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行为法律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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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刷单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今经济发展的新常态。目前,我国正处于“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热潮之中。创客已然是一个新名词。基于创客行为产生了很多传统产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商业模式(比如,网约车的兴起;云上贵州模式;货车帮物流调控系统等大数据应用产业)。然而,互联网融合既给传统产业带来新的增长点与模式,同时也会产生许多附带的法律问题。刷单行为就是其中之一。信用在商事活动过程中至关重要,我国正在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信用评价和惩戒体系。而刷单行为在商事活动中存在恶劣影响,特别是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如果不加合理规制,将会严重阻碍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必须完善对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 关键词
2、:刷单行为;商业诋毁行为;虚假宣传行为 2022年4月29日,上海爱尚鲜花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新三板,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显示,公司2022年至2022年之间为了营销业务刷出26万笔订单,刷单产生的虚假销售金额超过3000万元。由此可以看出在电子商务领域刷单行为的广泛存在,所以对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体系完善尤为重要。 一、刷单行为概述 著名的电子商务平台创始人马云先生回忆创业初期的惨淡经营时承认有刷单行为。当时的淘宝和现在的天猫知名度不在一个层次上,所以原始的创始人只有通过自己内部分配任务,员工用自家自用物品充当商品,即使是这样每人10件商品都很难凑齐。同样,淘宝上更缺商品的购买者。所以,创始人只能
3、通过相互之间购买行为进行宣传。这可能是电子商务平台中刷单行为的渊源。“2022葛峰刷单事件”更是将刷单行为推到风口浪尖上。该名专业刷手号称仅在“淘宝双十一节”就获利一台法拉利1。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快速兴起,各平台或者卖家之间为了竞争,刷单行为更是层出不穷,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一)刷单行为的定义 刷单行为,即网络虚构交易行为,是指刷单行为参与人通过伪造资金流和伪造物流等方式虚构交易流程,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实际电子商务过程中,刷单行为产生的动机各异:有的是为了调高“雇佣商家”的交易量包装电子门面;有的是为诋毁“雇佣商家”的竞争对手;还有的是“刷单者”自身套取利益补贴等。刷单行为
4、中常规涉及至少3方主体:一是在刷单行为中获益或者受损的网络电子商务平台卖家;二是专门从事刷单行为的“虚拟买家”(受雇于卖家或者某一个炒信平台的“个人刷手”,包括兼职和全职两种形式);最后,参与主体还包括为了盈利,通过专业网站、通信组群(比如微信群、QQ群)等联系方式组织人员虚拟交易的个人或者单位。此种“刷单平台”和“炒信公司”是整个刷单行为的重要推手。当然,刷单行为和“炒信行为”并不能等同,“炒信”只是众多刷单行为的目的或者动机之一。 (二)刷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刷单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以下列举一些最近几年典型刷单事件以供分析。2022年央视315晚会上,京东商城、淘宝、大众点评网等电子
5、商务平台刷单的黑幕被曝光;315卧底记者在淘宝平台开设面膜店铺,即使店内没有任何真实物品,也可以在两三天内获得蓝钻的信用等级,拥有好评数200多;美团酒店被曝光使用刷单行为冲击排名;二手车交易电商频频出现刷单行为;滴滴Uber存在刷单漏洞等等。2022年8月,二手车交易平台人人车被曝存在“员工刷单”“虚假交易”等传闻。该曝光者声称二手车平台早起刷单现象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线下车商卖交易信息给销售经理,就公司数一百零一元补贴款线下车商和销售经理按照一定比例分成;二是伪造买车和买车信息,提交评估主管,待人人车后台系统录入车辆信息之后,分配给对应的销售顾问,销售得以在平台上完成成交。此种情况车主获得
6、2万公里1年延保2。销售顾问的提成占工资的比例较大,基本工资比例低。所以,虚假刷单能获得高额的收入。不过,事后人人车公开信息称公司的交易数据准确、真实,将追究抹黑者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刷单行为表现丰富,形式各异。学界对于刷单行为的研究并不成熟,本文的分类模式采取的标准是以动机为主,兼顾主体类型。通过分析刷单行为数据,笔者将刷单行为归纳为以下几种形式。 1.职业差评师类型。职业差评师类型刷单行为,是指根据网络雇主即经营者的委托,购买同业竞争者的商品,在网络交易评价系统上做出违背商品客观情况的歪曲评价,即通过捏造和服务或者商品真实情况不一致的虚假信息,达到诋毁同业竞争者的服务或者商品的目的3。由于
