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刑法修正案_九_关于涉恐犯罪规定的学理置评_石聚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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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 2016 年 1 月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Jan. 2016 第 1 期 总第 191 期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No.1 Sum.191 刑法修正案 ( 九 ) 关于涉恐 犯罪规定的学理置评 石聚 航 ( 江西警察学院 , 江西 南昌 330100) 摘 要 : 通 过 梳 理 关 于 涉 恐 犯 罪 的 规 定 , 可 以 端 倪 刑 法 立 法 在 惩 治 涉 恐 犯 罪 中 诸 多 理 念 和 制 度 的 创 新 。 主 要 表 现 在 : 首次以犯罪群的 立 法 模 式 规 定 涉 恐 犯 罪 、 预 备 行 为 的 实 行 化
2、 、 类 型 化 思 维 的 彰 显 、 加 大 对 涉 恐 犯 罪 的 经 济 制 裁 、 建 构理性的 、 多元的 刑 罚 措 施 等 。 但 修 法 中 也 存 在 由 于 部 分 罪 名 未 独 立 犯 罪 化 , 造 成 解 释 论 上 的 难 题 , 涉 恐 犯 罪 之 间 以 及与其他犯罪之间罪刑的不均衡 、 罪名与罪状表述的不匹配等问题 。 关键词 : 涉恐犯罪 ; 恐怖主义 ; 恐怖组织 ; 恐怖活动 中图分类号 : D924.32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2095 2031( 2016) 01 0015 05 一 、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 关 于 涉 恐
3、 犯 罪 刑 事 立 法 的创新 ( 一 ) 首次以犯罪群的立法方式惩治涉恐犯罪 1997 年 刑 法 在 全 面 修 订 时 , 仅 增 设 了 组 织 、 领 导 、 参 加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罪 , 此 后 , 刑 法 修 正 案 ( 三 ) 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罪 , 而并没 有考虑到 涉及 恐怖活动的关联犯罪 。 而要有效惩治恐怖活动犯罪 , 仅仅惩罚组织者 、 领导者 、 参加者以及 资助者显然 是 不够的 。 刑法修正案 ( 九 )( 以下简称 刑九 ) 在对 涉恐犯罪修改以及增设新罪时 , 明显 地体现出来 “ 全 方位 ” 、 “ 集中式 ” 的惩戒涉恐犯罪的思 维
4、。 不仅增 加 了原先的组织 、 领导参加恐怖活动 组织罪的财 产刑 适用 , 而且对资助恐怖活动组 织罪的客观 行为予以 扩大, 并使之罪名变为帮助恐怖活动组织罪 。 与此同 时 ,还 在 刑 法 第 120 条 之 一 后 增 设 了 5 种 新 型 涉 恐犯罪 (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 罪除外 ) 的罪 名 。 基本形成了涉恐犯罪群的立法格局 。 ( 二 ) 预备行为的实行化 以 刑法 第 120 条 之二准备实 施恐怖活动 罪为 例 , 准备行为本质上是犯罪预备行为 , 但在 将预备行 为实行化后 , 准备行为成为实行行为 , 充分实现了 “ 法益保 护前置 ” 。 1尽管有学者认
5、为 : “ 该条立法中显 示出的从预备犯到正犯的变身 , 虽然 仍有瑕疵, 但 整 体而言算是较为成果的 , 也大体上回 应了教义学 上 关于预备犯欠缺类型化的争议 。 ” 2充分体现了 国家 惩戒涉恐犯罪的刑罚积极扩 张立场 。 如果 结合刑法 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来看 , 预备行 为的实行化 导 致 的 结 果 将 是 “ 预 备 的 预 备 ” 也 要 处 罚 , 这 无 疑 使 得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在立 法中出现了 处罚的二 次扩张 , 犯 罪 圈不断扩 大 。 ( 三 ) 类型化思维明显 此次对涉恐犯罪 修改的 内容上均可 以明显体现 出类型化的思维 。 宏观上 , 根据涉恐
6、犯罪的具体 对 象 、 行为 方 式等差异 分 别设定 了 不同的罪 名 , 形成 大 体上相对合理的罪名体系 。 微观上 , 具体个罪的类型 化也非常明显 。 还以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犯罪为例 , 具 体的行为就包括四种 , 类型即 “ ( 一 ) 为实 施恐怖活动 准备凶器 、 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 二 ) 组织恐 怖 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 三 ) 为实 施 恐 怖 活 动 与 境 外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或 者 人 员 联 络 的 ; ( 四 ) 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 者其他准备的 。 ” 尽 管第四项属于兜底条款 , 但相对于没 有具体类型 化 收稿日期
