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借款合同汇总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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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借款合同汇总8篇借款合同汇总8篇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在达成看法一样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肯定的自由。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我细心整理的借款合同8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爱。借款合同 篇1事判决书(20xx)昆民四初字第112号_(20xx)昆民四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陈一榕,男。托付代理人张传刚,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殊授权代理。托付代理人罗莉姝,女,汉族,1967年10月4日诞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新闻路28号附1号3栋301号。身份证号:530121196710040022。特殊授权代理。被告昆明新鸿瑞经贸有限公司。居处:昆明市
2、官渡区关上镇苜蓿村海鲜批发市?法定代表人王海全,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李忠文,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殊授权代理。第三人赵波,男,汉族,1979年5月20日诞生,住云南省泸西县中枢镇黄草洲村。身份证号53252719790520007X。原告陈一榕诉被告昆明新鸿瑞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之规定追加了赵波为本案的第三人。本院于20xx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托付代理人张传刚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托付代理人李忠文及第三人赵波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开办的日新
3、海鲜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日新市场)于20xx年12月1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由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以下款项均为人民币)给被告开办的日新市场用作经营流淌资金,借款期限为6个月(从20xx年12月1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止)。同时,还约定了借款利息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借款到期后,日新市场未按约定如期归还借款。另据查工商登记状况,日新市场系被告开办的非法人市场实体,被告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日新市场的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被告担当。为此原告提起诉讼,恳求判令:一、由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利息8.34万元(自20xx年12月1日
4、起至20xx年5月31日止)以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从20xx年6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未归还本息每日0.1%计算);二、由被告担当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4万元。被告答辩称:一、原告所称的借款事实不存在,被告没有义务担当虚假债务的清偿责任;二、借款人日新市场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民事行为实力,该市场无公章,不具备缔约实力,该所谓的借款合同无效;三、被告与原告无任何借款关系,原告对被告的起诉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恳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第三人陈述称:是其托付赵平以日新市场的名义向原告借款,对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已归还部分借款给原告。综
5、合各方当事人诉辩主见,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一、原告与日新市场之间是否存在借款事实;二、日新市场的法律性质如何;三、假如原告与日新市场存在借款事实,原告与日新市场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被告应否担当民事责任。针对以上争议,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一、借款协议,欲证明陈一榕与昆明日新海鲜批发市场基于双方自愿达成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100万元;证据材料二、收条,欲证明陈一榕与日新市场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证据材料三、市场基本状况表,欲证明日新市场的基本状况;证据材料四、公司登记基本状况,欲证明被告作为日新市场主办单位的工商登记状况;证据材料五、证明,欲证明昆明市公安局大观派
6、出所出具的原告身份证变更; 证据材料六、市场登记证,欲证明借款人日新市场系被告开办的非法人实体; 证据材料七、律师收费发票,欲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针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材料一、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材料三、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材料三、四不能证明原告欲证明之事实,只能证明日新市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只具有经营资格。另日新海鲜批发市场的负责人是张雄而非赵波。对证据材料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材料六的质证看法与证据材料三、四的质证看法相同。对证据材料七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律师收费发票应有托付代理合同相配套,原告未提交托付代理合同,且原
7、告不能证明律师费用已实际发生。第三人质证认为:对证据材料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证据材料三、四、五不予质证。对证据材料六、七的真实性虽有异议,但无法证明是虚假的。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一、二,被告虽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加以证明。并且第三人陈述是其托付赵平以日新市场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故本院对证据材料一、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三、四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第三人放弃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证据材料三、四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五、六,被告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第三人虽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证据
8、材料五、六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七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应有托付合同与律师费用发票相配套,并认为律师费用未发生。第三人虽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证据材料七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另本院认为,托付合同是律师费用产生的基础,但原告无需提交托付合同来证明律师费用已发生,而证据七律师费用发票是由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开出并加盖财务专用章,表明是由原告就本案支付给云南海合律师事务的律师代理费,且其计费标准并不违反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故对被告所主见的观点不予支持。被告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欲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9、和经营范围。证据材料二、昆明日新海鲜批发市场承包合同书,欲证明从20xx年9月1日起,日新市场由第三人承包经营,第三人承包经营期间的债务由其担当。证据材料三、协议书;证据材料四、付款协议书;证据材料五、移交事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欲证明第三人于20xx年4月1日退出了日新市场的承包,并且第三人与被告就日新市场的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了移交。第三人没有将本案所谓的100万元债务移交给被告,也没有告知相关事实。所谓的借款是第三人与原告虚构,恶意窜通损害被告利益。证据材料六、公司登记基本状况表,欲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被告无日新市场的公章。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材料一的真实性、合
