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诠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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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诠释 本文作者:周帼工作单位:东南大学人文学院 一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 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以司法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为其评判标准,看法院对案件的裁决是否符合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从这一标准出发,法官只要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出的裁判都是公正的,违法的裁判一定是司法不公正的裁判。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确定性。法律规范是一种稳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法官在司裁判案时,必须有法必依,以法律为准绳,不以法外因素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对相同情况的案件要做出相同的处理。法官的义务是忠实于法律,司法裁判应当正确使用法律。二是技术性。法官通过严格适用法律规
2、范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确定性和统一性,其倾向于法律证明,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法律标准就是通过这种操作来评价司法公正。三是客观性。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加个人偏见,遵守确定性的法律规范,案件事实认定要客观,法律适用要客观。司法公正的社会标准是指社会大众以司法活动是否符合民意作为司法活动的评判标准,侧重于从民俗、常理、伦理道德等角度来评判司法。社会群体对法院司法活动进行评议,往往采用这一标准。它所表现出来的形式就是广大民众以及社会舆论对法院裁判的态度是赞同还是反对。与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相比,社会标准具有不确定性、道德性和主观性。第一,社会标准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尽管社会标准是民意的
3、一种反映,反映了社会客观现象,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但与法律标准相比,社会标准的不确定性明显。社会标准的不确定性首先表现为认识的不确定性,对同一案件,不同的评价主体可能得出不同的评价结论;即使同一评价主体,对同一案件,在不同的评价时间也可能得出不同的评价结论。例如,在佘祥林冤案中,当地民众在案发时普遍认为佘祥林就是杀妻凶手,有220多人联名写信要求司法机关立即处决佘祥林。在事隔数年事实真相被披露后,多数民众又表现出与当初截然相反的态度,认为佘祥林受到了冤枉,对其表现出极大的同情,要求严惩渎职者。社会标准的不确定性其次表现为数量的不确定性,社会标准中所体现的民意究竟代表多少公众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尤
4、其在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权威民意调查机构的国家,很难将抽象的民意通过数据分析以具体的一百零一分之一百零一的方式公诸于众。第二,社会标准具有较强的道德性。社会标准主要通过民意来评价司法公正,更侧重于从民俗、常理、伦理道德等角度来评判司法公正与否,道德性较强。第三,社会标准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人们在采用社会标准评判司法案件时,更多地带有自己对案件的认知和情感色彩,评价结果难免会具有相对的局限性和随意性。需要说明的是,社会标准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科学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本质和法律精神,对实现司法公正极具意义。一方面,社会标准体现了法律的社会性和人民性,这就促使法官在审判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标准,使其审判活
5、动充分体现服务于社会的职能;另一方面,社会标准能够弥补司法滞后的缺陷,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终极目标。 二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的牵连与相悖 (一)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的牵连 一个完美的裁判既应符合法律标准,同时也应与一定的社会标准相符合。在一个法治传统良好、社会关系相对稳定、社会主流价值观趋于一致的国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应具有统一性。这主要来源于道德与法律的完整统一性。道德与法律同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当道德的社会规范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加以确立时,道德便具备了强制性的规定。法律应反映道德的内容,追求善。司法公正的道
6、德标准是树立法律权威的重要途径。法官在办案时也应考虑政治、经济、道德及社会舆论等各种因素,使案件的处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使办案的法律效果和伦理效果达到统一。在实践中,衡量司法公正与否,我们往往更侧重于采用法146律标准。但社会标准对司法公正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一方面,社会评价标准的介入,有利于实质正义在司法领域中的实现。传统中国社会是以私人关系为纽带形成的礼俗社会。中国人历来追求以伦理为取向的实质公正,而不是形式公正。法律以公正为价值追求,实质正义正是司法的终极目标,是法治的目的和内容,体现了法治的价值观念与价值追求。社会评价标准的介入,可以促使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化解或缓和社会主体之间的矛盾冲
7、突,促使实质正义的实现。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往往取决于司法对社会公众需求的满足程度,司法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程度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成正比。社会标准的介入,同时也表明司法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不符合社会公众期望。司法要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必须承认和尊重社会标准,增进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和信任。 (二)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的相悖 对司法的公正性评价,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常常结论不一。主要由以下原因促成:第一,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性质不同。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具有确定性和一致性,而社会标准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和多样性。第二,我国目前特殊的社会环境
8、使然。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中国的社会转型期,社会各阶层利益正处于一个不断调整和纠偏的过程,社会关系复杂,法治传统薄弱,法律信仰薄弱,多种社会关系的调整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发生激烈碰撞。不同社会主体的利益要求可能在现行法律中寻求依据,也可能在道德中得到支持,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虽然经过多年改革开放,我们的物质文明有了长足发展,法律制度有了较大进步,但人们的观念和传统的变化却远未跟上物质和制度的变迁。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一味纯法律思维,过分强调法律条文的严格适用,就可能兼顾不到各方利益,处理不好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的关系,很可能使裁判结果背离社会效果。为了更好地阐释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的
9、相悖,以全国首例“包二奶遗赠纠纷案”为切入点加以分析。“二奶”张学英要求依据遗嘱(经过公证)接受黄永彬遗赠给她的财产。最后法院判决张学英败诉。该判决受到当地老一百零一姓的广泛支持与好评,但在司法界却引起广泛争议,形成了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依法承认遗赠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也应依法保护接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二奶”行为在道德上应予以谴责,但这不是法律干预的范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包二奶”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基本法(民法)和特别法(继承法)有不同规定时,应适用基本法来判案。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法官选择法律标准还是社会标准。在本案的
10、判决过程中,“法律”与“道德”之间,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之间产生了激烈的碰撞,正因为如此,此案才备受社会关注,影响深远,留给我们很多启示。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如何把握好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的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难题。 三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共生路径 司法审判实质上是一个利益衡平的过程。法官裁判既应考虑当事人利益衡平,也要考虑到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衡平。这就要求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既要坚持依法办案,又要充分考虑民众对司法的关注程度和心理承受能力,努力达到既符合法律的规范性要求,又能与社会民众的要求和心理期待基本相一致的目标,最大程度地赢得整个社会的认同和支持。第一,法律标
11、准优先于道德标准“法治社会中,在法与德的共有领域,处理和裁决纠纷的首要和基本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其次才是道德,如二者能够互补则善莫大焉!即以法律为基准,以道德为进退,冲突与矛盾的解决才能找到一个双方可以接受的平台和依据。如一开始就以道德为标准,而大家的道德观又见仁见智,甚至截然对立,彼此很难说服对方接受自己的意见,势必会造成矛盾的激化和难以解决。”当法律标准与道德评价标准冲突时,应坚持把法律标准放在第一位。它要求法官通过审判活动来平衡司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尽量实现社会标准与法律标准的合理对接。社会对司法进行评价时应当奉行民意服从于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不应与具体的法律规定相冲突。法律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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