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外地水利企业管理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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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办外地水利企业管理通知 各相关施工企业: 为健全我市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水利建设市场,进一步规范外地水利施工企业入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管理,促进外地入水利施工企业的诚信建设,维护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外地水利施工企业进入市水利建设市场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外地水利施工企业入信用证初次办理 外地水利施工企业进入市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须取得外地水利施工企业入信用证(以下简称入信用证),方可在承接(投标)水利工程施工业务。入信用证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并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办
2、理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水利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注册地在市辖区以外的需出具市水利局颁发的入备案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在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提供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5分支机构为非企业法人的,要求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和管理,并提供实行独立核算的承诺书和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税务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 6企业对驻机构的任命书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机构负责人的委托(授权)书; 7入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及本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驻机构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
3、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入管理人员须配备齐全且为本企业正式职工,主要包括驻机构负责人和驻的技术、安全、质量、财务负责人以及持有效证书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机械管理员、预算员、统计员、资料员等。 8在市已购买或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的正式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须配备基本的办公设施,安装并开通固定办公电话、传真。属已购买的办公场所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办公场所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 9由我市银行出具的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保函原件。外地入水利施工企业(法人企业)要有由我市银行出具的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保函,保函数额:水利水电施工
4、总承包特级、壹级企业不得低于60万元,贰级以下(含贰级)企业不得低于45万元。出现拖欠工资问题,市水利局将优先利用保函及时支付拖欠工资。若拖欠工资金额超过其保函金额,市水利局将首先利用保函支付工资,差额部分从工程拨款中直接扣除。 因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和其它问题造成纠纷或投诉上访的施工企业,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该企业的入信用证并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再次申请办理入信用证。 提交上述材料时,应当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采用复印件的须使用A4纸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书面核实上述材料后,由市水利局按规定查验办公场所并核实入人员到位等情况。 二、外地水利施工企业入信用证变更 入信用证变更有关内容,
5、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授权)驻机构负责人办理,并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变更申请; 2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机构负责人办理变更手续的书面委托(授权)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证明材料; 4企业注册地址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房产证(或租赁合同)证明材料; 5企业资质升级或增项的,需提交升级或增项后资质证书证明材料; 6企业注册资本金变更的,需提交验资报告,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证明材料; 7驻机构负责人、驻地址、驻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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