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再审申请书范文合集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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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关于再审申请书范文合集8篇关于再审申请书范文合集8篇 在法律不断完善的社会中,许多场合都离不了申请书,不同的运用场景有不同的申请书。我们该怎么写申请书呢?以下是我细心整理的再审申请书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再审申请书 篇1申请人:张,男,汉族,1969年月日诞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镇小溪村号。身份证号码:4305221969111。被申请人:东莞市大酒楼有限公司,居处地:东莞市南城区路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男,xxxx年月日诞生,广东省梅县人,现住东莞市虎门镇花园苑号,身份证号码:44142119735916,系东莞市虎门修理店业主。再审诉讼
2、恳求:一、撤销(20xx)东中法民一终字第4741号民事判决书;二、判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下列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1、医疗费34286元(含康复费、整容费),2、误工费16168.5元,3、陪护费1560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1506元(含适当的养分费),4、残疾人生活补助费71117元,6、鉴定费550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85680元,8、交通费4081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264948.5元,减去被申请人王已支付的医疗费23000元和按判决书支付的赔偿款46612.46元,俩位被申请人还需向申请人支付195336.04元。三、诉讼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担当。事实和理由如下:
3、一、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领实有误依据我国电力供应与运用条例第37条,结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方法,俩位被申请人签订的东莞市酒楼公司空调安装工程(人工费承包施工协议)属于无效合同。被申请人王本系东莞市虎门修理店的业主,不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资质,不行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修理或者试验业务,其作为乙方在东莞市酒楼公司空调安装工程(人工费承包施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上签名后却公然加盖了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名义出具的公章。被申请人东莞市大酒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楼公司)存在非法发包的行为;故此显示两位被申请人存在着共同的主观过错。被申请人王任何将申请人转化成独立的承包
4、人的行为均属无效,双方只能形成雇佣关系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有实际工作阅历而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无论是在专业资质上、在用工地位上、在组织归属上及在对外担当责任方面,都只能充当被申请人王的雇员或帮工或助手。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确定民事责任时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又明显的违反了当事人的约定本案应适用平安生产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运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方法、用电平安导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酒楼公司在用电行业规则方面和超合同用电方面存在何种过错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电力设施或者建筑物等物件的全部人和管理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酒楼公司应证明自己没
5、有任何过错。但原审法院却将证明酒楼公司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完全推给申请人,适应法律有误,认定的事实也是将错就错。其次,本案应适用俩位被申请人在协议中对平安职责的约定。协议其次条第1款、第2款分别明确了俩位被申请人的职责。最终,酒楼公司的供用电合同虽与协议隶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其履行结果与协议相关。酒楼公司负有实行一系列措施来协作供电人保证用电平安以符合条例要求的义务,譬如,严格根据国家或电力行业标准,设计、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用电设施等等。三、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存在消极对待和行使过度两种极端状况首先,法官消极对待释明权。对于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东府复决20xx011002号行政复议确定书确定的
6、申请人“王张其于XX年8月22日20时在酒楼公司酒店二楼检查空调时不慎被电击伤。”的事实,原审法院还作反向的诱导性启发,促使申请人就其“触电掉地的事实”予以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民法通则第123条、第126条,俩位被申请人应担当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却将上述举证责任安排给申请人,这种临时心证及相关法律见解,剥夺了申请人的程序参加权,造成了突袭安排举证责任和突袭裁判。申请人提交了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但原审法院既没有行使举证释明权,又没有事后予以调查。其次,原审法院过度行使了释明权。申请人在诉请中虽有冲突不明之处,即“误工费1347元(计算至定残之日起为224天,
7、参照建筑安装业26346元/年标准计算)”,但依据申请人供应的计算标准本应得出误工费损失为16168.50元。原审法院行使释明权过度,将本属辩论主义领域的误工费数额问题视为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以剥夺申请人辩论权的形式造成了代替申请人行使处分权的法律后果。程序保障指向型主动释明模式要求法官为保证“当事人主导原则”真正发挥作用需适时地向申请人供应建议和看法。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任何牵涉申请人利益的主动行为都不得违反对审原则,应当给予申请人陈述的机会,应当使当事人作出充分完整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说明。最终,为了实现侵权行为法“有损害,就有救济”的功能,侵权行为人必需证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才能免除责任,法
8、院对此并未释明相关的法律见解。四、原审法院基本上不支持申请人提出的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受害人将来的收入损失,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应当赐予赔偿。关于此类赔偿的计算,原则上赔偿的数额应当为其受伤后实际可能获得的收入与假如不受伤其本应获得的可能收入之间的差额。对于侵权导致的机会丢失,当某种机会是一种很可能发生的机会时,换言之,当一种机会依据事物的通常发展过程是存在的时,对该机会损失导致的损害应当赐予赔偿。申请人仅获得了一部分名义性赔偿金,对其实质性损害赔偿原审法院基本上不予以支持。由于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遇损害的当事人在依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现时的情形所允许的确定性(依据原审法院因申请人的实际阅历而对其独立
