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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本县租赁型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本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城区规划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含县第一中学公租房)的配租、准入、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县城区原有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的统称,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 第四条县住房委员会负责牵头协调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
2、理和监督工作。 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具体承办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登记、轮候配租以及建设、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县住建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税务局、城东街道办事处、城西街道办事处、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效能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住建局负责受理不受户籍限制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并进行资格初审,提请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核查申请人相关信息后出具申请家庭的审查意见。 城东街道办事处、城西街道办
3、事处负责受理辖区内申请人的申请并进行资格初审,通过提请公安局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民政局负责核查申请人婚姻信息,核查低保、特困人员的婚姻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相关信息,核查汇总后出具审查意见。 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及交易信息。信息包括房产坐落、建筑面积、房产性质、房产用途、交易时间、转让方式、交易金额等。 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以及贷款情况。信息包括缴存单位、缴交基数、缴交比例、月缴存额及贷款、支取情况
4、。 公安局户政部门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审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的户籍信息的真实性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车辆核查信息。信息包括:车型、车牌号、是否营运、登记日期、新车购置价、转让时间、转让价格。转让时间超过3年的,无需提供。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注册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类型、住所(经营场所)、注册资本(资金数额)、成立时间;相关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注销时间超过3年的,无需提供。 税务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个人纳税记录(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属期没有进行个税申报的,提供未申报信息)
5、。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缴税金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养老保险缴纳信息。信息包括缴纳社保的单位、首次缴纳时间、个人缴纳比例、缴费基数。 人民银行配合住建部门协调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相关银行账户信息、商业保险投保及缴费信息。 效能办负责对联合审查中各责任单位出现的不配合、不受理、超时限、不作为等行为进行监督问责。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 第六条申请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籍条件: 1.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取得县城关8个社区(城东街道:文安、文兴、胜利、翠屏社区,城西街道:文河、新秀、青云、金泰社区)居民户籍满2周年(截止申请日期,下同),
6、并在城区工作、生活;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中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纳为共同申请人。属于离异的,办结离婚手续应满1周年以上(含1周年);已出嫁境外但户籍未迁出人员不得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属于未婚的,若父母已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男性需满22周岁(含22周岁)以上,女性需满20周岁(含20周岁)以上才可独立申请。 2.不具有城关8个社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需在城区工作、生活,且在城区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缴交社保单位的
7、注册地址应位于县中心城区规划区内。若申请人服务于不同单位,两个单位缴交社保的时间间距低于6个月的,间距时间可计入工作时间。 3.在本县城关居住和工作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定编工作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二)住房状况: 1.申请人应在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自建无产权房、违章搭盖或购买违章建筑等视为有房户处理,建筑面积按实计算;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应无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房屋的交易(含买卖、赠与、继承、离婚拆户或委托拍卖)行为。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公有住房、购买或租住保障性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等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8、 4.申请人夫妻与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已分户,但申请人夫妻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城区拥有房产的,其房产面积和套数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申请人父母房产面积(申请人父母家庭人数+申请人父母子女的家庭人数)45平方米 申请人岳父母(或公婆)房产面积申请人岳父母(或公婆)家庭人数+申请人岳父母(或公婆)子女家庭人数45平方米 申请人子女房产面积(申请人子女家庭人数+申请人家庭人数)45平方米 申请人父母房产套数(申请人父母子女数+1)1 申请人岳父母房产套数(申请人岳父母子女数+1)1 申请人子女各自名下房产套数2 移民分配的大幢厝以房屋门牌号为认定单位,一个门牌号认定为一套,其他房屋以产权证为认
9、定单位,一本产权证认定为一套。 (三)收入状况: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不高于上一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的2.4倍(上一年度标准未公布的,取再上一年度的标准)。 (四)家庭资产: 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城区规划区外的房地产和城区规划区内非住宅房地产(宅基地、店面、车位、写字楼、厂房等非住宅)、车辆(车辆价值以新车购置发票或各类保单中车辆的价值为准)、投资(生产经营性单位股权,3年内注销或变更的仍纳入资产计算)等资产,城区规划区外的房地产和城区规划区内非住宅房地产以税务部门开具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上标明的价格为依据,无法提供涉税证明的,以房
10、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值为依据;城区规划区内住宅已纳入住房面积计算范围的,不再纳入财产价值计算范围。以上家庭资产均不扣减贷款金额。 具体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资产应不高于15万元A(动态调节系数); A(动态调节系数)=上一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上一年度标准未公布的,取再上一年度的标准)21182(2022年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 第七条下列对象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生活无法自理,行动不便且在城区内无监护人; 2.精神疾病未痊愈; 第八条在本县城关居住、工作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定编工作人员,不受城区规划区外房产限制,且城区规划区外房产不纳入资产计算。 第九
11、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类人才入选者在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无房或少房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不受家庭户籍、收入限制。 第十条有突出贡献人才的家庭(如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优秀运动员等家庭)及在城关规划区内需特殊救助的家庭(如火灾、地质灾害等受损严重家庭),经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报县政府议定通过后,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特殊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现役或退役军人家庭、烈士遗属家庭(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家庭、病故军人遗属家庭)及其他优抚对象家庭的抚恤、补助、优待金、护理费不纳入个人、家庭收入和财产计算。 第十二条申请对象应如实填写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
