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275号文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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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文 件 国家电网企管 2016 275 号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 所属各级单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 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公司各单位: 根据公司制度标准一体化建设工作部 署 , 公司组织修订 了 国 家电网公司所属各级单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 法 , 经 2015 年公司 第 53 次党组会审议通 过 ,现予发 布 , 请认 真 贯彻落实。 国家电网公司 2016 年 3 月 24 日 (此件发至收文单位所属各级单位) 1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人资 /4) 715-2016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各级单位企业负责人 履职待
2、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 各级 单 位企 业 负责 人 履职 待 遇 、 业 务 支出 管 理 , 根 据 国务 院 国资 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级单位(以下简称各级单 位)企业负责人,包括以下职务序列: (一 ) 设立 董 事会 、 监事 会 的单 位 的董 事 长 、 副 董事 长 、 执 行董事 、 董事 、 监 事会 主 席 、 监 事 、 总经 理 、 副总 经 理 、 总 工 程师 、 总审计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首席财务官、首席法律顾问。 (二 ) 未设 立 董事 会 、 监 事
3、 会的 单 位的 执 行董 事 、 监事 、 总 经理(主任、院长、校长)、副总经理(副主任、副院长、副校 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三 ) 各级 单 位的 党 组 ( 党 委 ) 书 记 、 副 书记 、 成 员 ( 委员、 常委)、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 责提 供 的工 作 保障 和 条件 , 主要 包 括公 务 用车 、 办公 用 房 、 培 训 等 。 业 务 支出 是 指企 业 负责 人 在生 产 经营 活 动中 因 履行 工 作职责 所发 生 的费 用 支出 , 主要 包 括业 务 招待 、 国内 差 旅
4、 、 因 公临 时 出 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及其管理应坚持以 下原则: (一 ) 坚持 依 法依 规 。 根 据 国家 法 律法 规 和相 关 规定 , 结合 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 ) 坚 持廉 洁 节俭 。 反 对讲 排 场 、 比阔 气 , 反对 铺张 浪 费, 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 ) 坚 持规 范 透明 。 通 过完 善 制度 、 预 算管 理 、 加强 监 督, 建立 健 全严 格 规范 、 公 开透 明 的企 业 负责 人 履职 待 遇 、 业 务 支出 管理制度体系。 第五条 公司
5、对各级单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 理进 行 指导 监 督 , 其 中 : 国 网办 公 厅负 责 业务 招 待管 理 ; 国 网 后 勤部 负 责公 务 用车 、 办公 用 房 、 通 信管 理 ; 国 网 财务 部 负责 国 内 差旅 费 管理 ; 国网 国 际部 负 责因 公 临时 出 国 (境 ) 管理 ; 国网人 事部 负 责培 训 管理 ; 国 网人 资 部负 责 履职 待 遇 、 业 务 支出 预 算管 理 ; 国 网 审计 部 负责 相 关内 部 审计 管 理 ; 国 网 监察 局 负责 纪 律检 查及监督管理。 公司 各 级单 位 相关 部 门按 照 业务 对 口原 则
6、 , 对本 单 位企 业 负 责人 履 职待遇 、 业务 支 出进 行 规范 管 理 , 对 所 属单 位 企业 负 责人 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管理。 2 第二章 公务用车 第六条 各级单位应当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公务用车资源, 规范 企 业负 责 人公 务 用车 配 备 、 运 行 和处 置 管理 , 保 障企 业 负责 人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按照 1 人 1 车或者多人 1 车配备 (包括购 置、租赁等 )公务用车。企业以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 公务活动用车的,属于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第八条 省公司级单位可为本单位企业负责人配备排气量
7、 2.0 升 ( 含 ) 以 下 、 购 车价 格 (不 含 购置 税 等 ) 28 万元 以 内的轿 车,地市公司级及以下单位可为本单位企业负责人配备排气量 1.8 升 ( 含 ) 以 下 、 购 车价 格 (不 含 购置 税 等 ) 18 万元 以 内的轿 车。 新配 备 公务 用 车要 严 格执 行 以上 标 准 , 选 用 国产 汽 车 , 优先 选用 新 能源 汽 车 , 不 得 超标准 、 超编 制 为企 业 负责 人 配备 公 务用 车 , 不 得增 加 高档 配 置或 者 豪华 内 饰 , 不 得以 任 何方 式 换用 、 借 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利益关联单位、个人的车辆。
8、 第九条 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配备标准的,在未达 到更 新 或者 报 废标 准 情况 下 , 可 以 继续 使 用 ; 严 重超 标 的 , 应 予 以封存 。 新任 或 者现 任 企业 负 责人 更 新公 务 用车 , 应 按本 办 法标 准,从现有公务车中调配,确无可使用车辆的可购置或租赁。 3 第十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 8 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 年限 仍 能继 续 使用 的 , 应 当 继续 使 用 。 不 得因 负 责人 提 职 、 调 任 等原 因 提前 更 新 。 被 更 新的 旧 车辆 应 严格 按 照公 司 固定 资 产及废 旧物资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9、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 常使 用 所发 生 的各 种 保险 费 、 年 检 费 、 车 船使 用 税 、 燃 油费 、 停 车及 过 路桥 费 等运 行 费用 , 实 行单 车 核算 , 以 年度 预 算范 围 内据 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企业负责人 本人 申 请自 行 驾驶 公 务用 车 的 , 企 业 应当 根 据道 路 交通 安 全有关 法律和行政法规,制订企业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加强 对 企业 负 责人 自 行驾 驶 公务 用 车的 管 理 , 不 得 为企 业 负责人 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补贴。 第十三条