7、电子商务平台缺乏实体店铺的真实性,买家是否做出购买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卖家的消费者评价。网络交易评价系统的公开性使得恶意诋毁信息传播迅速。职业差评师类型刷单行为一般产生在某个行业内部已经占据相对优势地位的竞争者之间。一般的中小商事主体采取此类型刷单行为获益不大,动机不明显。如果行业竞争者采取此类型的刷单行为恶意竞争,那么所带来的后果将极其严重。那是因为刷单行为具有很强的对合性,极其隐蔽。单个案例的判断,并不能将职业差评师和普通购买者区分开来,尤其是职业差评师在某个平台上针对不同的行业分散作案时。职业差评师类型刷单行为主要出现在京东、淘宝、二手车等交易平台上。 2.职业好评师类型。职业好评师类
8、型刷单行为,是指根据网络雇主即经营者的委托,购买委托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在网络交易评价系统上做出违背商品客观情况的歪曲评价,即通过捏造和服务或者商品真实情况不一致的虚假信息,达到宣传该委托者商品或者服务的目的。买家是否做出购买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卖家的消费者评价,而职业好评师类型刷单行为主要的目的就是做出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一致的良好评价。这样,消费者所依据的基础将不复存在。职业好评师类型刷单行为主要出现在京东、淘宝、二手车等交易平台上。另外,职业修改中差评师和职业好评师容易混淆,目的都是为了提高委托者商家的商誉,都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职业修改中差评师和职业好评师均属于商家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9、行为。但是所采取的行为方式有所不同,前者无需交易行为,而后者需要采取“刷单交易”。职业修改中差评师并不属于职业好评师刷单行为的一部分,前者并未采取刷单行为手段,所以在此处不做探讨。 3.消费者个人套现类型。消费者个人套现类型刷单行为和前两种类型的显著区别在于获利的来源不同。无论是职业好评师类型刷单行为,还是职业差评师类型刷单行为的获利均得到委托商家的同意(当然此种同意并不合法),而消费者个人套现类型则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虚构交易量,由此套取平台的交易补贴。消费者个人套现类型刷单行为,即为套取平台的推销补贴,采取虚构交易的刷单行为获得利益(此处采取的是广义消费者概念,具体还包括平台上的违
10、法商家。比如,网约车的车主等)。消费者个人套现类型刷单行为主要出现在滴滴Uber网约车、美团团购、大众点评团购等平台上。 4.商主体刷单融资类型。近年来,在新三板或者A股市场上也出现了公司刷单行为。该种类型的刷单行为目的性更强。应该说在某种程度上,其危害性更严重。2022年4月2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公告表明,爱尚鲜花(此为证券简称,其证券代码为826628)刷单近30万笔,产生的虚假收入有3千多万。此处爱尚公司公布了真实的业绩,并扣除了刷单业绩。那么,是否存在刷单行为业绩尚未扣除的公司我们不得而知。A股上市公司多是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而新三板公司(尤其是互联网公司)则更多损害的是VC的
11、权益4。当然,如果此类公司上市,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最终还是难逃损害。 二、刷单行为法律性质分析 刷单行为(也称网络虚构交易行为)在互联网行业广泛的存在,严重损害到同业竞争者的利益(商业诋毁行为)、网络消费者的利益(虚假宣传行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风险投资机构的利益。所以,对于刷单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和法律规制尤其必要。 (一)商业诽谤行为 商业诽谤行为,也称商业诋毁,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诽谤行为是行为人为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具体包括捏造虚假事实、公布虚伪信息,诋毁与贬低特定商业主体的信誉,妄图达到削弱对方竞争能力的行为。职业差评师类型刷单行为属于商业诽谤行
12、为。关于商业诽谤行为的适用主体,部分学者坚持侵权人应该限定为经营者。笔者认为,为防止遗漏“直接正犯”,只要是与经营者有共谋,就应该认定为连带责任主体。职业差评师类型刷单行为符合商业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职业差评师类型刷单行为针对雇主的竞争对手所做出的评价完全不是基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客观标准。所以,可以认定为诋毁信息。其次,诋毁信息的公开5。职业差评师类型刷单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就是在网络交易评价系统上做出违背商品客观情况的歪曲评价。该歪曲评价公开于雇主的竞争对手电子店铺上,其他消费者可以轻易获取。最后,侵害竞争对手商家的利益。由于电子商务平台缺乏实体店铺的真实性,买家是否做出购买行为在很大程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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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行 法律问题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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