7、 : 2015 12 10 作 者 简 介 : 石 聚 航 ( 1980 ), 男 , 河 北 邯 郸 人 , 江 西 警 察 学 院 公 共 安 全 研 究 中 心 研 究 人 员 , 南 京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刑 法 学 专 业 博 士研究生 , 从事中国刑法学研究 。 或者仅仅概括性地规定准备行为 , 显 然此种立法 例 更有利于贯彻刑法的明确性原则 。 此外 , 如果恪守同 类解释的基本原理 , 前三项所明确列 举的行为具 有 限定第四项兜底条款的功能和意义 , 也不至于导 致 第四项成为口袋性的条款 。 ( 四 ) 新罪均采取叙明罪状表述方式 对于法定犯而言 , 叙明罪 状
8、是贯彻刑 法明确性 最优的立法选择 。 从 刑九 对涉恐犯罪 新罪名的规 定来看 , 均为叙明罪状 。 叙明罪状能够较为完整地展 现行为的不法 要素 , 是在众多罪状模 式中较为理 想 的一种表达方式 。 但是 , 叙明罪状存在语言累赘的缺 陷 , 如何以精炼的用语能够较为清晰 地展示某一 罪 的构成要件要素 , 一直是刑法立法中的重要问题 。 此 次修法增设的新的涉恐犯罪 , 尤其是 在行为类型 上 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 例如 , 刑法 第 120 条之三宣 扬 恐 怖 主 义 、 极 端 主 义 、 煽 动 实 施 恐 怖 活 动 罪 , 明 确 规定了宣扬的方式 , 具体包括 ( 1)
9、 制作 行为 ;( 2) 散发 行为 ;( 3) 讲授行为 ;( 4) 发布行为等 。 非常清晰 地展 示了宣扬 行为的形式 , 为认定宣扬恐 怖主义犯罪 提 供了明确的指引 。 ( 五 ) 注重对涉恐犯罪经济基础的削弱 涉恐犯罪多为有组织犯 罪或者受有 组织指派行 动的个人独狼活动 , 但具体行为的 实行 , 都需要 具备 相应的经济基础 。 例如 , 为了制 造暴乱 , 犯罪 人会预 先准备杀伤性的武器 、 炸药等 。 若要从根源上遏制此 类犯罪 , 对其经济基础的削弱是最为 有效的方法 之 一 。 从 刑九 的规定上看 , 除了拒绝 提供间谍犯 罪 、 恐怖主义犯罪 、 极端主义犯罪证
10、据罪外 , 其他 被修改 或 新增设的涉 恐 犯 罪 均不 同程度配 备 了罚金刑 或 没 收 财产。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 所有的罚金刑均为抽象 罚金制。 人民法院在裁量设恐犯罪的 罚金具体数 额 的时候 ,可以针对犯罪的情节 、 危 害事实大小 等做出 综合评价, 有效地从经济上剥夺此类犯 罪的犯罪能 力 。 ( 六 ) 形成惩治恐怖主义犯 罪与极端主 义犯罪不 同的立法模式 在已有的恐怖主义立法 格局中 , 恐怖 主义与极 端主义的立法模式有如下几种 :( 1) 恐怖 主义与极端 主义构成同一选择性罪名 。 例如 , 第 120 条之三宣扬 恐 怖 主 义 、 极 端 主 义 、 煽 动
11、 实 施 恐 怖 活 动 罪 ; 第 120 条之五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 、 极端主 义服饰 、 标志 罪 ; 第 120 条之六非法持有宣 扬恐怖主 义 、 极端主义 物品罪 。 仅就文本而言 , 立法在评价上 述宣扬行 为 、 强制佩戴行为和非法持有行为时 , 认为恐怖主 义与 极端主义的危害程度是相当的 , 也因此 , 将 之放在同 16 一条款中以选择性罪名的方式加以规定 。 ( 2) 有些罪 名 仅 处 罚 恐 怖 主 义 或 恐 怖 活 动 的 , 例 如 , 刑 法 第 120 条之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 而在刑法中却没有 诸如 “ 准备实施极端主义活动罪 ” 的 罪名 , 因
12、此 , 对 于 准备实施极端主义活动的犯罪 , 只 能根据其 他犯罪 的实行行为认定为相应犯罪的预备 。 易言之 , 立法对 于 “ 准备实施极端主义活动 ” 的犯罪根 本没有意图 进 行实行化 。 ( 3) 有些罪名仅处罚极端主义而不处罚恐 怖主义相应的犯罪 。 例如 , 刑法 第 120 条之四利用 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 而立法并 没有规定 “ 利 用 恐怖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 , 如果 恐怖主义者 煽动破 坏 法 律 实 施 的 , 则 可 以 依 据 刑 法 第 278 条 煽 动 暴 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 或 者存在利 用邪教组 织 等 破 坏 法 律 实 施 的 ,