12、以下材料: (一)户籍身份证明及婚姻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已婚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离异申请人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申请人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等丧偶的相关证明;未婚申请人需提供未婚承诺书。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外地务工人员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的证明。 (二)住房状况证明: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城区内无房的提交无房承诺书;少房的提交房屋产权权属证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有在外地购房的需提供外地购房证明(产权证、购房合同等); 3.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不在本县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县以
13、上房改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当地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 (三)收入、资产证明: 1.收入证明: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含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奖金等福利); (2)无固定工作单位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收入证明。 2.资产证明: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城区规划区外房地产和城区规划区内非住宅商品房的,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无法提供涉税证明的,提供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购置车辆的,需提供车辆购置发票或保险公司保单; (3)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股东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所占股
14、份证明、申请之月前12个月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优先分配对象应提供的证件: 1.归难侨、省级以上劳模(含省级)、受市级以上见义勇表彰家庭应出具有效的证书、证明,已取得廉租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提供县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证明;二级以上残疾人员(含二级)提供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农村二女绝育户家庭提供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 2.现役或退役军人家庭、烈士遗属家庭(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家庭、病故军人遗属家庭)及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乡镇(街道)出具的身份证明; 3.人民武装部干部职工、消防应急干部职工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4.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类人才入选者应提供县组织部有效的认定文
15、件; 5.从事本行业工作连续工龄在5年以上(含5年)的公交司机、一线二线环卫工人,应由所在单位出具有效的认定文件(签订的用工合同等); 6.2022年以来重点项目建设及城市棚户区改造中被征迁未安置的家庭(含D级危房已被收储的危房户)需提供拆迁合同和拆迁部门出具的证明,D级危房已被收储的危房户需提供D级危房鉴定书及土地收储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本环节5个工作日)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不受户籍限制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向住建局提出申请;住建局、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核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
16、需补正的材料。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初审(本环节30个工作日) 住建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信息及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对其它条件进行初审,将申请人审查情况张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汇总后报送县住建局。时限为30个工作日(含公示期7日)。 (三)复审(本环节15个工作日) 县住建局自收到街道办事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起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保障中心联查;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人力
17、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发起联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信息并反馈;住建局自收到核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汇总并出具复审意见提交县住房委员会核准。 (四)核准(本环节15个工作日) 县住房委员会自收到住建局核查的家庭住房意见后,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收入和资产核定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予以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对保障对象进行核准登记,向社会公开核准结果,并通知申请人。时限15个工作日(含公示时间)。 第十四条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可向县住房委员会实名举报,县住房委员会牵头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18、第十五条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住房委员会申请复核。县住房委员会牵头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轮候与配租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为3年。县住房委员会依据房源和轮侯申请人情况,适时组织申请人准入资格轮侯顺序号公开摇号,准入资格轮侯顺序号作为配租顺序的依据。摇号结果向社会公布,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顺序:首先满足政府应急周转需要,其次满足优先配租对象需求,第三满足符合条件配租对象需求,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轮候期间,申请人的就业、住房、收入、家庭人员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在变动后的60天内向县
19、住房保障中心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其配租资格取消。 第十九条下列家庭优先配租: 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含省级)家庭、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家庭、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类人才入选者家庭、现役或退役军人家庭、烈士遗属家庭(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家庭、病故军人遗属家庭)及其他优抚对象、人民武装部干部职工家庭、消防应急干部职工家庭、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家庭、归难侨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农村二女绝育户家庭、连续工龄在5周年以上(含5周年)的公交司机和一线二线环卫工人家庭、2022年以来重点项目建设及城市棚户区改造中被征迁未安置的家庭(含D级危房被
20、收储的危房户)。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房空即租”,房源出现,县住房保障中心依据配租对象优先顺序及轮侯顺序号通知轮侯申请人入住。 第二十一条轮侯申请人应在收到县住房保障中心发出入住通知后的15日内,与县住房保障中心签订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申请人不接受所配租的房源、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将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其配租资格取消。 第二十二条已签订租赁合同的申请人,凭入住通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在7天内到所承租住房的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对公共租赁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和继承权,不得转让使用权、不得调
21、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对公共租赁住房享有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按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并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各类费用。承租人经限时催缴依然不缴纳上述费用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可从租赁保证金中予以扣缴后解除租赁合同,强制清退承租人。 第二十五条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承租人应于签订租赁合同当日缴交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按每户2000元标准收取。逾期15日不缴交租赁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承租资格。租赁保证金在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时,在扣除应由承租人缴纳的各项费用后一次性无息退还给承租人。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
22、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租赁价格,租赁价格经县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租赁价格实行一房一价且适时调整,新签订的租赁合同按当年度经备案、公布后的价格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现役或退役军人家庭、烈士遗属家庭(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家庭、病故军人遗属家庭)及其他优抚对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予以减免租金。 第二十八条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对已入住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承租户),其租金水平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对于新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县政府批准后,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实行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先收后返。 第二十九条完善城镇
