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整治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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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结合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县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人、车、路、货、企”等关键要素和环节,集中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挂靠运营”、非法改装、人员“无证上岗”和车辆不符合国家规定上路运行等问题,推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和路线风险评估,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畅通信息协同共享渠道,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实施动态监控和管理,根治长期存在的顽症痼疾,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整治任务 (一)严格
2、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资质资格安全准入。 1.全面排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准入情况。交通运输部门对已取得经营许可的危货运输企业,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明确的开业条件进行检查清理,对已不具备开业条件要求的、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危货运输企业,要进行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开业条件或安全隐患整改不合格的,原许可机构应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或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2022年底前,完成排查整治并依法取缔不具备资质的企业、单位、个人及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与财政、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协调沟通,根据本地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销售的实际运输需求量,编制符合当地发展实际
3、的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发展规划,规范行业发展,防止无序增长。根据交通运输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运营清理方案要求,2022年底前彻底消除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挂靠运营”现象。(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2.全面核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以路上抽查、入企核查等形式,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资质进行全面核查,2022年底前完成核查整改(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等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拥有30辆车(含挂
4、车)以下的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1人;拥有30辆车(含挂车)以上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除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其中拥有30辆以上200辆以下的危货运输企业,专职安全员按照每30辆车设置1人标准配备;超过200辆的,按每增加50辆增加一人标准配备。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每月培训不得少于1次,培训时间每次不得低于1.5学时。要严格查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无证上岗、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2022年3
5、月底前彻底消除“无证上岗”现象。(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3.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车辆维护、检测、使用、管理以及审验等制度落实情况。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2022年底前完成全面排查并依法查处取缔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不达标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以及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全面检查辖区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情况,核查危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是否合法有效,督促危货运输企业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健全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及时
6、进行车辆维护,按时接受检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罐式车辆的罐体应具有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和定期罐体年检合格报告。(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4.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退出机制。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评估导则,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一律停业整顿,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审批机关依法吊销相应的营运资质。(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各乡镇(
7、街道)、开发区、县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提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水平。 5.深入开展车载罐体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危险化学品车载常压罐体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检验规范制造生产车载罐体,并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自查。组织对所有危险化学品车载常压罐体生产企业是否持续保持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进行排查,2022年底完成第一轮排查,对隐患排查中发现的无证非法生产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县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6.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保障技术应用。督促车辆生产企业严格贯彻执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一部分:金属常压罐
8、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22)、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 2022)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标准,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保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22 年第 55 号)要求,规范并统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监控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监管要求,利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加强对车辆运行状态、罐体及货品安全状态、行进线路状况等监控,完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识别驾驶员不安全行为、车
9、辆运行异常状态等风险,对发现超速、疲劳驾驶的车辆及时进行提醒,并对相关车辆驾驶员进行处罚及安全教育,切实履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积极推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防碰撞装置、槽车罐体防损钢架、智能监控报警装置等,2022年6月底前确保现有成熟的安全保障技术应用到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持续落实) (三)规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安全管控。 7.严格危险化学品托运、装载(充装)等环节安全管控。交通运输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并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10、JT/T617-2022)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化学品标志,并提供“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装载、充装前查验规定,依法从严查处未查验承运企业(单位)、车辆、罐体、人员资质和安全状况或者在查验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向道路运输车辆装载或者充装危险化学品,以及超过车辆核定载荷装载或者超过容器核定压力充装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严格执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制度,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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