驾驶员周广远之间是侵权的法律关系,而本答辩人与肇事车粤l02116车挂靠车主惠州市安骏集装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骏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依据保险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的规定,只
9、有被保险人才是保险金的唯一恳求权人,而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不同,除被保险人以外,没有其他受益人。所以本答辩人只对被保险人负有合同责任,而对本案的原告方不负任何责任。况且,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宜放在同一个侵权诉讼中审理的,假如那样的话,则剥夺了本答辩人的实体审查权和程序诉权,这也是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相违反的。2、本答辩人与被告安俊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并不等同于无过错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本答辩人与安骏公司的保险合同签订并生效于20xx年3月23日,是在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前签订并生效的保险合同,道路交通平安法并不能约束其实施前的保险合同行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前,法院不能根据
10、原告人对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错误理解提出的诉讼恳求,来判决本答辩人担当无过错责任。虽然在我国很早就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提法,但强制三者险在我国的推行是有明显的阶段性的,目前的强制三者险并不等同于无过错强制三者险,保险公司不应当为受害人自己的过错担当保险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借鉴学习国外的做法,把保险人本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从便利受害者的角度,干脆支付给受害第三者。但并不是要保险公司为受害者自己的责任受过。保险公司本身是没有干脆对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义务的,无论从合同的约定还是从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没有这个义务。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说保险公司可以将计算出来的应当
11、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干脆支付给受害第三者,但不是必需。道路交通平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只是从便利受害者、简化手续的角度,由保险公司把本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干脆支付给受害第三者,但前提条件是保险公司只能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据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相应地担当保险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已出台探讨稿,从该(草案)的内容可以理解出国家对于强制三者险的立法精神及真实涵义。强制三者险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采纳统一的费率标准,假如实行无过错责任的话,其费率标准将会大大地高于目前的商业三者险费率。而不象目前存在5万、10万、50万甚至100万元等不同的保险责任限额的状况。
12、参考目前上海、北京等地统一以4万元作为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来履行强制三者险赔偿责任等状况,即将制定的强制三者险限额不行能定在如本案保险合同的50万元这么高。而依据权利与义务相一样的原则,保险公司并没有根据无过错强制三者险的费率标准来收取保费,当然不应当履行无过错责任保险的赔偿义务。本答辩人不是侵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本答辩人仅仅是基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通过被保险人这个桥梁才产生对其次者的保险给付义务,但这个义务是间接的,只在本答辩人应当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垫付责任,不存在根据保险单载明的最高责任限额与被保险人担当连带责任,更不存在对整个事故
13、损失担当保险赔偿责任。依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的事实,受害人谢万平的过错是造成事故的同等缘由负同等责任,所以受害人谢万平自己应当担当事故损失40%的民事责任。因而,本案原告把全部事故损失都要求本答辩人担当的诉讼恳求明显是不合理的。本案涉及到两个赔偿责任计算标准,一个是侵权的被告对原告方的侵权赔偿责任,因为该交通事故发生于20xx年1月23日,是在新的道路交通平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_(以下简称说明)生效之后,当然应当适用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计算标准。二审答辩状3答辩人:(一审被告)地址:被答辩人:地址:答辩人因与上诉人_(一审原告)合同纠纷二
14、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应予维持。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存在托付合同关系。_年_月份,上诉人托付被上诉人购买_基金,先后_次向被上诉人的银行账户内汇入共计_元人民币,被上诉人便用其在_基金的余额帮上诉人购买了总额为_元的基金,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帮助购买基金后,便一度自己亲自把盘,每天能够清楚地看到自己的基金的收益,直至_月_基金的网站修复,无法打开。故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并未将其转入的金额进行购买基金这是站不住脚的。2、上诉人称其在_月份看到的基金只有代码,没有基金购买人的名字,这是没有依据的。被上诉人供应的公证书已经很明确的提出,初次注册的用
15、户须要登记用户的信息,换而言之,上诉人在刚注册之时,是须要供应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时也是要本人的真实姓名才能进行注册。而这些基金都是登记在上诉人的姓名项下的,上诉人称基金不能显示自己的姓名,明显是没有依据的。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证书上,更能表明,上诉人已经完成了托付事项,帮助上诉人购买了_基金。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四百是一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正确的。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指示完成了托付事项,而上诉人在一审中要求法院判决解除托付合同,所以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妥,是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不
