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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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议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本文作者:廖增峋工作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一、确立邢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 我国刑法基本原则是建立在马列主义刑法科学理论的基础之上,反映犯罪与刑罚根本规律的原则,是刑法立法思想的集中体现。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刑法基本原则,其重要意义是: (一)有助子正确实现刑法的任务。刑罚是与犯罪作斗争的工具,是暴力镇压的手段,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卞,刑祛担负着惩罚犯罪,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神圣使命,刑法基本原则的提出,必须遵循犯罪与惩罚的规律性,才能有效地发挥刑罚的打击犯罪,预防犯罪,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服罪,接受改造,加强人们的法制观念等作用,实现刑祛的任务。与此同时,正由于刑罚是一
2、种暴力、,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因此需耍谨慎地行使,在认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对犯罪人施以什么刑罚,罪与刑的关系,如何处理犯罪人等问题上,都需要有法律约束,防止偏差和牵及无辜,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使运用刑罚准确、公正,以保证正确地实现刑法任务。刑法基本原则正是这种对祛立法精神的集中体现并贯穿于刑法的始终。刑法基本原则与刑法指导思想、刑事政策不同,它不是经过理论抽象提出的指导性、纲领性的方针、政策,而是在马列主义理论、党的方针政策指导下提出的具体的实践性的行为准则。它以刑法理论为依据,反映刑法理论的研究成果,但其本身的表述方式应当明晰肯定,具体确切,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其内容得到立法确认后,
3、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 (二)有助于刑事立法的完善与科学化。刑法基本原则本身也是立祛原则,它对刑事立法提出了具体要求。如“罪刑法定”要求刑法(包括单行刑法法规和附属刑法法规)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提出罪与刑的规定要力求明确、具体、肯定,避免使用含糊不清、伸缩性很大的用语;要求限制以至排斥类推适用等。“罪刑相适应”要求根据各种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规定轻重相适应的法定刑;要求此罪与彼罪、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法规之间罪刑规定要相互协调、彼此衔接等。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的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
4、触”。刑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对以后补充修改刑法还具有约束作用,刑法基本原则的变更需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认可。以上这些,对完善刑法,形成严密、完整、科学的刑法体系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三)有助于刑法的统一、正确地实施。确立刑法基本原则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措施,基本原则一旦得到立法确认即具有法律的无上权威,刑事司法必须严格遵守,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严明,杜绝失出失入、畸轻畸重的现象发生。首先,在定罪上,刑法基本原则要求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坚持犯罪的主客观条件相统一,反对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要求罪及个人,不株连无辜,要求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在集中打击某类犯罪时,不可将一般违法
5、行为升格为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不可将一般犯罪行为升格为严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在强调区别对待时,也要正确地依法沐现政策,不可任意轻纵罪犯。其次,在量刑上,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罪责相适应,对白首、坦白、立功者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累犯以及行凶报复执祛人员、检举作证人员等依法从重或加重处罚,政策上的从重从轻都要根据其犯罪情节轻重,在法定刑幅度内斟酌裁量,不宜大起大落,使罪刑失调。刑法基本原则以最概括明晰的用语表述了我国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这是执法者在司法活动中必须掌握的要领和遵循的准则,它是正确行使国家刑罚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地、始终一贯地实施刑法的重妥保证。 (四)有助于制眼罪犯、改造罪犯
6、、预防犯罪,实现刑罚的目的。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上坚持有罪必罚,惩罚公正,不枉不纵,而在审判与执行刑罚过程中,重视保护犯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人道主义待遇,都将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克服侥幸心理,消除报复心理,减少对立情绪,从而有助于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同时,确立刑法墓本原则也有助于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减少激情犯罪、偶发犯罪和过失犯罪,从而对刑罚的一般预防也会产生一定的作用。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比较研究 刑法基本原则在欧美诸国刑法中一般表现为罪刑法定主义。其内容包括:(自无祛律即无刑罚,“犯罪行为之处罚,以行为前有法律明文规定为限”。(法国刑法典第4条)“行为非经法律明文规定犯罪及刑罚者,不得
