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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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探讨 摘要:本文主要从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现状入手,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政府监管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现状 商业银行的健康运营关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世界各国和地区都特别注重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作为经营和管理风险的企业,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越来越体现在风险管理水平上。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我国商业银行与世界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商业银行所处的环境越来越复杂,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商业银行所面对的风险有很多种,包括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声誉风险、
2、流动性风险等。其中,信用风险作为一项既古老又复杂多变的主要风险,更为商业银行和政府监管部门所特别关注。当前,由于金融体制不完善、社会信用环境不理想、法律和监管条件薄弱等原因,信用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过度集中,商业银行个体风险累积现象十分严重。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风险监管制度不健全 1.缺乏统一的信用评级法和信用评级监管机构。目前,虽然我国有很多法律法规涉及到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制度,但这些条文规定过于零散,缺乏整体性,影响评级结果的权威性。而且,我国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这就造成整个信用评级市场有些混乱,影响信用评级制度的发展。 2.商业银行内部人员控制问题比较
3、严重,内部审核部门不独立。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大多实行行长负责制,而各级内部审核部门往往只是同级商业银行的一个职能机构,不但对上级审核部门负责,也对本行行长负责,缺乏明确的独立性。这就影响了审核工作的权威性和独立性,造成我国商业银行在制度的执行效果上大打折扣。 3.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信息披露原则体系不完善。在我国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应该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没有对重要性和及时性原则从法律上加以规定。这与国际通行的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还有差距。第二,信用风险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对披露内容的规定所涉及的
4、范围比较全面,但是内容上比较笼统且不够具体。 (二)信用风险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监管主体权责不明确,信用风险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在银行业监管主体方面,除了银监会独立行使监管银行业的职能外,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审计署、证监会和地方政府等也承担着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责。但由于力量分散,且没有进行有效整合,“多头监管,但都无力监管”的问题客观存在着。在金融系统,虽然“一行三会”共同承担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分别履行各自职能,对风险进行监管,但在现实中,对于防范系统性、多重因素引起的风险,效果并不理想。 (三)信用风险预警机制的操作有效性不强 银行监管没有形成有效的银行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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