16、成立的。基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晰,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上诉人的诉讼恳求,依法维持原判。此致_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_年_月_日附:答辩书副本_份;证据材料_份。二审答辩状4答辩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答辩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xx纠纷一案答辩如下:恳求事项:1、恳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恳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担当。事实和理由:答辩人xx不应当对xx的xx担当任何法律责任。被答辩人以“xx”为由,要求答辩人担当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xx和xx的xx之间没
17、有干脆的因果关系,xx并不会必定导致xx。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恳求此致xx人民法院答辩人:xxxx年xx月xx日附:答辩书副本x份。证据材料x份。二审答辩状5答辩人:*答辩人因上诉人*公司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 答辩人依法应享受亲属*工伤死亡之保险待遇。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始终遵循着这样一个规律: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法判决;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法规判决;法律法规均无规定的,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判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均无规定的,依照法理或民间习俗作出判决。如今,针对本案来说,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均
18、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因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答辩人之亲属*系上诉人单位职工,在下班途中遭受车祸不幸身亡,应依法认定为工伤,这已成为答辩人、上诉人之间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赔偿问题上,依法既由肇事人*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又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肇事人*虽然已依法赔偿了相应的损失,但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与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及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中其次十一条:“职工的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
19、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上诉人*公司应依法赐予*相应的工亡保险待遇。上诉人主见的肇事人*已经赔偿了答辩人的相应损失,因此上诉人不应再担当*的工亡保险待遇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上诉人主见在我国民事法律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受害人都是只能得到一份赔偿的,不能得到双份赔偿。在*年*月*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以前,类似案件的确是这样处理的。但是20xx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以后,从全国法院的审判案例来看都是根据在受害人得到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后,仍旧判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假如受害人还投保了人身损害保险的,还能再取得人身损害保险赔偿款。上诉人一再强调原审判决损害
20、了其合法权益,不知上诉人是否意识到自己损害了工亡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却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如今却反咬一口,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真是无稽之谈。更有甚者,出言不逊,竟然说:*是须要其次次安葬,还是答辩人从*死亡中获利。令人难以接受,希望上诉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无礼,不要恶语伤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从情理上讲,赔偿多少也不为过。在诉讼中,讲求辩法析理,用自己渊博的法律学问、娴熟的辩论技巧、崇高的人格魅力去影响、教化、感染当事人,劝服法官,使自己的诉讼看法被人所接纳。官司不管输赢,都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争取做到让赢者赢的义正词严、让输者输的口服心服,绝不应当恶语伤人。依法
21、提起诉讼,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不能以各种理由、借口加以诋毁、中伤。二、答辩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年*月*日,*之工亡事故发生后,答辩人*曾先后找到上诉人协商于松龄工亡保险待遇一事,上诉人答应等肇事人*赔偿相关损失后,再协商解决工亡保险待遇之事。*年*月*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答辩方与肇事方*等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由肇事方*等人赔偿答辩方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答辩人与肇事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后,答辩人*又再次找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依法赐予*相应的工亡保险待遇。上诉人又主见肇事方已经足额赔偿了相应的损失,但考虑到*终归是在下班途中遭受车祸不幸身亡,因此同
22、意再给付一部分钱作为工伤补偿,详细数额再协商确定。于是,答辩人一面与上诉人进行协商,同时于20xx年7月21日向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之死进行工伤确认。20xx年7月21日,答辩方收到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号工伤认定书后,又多次找上诉方协商解决工亡保险待遇事宜。上诉方始终答应等单位领导抽时间商议一下确定给付赔偿数额。直到*年10月下旬,答辩人*先后再次找到上诉人单位法人代表*,答辩人所要求的赔偿数额与上诉人所答复的赔偿数额产生分歧,协商无法再进行下去。于是,答辩方于*年*月*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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