10、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材料二、三、四、五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原告无关,对证据材料六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但认为不能证明日新市场无公章。第三人质证认为,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材料五欲证明的内容有异议,认为被告有日新市场的公章并交由自己运用,后归还被告。因原告、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第三人虽主见已归还原告部分借款,但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对于争议问题一原告与日新市场是否存在借款事实。被告认为借款的理由不符合生活阅历法则,原告既未证明借款资金的来源,也未根据借款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给日新市场,并且在借款协议
11、上记载的日新市场的负责人是赵平,但赵平既不是日新市场的负责人,也非日新市场的承包人,故原告与日新市场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本院认为,首先,在借款协议中表明日新市场向原告借款的理由是因缺乏流淌资金,且无法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而向原告借款,这并非是不合生活阅历法则,况且原告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了较高的借款利率来作为借款的对价;其次,借款协议以及收条系证明原告与日新市场存在借款事实的干脆证据,而证明借款资金来源的证据仅是证明原告与日新市场存在借款事实的间接证据,也就是说,原告并非必需供应证明借款资金来源的证据来证明原告与日新市场存在借款事实;第三,作为日新市场的承包人第三人承认是其托付赵平以日新市场的名义
12、向原告借款,赵平是借款的详细经办人,赵平并非无权代表日新市场向原告借款;第四,日新市场由被告开办系真实存在,且作为日新市场的承包人第三人承认是其托付赵平向原告借款,故即使日新市场无公章也不能证明原告与日新市场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综上所述,原告与日新市场之间存在借款之事实。对于争议问题二日新市场的法律性质如何。原告、被告均认同日新市场系被告开办并经营的市场实体,日新市场虽取得工商的市场登记证,但并非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民事主体。但原告认为日新市场是被告开办的非法人市场实体,是一个可以从事交易等事项的经营主体。被告认为,日新市场既不是一个民事主体,也不是一个法人的经营机构,仅是一个经营平台和经营项目
13、,没有缔约实力。本院认为,首先,日新市场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它是依被告的意志出资开办并隶属于被告的组织。其次,虽日新市场经合法取得工商的市借款合同 篇2甲方:乙方:身份证号:鉴于:甲、乙双方作为借款协议(以下简称“借款协议”)的签署方,为保证借款协议的正常履行,经双方协商一样,就乙方向甲方借入人民帀 元整(¥ )用于借款协议中乙方的部分出资,达成以下一样看法,双方共同遵守。1、乙方在按借款协议约定完成首笔出资人民帀 万元整后,其后按借款协议约定的出资、在 万额度内由乙方向甲方借入,并在乙方收到款项后,向甲方签具本人亲笔签名的借据,乙方向甲方借入的实际金额及借款日期以借据为准。2、乙方向甲方
14、借入的金额,自借入之日起第 个月起先计息,利率按_%/年计算,利息按月付清。3、因甲方未履行借款义务导致乙方未能正常履行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义务而导致的违约,全部违约责任由甲方担当。4、乙方仅以其在借款协议中投资项目的股权作为抵押,对向甲方借入的款项担当有限责任,在因经营不善导致投资项目清算时,乙方所得将优先清偿甲方借款,不足部分不再担当偿还责任。5、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签订日期:_年_月_日借款合同 篇3甲方(出借人):联系电话:乙方(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
15、营业执照注册号:联系电话:丙方(担保人):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同等自愿、诚恳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借款的金额、利率、用途、期限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小写)_。2、借款利率为:_。从甲方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以银行转账凭证及乙方收款条为准)。3、借款用途为:_。4、借款期限为天,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5、乙方指定收款账户:账户名:开户行:账号:其次条: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2、本合同履行期间,
16、发生下列状况之一,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并解除合同:(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2)乙方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严峻困难。(3)乙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还实力的。(4)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惩罚、发生重大平安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6)乙方的任何其他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偿债责任被司法部门责令提前履行,或到期不能履行,致使甲方认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实力受到影响。(7)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认为乙方发生足
17、以影响本合同接着履行的其他情形的。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应依据甲方的要求供应复印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供应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乙方的居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事项发生变更,必需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2、乙方应根据本借款合同的约定合法运用借款,不得用此借款进行违法活动或用于购买股票或用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用做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金。3、乙方如逾期还款,有义务向甲方支付合同违约金、逾期期间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诉讼费等)。4、乙方如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变更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_日书面通知甲方,并主动
18、落实债务或供应相应的担保。否则,甲方有权实行相应措施以削减甲方的经济损失。5、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甲方利息,逾期支付的,在经甲方电话催告后合理期间内仍不支付,甲方有权提前提前解除合同,并追索借款本息。6、乙方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借款相关的评估、公证、登记等手续并担当全部费用。第四条:丙方的权利与义务1、丙方为甲方的上述借款供应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本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期限展期的,保证期间相应顺延。2、当本合同到期日甲方的债权不能完全实现时,丙方负有无条件代替乙方偿还甲方债务的义务(包括本金、利息等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该义务不因乙方或任何第三人供应任何形式的担保而得以减免;其
19、后丙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五条:违约责任1、本合同签订后至甲方向乙方支付借款款项前,如乙方中途毁约,拒不接受甲方供应的借款,应马上书面通知甲方。并且,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元(大写:)作为甲方的融资成本及损失赔偿。2、甲、乙、丙同意并确认,本合同经公证处公证为给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书后,乙方若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运用借款或到期不能全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则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乙方、丙方同意自愿放弃全部相关的实体和程序抗辩权利,并自愿无条件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3、乙方如到期不归还借款或不全额归还借款及延期付息的,甲方除追收借款本金及利息外,同时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10
20、0%向乙方加收罚息,按日计算,至付清借款本息为止。4、借款到期后,乙方未按期全额偿还借款本息,甲方有权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给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担当甲方为收回借款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及损失。5、借款到期后,若乙方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还款,对债务人债务的核实,通过电话录音的方式进行。借款人的地址、电话变更要刚好通知甲方。否则致使无法联系的,视为已履行了核实义务。第六条:其他1、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刚好实行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达成书面协议。2、如乙方及丙方居处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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