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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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细则 为规范全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行为,提高政府保障能力,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特困群众新型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发202250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结对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区发2022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救助范围和对象 临时救助是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给予的一次性临时性救助。凡具有我区常住户口一年以上,且长期居住辖区,因病、因灾及子女就学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家庭: (一)城乡
2、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家庭; (二)经区民政局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20%的低保边缘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市低保标准50%以内的城市居民家庭); (三)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白血病、尿毒症、植物人、癌症等),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因个人负担高额医疗费,直接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四)因车祸、火灾等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并缺乏自救能力的城乡困难家庭; (五)因子女在上学阶段或被
3、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不含自费择校生),经各级救助帮扶后,仍无力支付教育费用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 (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孤寡老人、孤残儿童、重残人员和优抚对象等家庭; (七)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临时困难救助范围: 1、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的; 2、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材料的; 3、拒绝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4、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5、当年家中购买单件价值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以上(含10倍)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6、当年新建、购
4、买、扩建房屋,或以商品房价格购买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 7、其他按照规定不能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情形。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临时救助原则上每年度不重复救助,但如遇特殊情况必须重复救助的,最多不超过两次,年内救助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 (一)因子女上学,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含享受学费减免后和其他社会捐助的低保家庭),实行分类救助。救助定为三个标准:一是在上小学、初中阶段,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元(已享受义务教育学杂费减免的除外);二是在上高中(含中专)阶段,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10元;三是在上大学阶段,
5、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500元。 (二)因患危重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个人负担医疗费累计超过5000元),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原则上按当年个人负担金额的10%进行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元。对已经享受过我区大病医疗救助政策的救助对象,原则上不再享受临时救助。 (三)因不可抗拒原因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导致家庭暂时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残儿童、重残人员和优抚对象等家庭,由各乡镇、街道提出救助标准建议,由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具体救助金额。 三、申请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困难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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