9、承揽人的拟定),证明白损害的程度以及能适当地弥补其损失的赔偿额后,依据侵权法中的“填补损失”或者“填平损害”的原则有权就该损失获得补偿性的损害赔偿金。xxxx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详细规定(试行)。第7条规定:“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人80万元人民币。”xxxx年8月5日实施的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方法第31条对侵害人格尊严或者侵扰人身自由的规定了5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XX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说明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和高级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认
10、为这与司法说明的指导思想没有原则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28条限定了年赔偿总额;但本案应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说明对年赔偿总额并未做限定的规定,因为引发此类纠纷的商事侵权人是法人和个体工商户,而本案申请人为弱势的未享受工伤社保等国民待遇的农夫工。XX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敬重和保障人权。”申请人39岁即构成四级伤残,依据司法鉴定书,“损伤致被鉴定人张l1椎体压缩爆裂骨折,有骨块进入椎管,椎管狭窄,伴有双下肢不完全性瘫痪,如伤者腰骶及臀部感觉减退,下腹壁及提睾反射减退,双下肢肌力4级,双足背屈,趾屈肌力3级,双足趾
11、屈伸肌力力01级,足趾活动障碍,致使伤者双下肢乏力,提抬困难,步态慢跚,驰缓,活动吃力”。申请人数十年由伤残导致的羞辱感、难受或羞辱的剧烈程度,其实际持续的期间或可能持续的时间之长,以及其可以预期的后果之大,对儿女生活负面影响之深而为内疚之烈,请贵院明察。综上所述,因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东中法民一终字第4741号民事判决书存在如下符合再审条件的法定情形:1、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2、对审理案件须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缘由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明收集的;3、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反当事人的约定,又违反了法律的规定;5、未正确行使
12、释明权而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6、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故恳请贵院拔屈辱于既判,如所请于重审;扫法务之迷失而立新规,纠审判之偏差而树典型。再审申请书 篇2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职业 具体住址 邮寄地址被申请人:格式同上申请再审人 与被申请人 因 纠纷一案,不服 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恳求: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款第 项:(详细法律条文内容);第 款 第 项:特申请再审。三、详细事实和理由:1、 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
13、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款第 项,详细理由依据如下:2、 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款第 项,详细理由依据如下: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日期:再审申请书 篇3申 请 人: 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薛村村委会第十四经济社法定代表人: 主任住 址: 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薛村村委会第十四经济社被申 请 人: ,女,197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薛村九社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土地补偿款安排纠纷一案,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13日作出的(20xx)龙民一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不服,现申请再审。申请 事项:1. 撤销
14、(20xx) 龙民一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2. 确认被申请人为非申请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事实与理由: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土地补偿款安排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xx)龙民一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判令:“限申请人在本判决生效7日内付给吴庆铃土地补偿款15650元”。因申请人未能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不但“原判决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而且“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予撤销。理由详述如下:一、 一审判决以被申请人“其户籍还在海口市龙华区薛村九社”及“20xx年参与了被告
15、办理的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由,确认被申请人“属被告的经济社员”是完全错误的(判决书其次页倒数第五行),因一审判决认定的这一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1. 申请人法律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4条:“集体全部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夫集体全部,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之规定,申请人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夫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之规定,申请人作为 “农夫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将其放在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6、”并列平行的地位;2. 申请人的法律性质。农业法第11条对申请人性质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即“国家激励农夫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夫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根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农夫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扰农夫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3. 成为申请人的一名社员的条件。依据上述对申请人法律地位及法律性质的分析可知,加入者必需首先遵守申请人组织内的规章制度,履行自己所担当的的各项义务,即“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
17、活动”,才能取得相应的劳动酬劳及各种收益。即申请人社员必需要先履行相应义务,为申请人付出肯定量的劳动以便换取等量酬劳,这是自然人能成为申请人一名社员的先决条件。4. 本案中的被申请人能否有资格成为申请人一员的关键,是要看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了作为申请人一员应尽的义务。依据以下事实,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即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任何义务,不拥有成为申请人社员所必备的条件:(1)从空间距离上讲,被申请人不住在本村,定居于远在几十公里外的屯昌县,是不行能回来为申请人履行社员义务的;(2)从家庭角度而言,被申请人婚后已经有了小孩,既要持家,又要照看子女,也是不行能回到申请人处,为其履行社员义务的;综上,一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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