13、 则 可 以 依 据 刑 法 第 300 条 组 织 、 利 用 会 道 门 、 邪 教 组 织 、 利 用 迷 信 破 坏 法 律 实 施罪论处 。 ( 七 ) 理性化和多元化的刑罚结构 此次修法 , 在惩治涉恐犯 罪时刑罚种 类呈现出 理性化和多元化的特点 : 1 没有增加死刑的适用规定 尽管涉恐犯罪的危害程 度极大 , 甚至 在国际社 会上与邪教犯罪 、 有组织犯罪共同被 称为三股势 力 。 但是 , 我国在此次修法的过程中 , 并未完全仰 赖运用 重刑来治理 。 例如 , 现行刑法 文本中所有 的涉恐犯 罪 , 在法定上均无死刑的设置 。 当然 , 本 文讨论的仅 仅是行为人实施了涉恐
14、犯罪的实行 行为 , 如果 同时 构成其他犯罪 , 则仍然可能出现 实际刑罚适 用中死 刑的运用 。 例如 , 组织 、 领导 、 参加恐怖组织 活动的 , 又实施了诸如杀人 、 放火等犯罪的 , 在数 罪并罚的时 候 , 则可能出现死刑的适用 。 2 慎重适用无期徒刑 从现有的规定来看 , 只有 组织 、 领导恐 怖活动组 织的 , 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 其他涉 恐犯罪最高 法 定刑均为有期徒刑 。 尽管国家历 来视恐怖犯 罪为重 大暴力犯罪 , 实践中也给予了严厉打击 。 但是 , 从修 法的立场上可以看出 , 立法者对于涉恐 犯罪的刑 罚 适用还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 充分体 现了刑法
15、在 治理 涉恐犯罪中的理性立场和做法 , 值得首肯 。 3 在刑种选取上 , 在基本的犯罪构成上涵盖了除 死刑之外的所有刑种 如前所述 , 无期徒刑仅适 用于组织 、 领 导恐怖活 动 组 织 罪 行 , 其 余 的 罪 名 中 , 均 配 置 了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和管制 , 并有少量的罪名配备了 单独适用剥 夺政 治权利的处罚 。 如帮助恐怖活动罪的基本犯 、 准备实 施恐怖活 动罪的基本犯 。 在附加刑上 , 大量适用资 格刑和财产 刑 , 并且作 了明确的区分 。 其中 , 适用剥夺政治权 利的 , 有帮助 恐怖活动罪的基本犯 、 准备实施恐 怖活动罪的 基本 犯 、 宣扬恐怖
16、主义 、 极端主义 、 煽动 实施恐怖 活动罪 。 从上述罪名的法定刑看 , 最高 法定刑均为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 除了拒绝提供间谍犯罪 、 恐怖主义犯 罪 、 极端主 义犯罪证据罪外 , 其他罪名均设定了财产刑 。 尤其是 罚金刑的 适 用 , 备受立 法 青睐 。 “ 我国 刑 法 一直以 来把罚金刑作为附加刑来看待 , 但罚 金刑在个罪 的 刑罚配置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 ” 3值得注意的是 , 此次修法对涉恐犯罪在财产刑的具 体设置上也 作了 多元化的规定 。 具体表现为如下四种 : 仅规定并处没 收 财 产 的 , 只 有 组 织 、 领 导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的 犯
17、罪 ; 并 处罚金的 , 有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 织的犯罪 、 帮 助恐 怖活动罪的基本犯 、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的基本犯 、 宣扬恐怖主义 、 极端主义 、 煽动实施恐 怖活动罪的 基 本犯和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 、 极 端主义服 饰 、 标志 罪 ; 并处罚金 或没收财产的 , 有帮助恐怖活 动罪的加 重犯 、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加重犯 、 宣扬恐怖主 义 、 极 端 主 义 、 煽 动 实 施 恐 怖 活 动 罪 的 加 重 犯 ;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的 , 只 有 宣 扬 恐 怖 主 义 、 极 端 主 义 、 煽 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加重犯 。 仅从财产刑的配置上 ,
18、就可以窥见在此次对涉恐犯罪的立 法中 , 立法者 根 据不同的犯罪种类就分别采取 了四种模式 , 足见刑 种配置具体模式的多元化 。 二 、 刑九 关于涉恐犯罪立法的缺憾 尽管 刑九 在诸多方面都 开创了涉 恐 犯罪刑事 立法的新举措 , 为今后惩治类似犯罪 等提供了可 资 借鉴的蓝本 , 但在具体的立法中仍然有诸多瑕疵 。 ( 一 ) 部 分 行 为 未 被 独 立 化 为 新 罪 名 , 造 成 相 关 罪名在解释论上骑虎难下 从 刑 九 的 规 定 来 看 , 立 法 在 第 120 条 之 一 之 后增设了 6 个条款 , 其中 5 个罪名为 涉恐犯罪 , 显 然 是试图将涉恐犯罪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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