10、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后,不得再以任何名目 为其 发 放交 通 补 贴 。 企 业实 行 公务 用 车制 度 改革 的 , 非 专车 专 用 人 员可 领 取车 补 ,车 补 标 准另 行 制 定 。 市场 化 选聘 的 企业 负 责人, 其薪 酬 体系 中 已包 括 公务 交 通补 贴 的 , 不 再 配备 公 务用车 , 不再 报销公务用车费用或者另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第三章 办公用房 第十四条 各级单位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 4 则建 设 办公 用 房 , 严 禁超 标 准新 建 办公 用 房 。 要 公平 配 置 、 集 约 使用 办 公用 房 资源 , 各级 单 位企
11、业 负责 人 办公 室 (含 休 息室 、 卫 生间 , 下同 ) 使用 面 积不 超 过以 下 标准 : 省公 司 级单 位 主要 企 业 负责人 48 平方 米 , 其他 企 业负 责 人 27 平 方米 ; 地 市公 司 级单位 主要 企 业负 责 人 30 平 方米 , 其 他企 业 负责人 18 平方 米 ; 县公司 级单位企业负责人 18 平方米。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新配置办公用房要严格执行配置标 准 。 现 有 的办 公 室超 过 规定 面 积标 准 的 , 一 般 采取 调 换或 者 合用 方式解决 ;必须采取工程改造方式的,如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 线路 和 消防 、 空 调
12、等 设 施设 备 客观 条 件限制 , 待办 公 用房 维 修改 造或者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室时解决,不应造成新的浪 费。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 公用房 , 原则 上 配置 使 用一 处 办公 用 房 , 确 因 异地 工 作需 要 另行 配置办公用房的,应经上级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严禁豪华装修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 较长 、 设施 设 备老 化 、 功 能 不全 , 不能 满 足办 公 需求 的 , 可 以 进 行维 修 改造 。 办 公用 房 维修 改 造应 当 以消 除 安全 隐 患 、 恢 复 和完 善使 用 功能 、
13、降 低能 源 资源 消 耗为 重 点 , 不 得 超过 维 修改 造 标准。 第四章 培训 5 第十八条 各级单位要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 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出国培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 关出 国 境培 训 管理 规 定 , 不 得 安排 无 实质 需 要的 或 与履 行 工作职 责无 关 的国 外 培训 , 不 得参 加 外方 资 助的 背 景复杂 、 专题 敏 感的 出国培训。 第二十条 各级单位企业负责人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培 训及 公 司统 一 组织 的 培训 , 费 用由 所 在单 位 承担 。 企 业负 责 人参 加各种学历教
14、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由个人 承担。 第五章 业务招待 第二十一条 业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因生产经营业务需 要 , 招 待客 户 、 合 资 合作 方 以及 其 他外 部 关系 人 员的 活 动 , 主 要 分为商务、外事和其他公务招待活动,业务招待费用包括宴请、 接待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应本着节俭、合理、必须的原则使用业务招待 费用 , 费 用标 准 应根 据 接待 对 象级 别 和接 待 地点 确 定 , 具 体 费用 标准 、 工 作程 序 严格 执 行公 司 接待 工 作管 理 办法 和 外事 接 待经费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业务招待原则上应安排在公司系统
15、内招待所、 6 宾馆 等 , 不 得 安排 接 待对 象 到高 档 的娱 乐 、 休闲 、 健身 、 保健等 经营 场 所活动 。 企业 负 责人 不 得参 加 所属 单 位或 者 关联 企 业安排 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业务招待活动中赠送的宣传品,应当符合相关 法律 法 规要 求 , 以 宣 传企 业 形象 、 展示 企 业文 化 为主 要 内容 。 严 禁赠 送 现金 、 有价 证 券 、 支 付凭 证 和商 业 预付 卡 , 以 及 贵重 金 属 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的业务招待所发生费用,应当 由本 单 位业 务 招待 管 理部 门 统一 负 责
16、结算 , 报销 内 容应 当 与业务 招待活动内容一致,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章 国内差旅 第二十六条 国内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企业负责人出差期间 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单位企业负责人差旅费用管理执行公司差 旅费 管 理办 法 的相 关 规定 , 交 通费 和 住宿 费 在规 定 标准 内 凭据报 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 格控 制 出差 人 数和 天 数 , 严 格 执行 住 宿标准 , 优先 选 择公 司 系统 内招待所、宾馆住宿。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单位企业负责人不得在所属单位报销差旅 7 费用
17、,不得报销出差期间发生的与差旅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三十条 因履行紧急公务,确因票源紧张等原因导致乘坐 交通 工 具超 过 本级 标 准的 , 报 销时 应 提供 书 面说 明 并经 本 单位负 责人批准。 第七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企业负责 人出 国 ( 境 ) 处 理 本单 位 和所 属 单位 境 外经 营 管理 业 务以 及 参加 培训、会议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单位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 性出 访 和考 察 性出 访 , 不 得 安排 与 企业 负 责人 因 公出 国 (境 ) 任 务无 关 的人 员 随行 , 严 禁用 公 款
18、或 者 变相 用 公款 出 国 (境 ) 旅游。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出国(境)应严格执行公司因 公出 国 (境 ) 管 理办 法 , 不 得 以任 何 理由 绕 道旅 行 , 或 者 以过境 名义 变 相增 加 出访 国 家和 地 区 , 不 得无 故 延长 因 公出 国 (境 ) 时 间。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单位企业负责人因公出国(境)应严格执 行公 司 因公 出 国 ( 境 ) 经费 管 理办 法 , 严格 遵 守经 费 预算 、 支 出、 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严禁超标准接待。 第八章 通 信 8 第三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支出包括因履行工作职责 发生的移动通信费和住宅通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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