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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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 第二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专业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项目不得少于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
2、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有个人培训教育档案;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3、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任何建筑施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不得承接工程。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1、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系统内进行填报,并下载已上报的申报表一式三份; 2、根据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苏建管质200439号)中的要求,提供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3、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原件核验,并留存申报资料一份; 4、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正式行文,集中向*市考核站办公室报送申报材料,进入材料评审程序; 5、*市考核站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全体考核站成员会议
4、,汇报材料评审情况,留存申报资料一份; 6、通过评审企业将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施工类窗口;未通过评审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 7、省行政审批中心经过受理、审核、公示程序,20个工作日公布审批结果; 8、*市考核站根据公布结果,集中到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正二副)后,通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取。 第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名称变更、增加附本等,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第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 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有效期延期3年,由企业于
5、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申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上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 3、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4、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七条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行政处罚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第128号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的任
6、职考核制度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称“三类人员”)的任职考核。 第九条“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知识两方面。能力考核标准: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要点”;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条“三类人员”必须要经过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
7、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具体考核程序: 1、凡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三类人员,企业需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三类”人员考试申报页面填写报考信息,并填写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表,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 2、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对所属建筑施工企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签署考核意见后,统一将参加考试人员的能力考核表和考核意见汇总表(附电子文档)报送*市考核站。 3、*市考核站根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意见,在
8、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审批上报,由省建管局统一进行知识考核安排。 4、各企业及时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查看考试通知,并在考试现场领取准考证。 5、考试人员在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中查询成绩合格后,可带1寸照片1张,持企业介绍信、成绩合格证明到省建设厅、省建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领证,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省领证。(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23号建达大厦7楼建筑施工类窗口电话:025-83346921联系人:陈新)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 1、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
9、产死亡事故的,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考核,有效期延期3年,由持证人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申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每年参加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成规定学时的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3、发生死亡事故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上交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 4、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省建设
10、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遗失安全生产合格证书的,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6、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变更姓名和变更法人单位等,应当在姓名或法人单位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予以处罚。 第三章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
11、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二)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复印件。 (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 (七)甲、乙双方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名单。 (八)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九)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十)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
12、术措施。 (十一)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 (十二)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现场防火、防汛、防毒、防尘、防爆、防雷安全技术措施。 (十三)施工单位编制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申报资料和现场开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备案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第十九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接受项目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二十条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审查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
13、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结果后,在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开工条件的审查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否建立,是否按规定组建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足额配置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3、参建各方、总包和分包的安全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按规定已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4、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是否与
14、现场条件相符; 5、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费是否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是否有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的搭设计划; 6、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是否满足生产要求和周边环境要求; 7、施工现场的“五牌一图”、围档、冲洗台、临时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是否针对性地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公布上墙。 第五章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的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制订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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