23、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资格复核制度,不再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同时应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进行租金调整。承租人违反有关规定或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十条已分配入住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廉租住房承租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再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 (一)廉租住房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人均住房面积大于13平方米; (二)廉租住房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人均收入高于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本年度标准未公布的,取上一年度的标准); (三)廉租住房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拥有非营运汽
24、车; (四)廉租住房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承租期间,存在自费出国留学、旅游(出境20天以上)行为。 第三十一条租赁合同期间,承租人的就业、住房、收入、家庭人员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动后的30天内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主申请人死亡,其他共同申请人申请变更主申请人时,可不受户籍和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续租审核制度。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县住房保障中心重新申请;经审核确认符合续租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中心与承租人签订续租合同,承租人继续租住。 第三十四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或承租信
25、息变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如实填写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信息变更申请表,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县住房保障中心受理后按批次报送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审核。原则上每月报送一次。 (二)审核 街道办事处收到报送的材料后,牵头公安局、社区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信息及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对其它条件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其中各协办部门报送协查结果时限为5个工作日。 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住建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按各自分工就申请人及共
26、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其中各协办部门报送协查结果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核准 县住房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对续租申请或变更申请进行核准,向社会公开核准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含公示日期)。 第三十五条县住房保障中心按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修,并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 第三十六条非独立选址建设、配建或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纳入对应住宅项目统一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独立选址建设或通过市场化租赁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房保障中心选聘专业服务机构进行
27、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机构或专业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并定期对室内装修、家具、设备(包含零部件)进行查验和保养,承租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因承租人自行装修、改变房屋原有结构、使用不当或擅自拆解有关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由县住房保障中心责令承租人负责修复、赔偿、退出已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三十九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等方式在城区规划区范围获得其他住房,且超过规定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 (
28、二)承租家庭因婚姻状况或承租人情况发生变化无法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三)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承租人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续租,但退出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6个月的搬迁过渡期;搬迁过渡期从取得产权日期开始计算,承租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以买卖合同签约时间为房屋产权取得时间。搬迁过渡期内月租金,按原合同签订的租金价格执行。 第四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房保障中心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取消其租住资格,并限期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调换的; (二
29、)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四十二条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资格,但拒不腾退住房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可没收租赁保证金,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条件、核查程序、轮候规则等政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开工、竣工和房源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住房保障各审核、管理、运营的工作人员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五条县住房保障中心应
30、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人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六条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当设立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本县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公共租赁住房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县住房保障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依照各自职责调查核实作出处理。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四十八条县住房保障中心应组织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
31、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隐瞒虚报行为: (一)经核对查验,申请人申报的基本信息与规定的申请条件存在重大差异的; (二)伪造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在审核过程中发生异议,申请人不按要求提交相关补充材料、执意不配合县住房保障中心开展核查工作的。 第五十条申请人或单位有隐瞒虚报
32、行为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按照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以行政处罚: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1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十一条承租人有前款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33、,按照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处以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1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按照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处以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古政20228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古政20229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住建局关于2022年县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办法的通知(古政办202220号)同时废止。 第26页 共26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第 26 页 共 2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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