7、定罪科刑”。(意大利刑法第l条)(2)禁止事后法,即刑法之效力不溯及既往,但如对被告人有利则可溯及适用。如规定:“行为时,法无明文规定为犯罪者,其行为不为罪沙“行为后法律变更为不处罚者,其行为不为罪;其已判决者,终止其刑之执行及效力”“犯罪时之祛律与犯罪后之法律不同时,应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法律,但已判决规定者不在此限”。(意大利刑法第2条)“科刑不得重于行为时之法定刑”。(奥地利刑法第l条第2款)(3)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受刑罚处罚。这原是不成文法的英美国家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后亦为其他一些国家所仿效。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咬1791年)规定,“未经正当怒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
8、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宪法也规定,“非依法律所规定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生命或自由,或科以其他刑罚”。苏联、东欧国家有的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刑法基本原则,但多数国家的刑法尚未明文规定,而由刑法学者根据刑法寺文的规定加以阐发。前者如民主德国刑法典(96“年)第一章规定刑法基本原则共8条,即保护社会安全原则,犯罪者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原则,预防犯罪人人有责原则,保护人的尊严和权利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公民有权参与刑事审判的原则,惩罚公正的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原则;后者如苏联刑法典(11018年修订版),由学者根据刑法立法精神和有关条文规定,概括出8条苏维埃法津的一般性原则(刑法中的阶级性原
9、则,苏维埃的爱国主义原则,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原则,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原则,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不可避免性原则,关于少用国家强制手段的原则)和5条刑法的特殊原洲(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应负责任的原则,有罪过才负责任的原则,个人责任的原则,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11012年苏联开始对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进行重大修改,新的纲要(草案)第3条(1)规定“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的刑事立法建立在法制、民主,责任的不可避免性,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罪责自负,公正和人道主义等原则之上,。南斯拉夫刑法基本原则经学者概括为:刑法的保护原则,罪刑
10、法定原则,刑罚个别化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国际团结的原则。纵观世界各国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并联系其理论基础的发展变化,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一些特点: (一)罪刑法定原则已成为世界性的普遍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即抹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为反对封建专制下的罪刑擅断而提出的重要法律原则。这个原则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条、1810年法国刑祛典第4条中作了明文规定,从而成为各国刑事立祛的典范。由罪刑祛定原则的原意而引申出的结论(即派生原则)有:排斥习惯法,禁止类推适用,排斥事后法,禁止不定期刑等。我们知道,罪刑法定原是资产阶级刑事古典学派的主张,其
11、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说、心理强制说和三权分立说。强调保障个人自由,立法至上,罪刑均衡等。二十世纪初刑事社会学派崛起,提出刑罚的目的是保卫社会,预防犯罪”的口号,认为不宜专门强调保障个人自由权利,而忽视对社会利益的保护。绝对的罪刑法定主义的理论基础逐渐发生动摇。同时,对罪刑法定所引申的四项原则也提出了质疑和修正。认为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罪刑法定的必然结论,在刑法溯及力上应采取从新从轻原则。对类推解释则认为并不是与罪刑法定互不相容、权本对立的。如刑法学者王鼓曾说:类推解释,亦可用诸荆法之上,唯以不逸出论理所许容的范围为限“¹。法学家陈瑾昆指出,类推解释与我国i青律所称之比附援引相当,新派刑法
12、学者高倡刑法之目的主义与与主观主义,遂有主张亦得用类推解释者º。还有的学者主张罪刑法定原则不是禁止一切类推解释,而只是禁止对被告不利的类推解释。有的则主张在适当范围内可容许类推解释,但在刑法上明文规定容许类推解释者,则是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他们认为由于法条有限,而犯罪现象纷繁复杂,层出无穷,需要以类推解释弥补立法之不足。提出以实质的罪刑法定,即崇尚实际效果的罪刑法定取代仅具形式的罪刑法定。由此可见,罪刑法定所包含的保护公民个j.权利的思想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但其具体内容和实际做法,已因目的刑主义和主观主义主张的介入而发生变化。至于各国刑法中如何具体规定,又各具不同特点。 (二)罪
13、刑相适应原则及其理论基础发生变化。罪刑相适应原称罪刑相均衡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刑法基本原则,并在资产阶级早期刑事立法中得到反映。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是报应刑主义与一般预防主义。资产阶级的报应刑论主张为恢复公平正义、法律秩序,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为定罪量刑标准。他们反对封建专制的罪刑擅断,言出法随,酷刑滥罚,主张罪刑法定,因罪施罚,罪罚相当;反对封建的等级特权,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罪刑法定、客观主义、报应刑主义相互联结,构筑成刑事古典学派认_l下法理论体系。与此同时,一些古典学派学者(相对的报应刑论者)还以一般预防主义为根据阐述罪刑相适应的必要性,认为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14、可以阻止人们去犯较重的罪行或傲戒人们不去犯同样的罪行,即可以收到预防犯罪(一般预防)的效果。但是到十九世纪未期,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犯罪现象已趋严重,累犯、少年犯猛增,刑事古典学派所主张的罪刑相适应原则遇到了后起的刑事社会学派所主张的刑罚个别化的严重挑战。刑罚个别化的理论基础是目的刑主义与特别预防主义,即刑罚以保卫社会,改善犯罪人,预防再犯罪为目的,主张对犯罪人进行分类,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再犯罪的危险性作为定罪处刑的标准;刑罚以实现特殊预防为主旨,可以同罪异罚,因人而异,即以主观主义代替客观主义,以目的刑主义于奋替报应刑主义,刑事立法思想为之一变。不过从当今世界各国刑法的现状看,一般采取折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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