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行测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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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考行测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三 第三章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特点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2、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犯罪构成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4、犯罪构成的重要性:特点:是法定的;是主客观要件的有面整体;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认定犯罪的惟一法律标准;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作用: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是区分一罪与数罪的依据;是区分重罪与轻罪的依据。 二、犯罪的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
2、犯罪构成与修下的犯罪成:基本的是指分则性条文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是指总由性条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加以修正而就共犯、未遂犯等所规定的犯罪构成。2、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完结是也叫关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完整地规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构成。待补充的是指刑法仅规定了部分要件,其它要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时进行补充的犯罪构成。3、单一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单一的是指刑法规定的各个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复杂的是指刑法规定的要内容可供选择或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 三、犯罪构成要件: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 第二节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
3、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特点:是社会关系;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侵犯指造成了实际侵害事实或造成了威胁)。 1、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2、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分为十类。 3、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可分为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1、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物质表现。特定的犯罪对象是构成犯罪的要件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2、关系:犯罪对象是反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制约犯罪对象。3、区别:对象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客体是内在
4、的本质决定着犯罪的性质;特定犯罪对象只是某犯罪的构成要件,面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犯罪对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寄存器,而犯罪客体在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对象不是分类的根据,相同的的对象不意味阗犯罪性质相同。 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 一、犯罪客观要件概述: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是拽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千一百零一万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主要是指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重要内容,但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 二、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
5、体活动。特点:1、是人的身体活动或者动作;2、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3、是客观上侵害或者威胁了社会关系的行为。(一)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二)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忆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构成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法律、法规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 三、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1、危害结果的特征:因果性、侵害性
6、、现实性、多样性。2、危害结果的种类: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3、危害结果的意义:当是犯罪构成要件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时,才能成立犯罪既遂);是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是选择法定刑的根据;法定量刑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 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1、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本身特性:范围的特定性、内容的特定性。3、刑法上因
7、果关系的认定: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条件说。我们要注意的是:不能以因果关系的认定取代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定;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转移;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第三因素介入要考虑成份大小。4、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履行义国务而使法律关系受到破坏;如履行义务则不会民发生危害结果。5、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 五、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1、有的条文明文要求行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以特定的方江实施;2、有的第文明确将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或从重处罚的情节;3、会影响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因而成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第
8、四节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概述: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自然人和单位)。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一)刑事责任年龄:<14、14-16、>16。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认定应当以行为之是为准而不是结果之日。(二)刑事责任能力:1、概念:是指行为人对自已行为的辩认能
9、力与控制能力。2、种类:完全责任能力(16)、相对责任能力(14-16)、减轻责任能力(14-18)、限制责任能力(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无责任能力(一是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二是精神病人。3、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对于无责任能力的判断就同时采用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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