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念与法律制度的构建.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治理念与法律制度的构建.docx(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法治理念与法律制度的构建 摘要:本文主要讲述宪法的重要性不单单只是宪法条文的法律规范和解释,更重要的是宪法的制宪当初所立下的宪法要完成的目标,所依附的宗旨和原则。法治的理念应该包含如何去贯彻和落实人民的意志和期望,同时不能忘记制宪者当初所立下的宪法理想和目标,而法治制度的建立更应该是为了实现宪法理想的法律上的一种秩序。 关键词:宪法宗旨;宪法理想;法治;法律制度;法律秩序 一、简介 从法律的性质角度出发,宪法是国家根本的、基本的、最高的法律,这是公认的普遍的法学认知,在这个认知的基础上,宪法不可能不和一国公民的法律生活没有半点关系。每个公民、团体、机构等等在国境内的活动单元体都应该遵守和尊重宪
2、法的规定。为什么要遵守宪法呢?难道只是单纯的守法既念吗?本文的内容主要在说明宪法中的法律不单单只是法律,还应该具备宪法本质的元素,其中的主要的元素是法治和以法治理念附带出来的法律制度的建设。 二、法治 法治的理念是每个现代宪法的法治国家追寻的目标,法治的原始本义是在推翻君王统治而建立的人民执政的民主社会为目的,其中要点是废除君主统治和建立一个新的宪政的,以人民的意志为依归的,“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在君主统治时期,法律本质上属于君主个人的命令,其所代表的国家与君主个人意志间密切相关,君主的意志即化为国家的意志,君主的命令即化为国家的法律。在君王统治的国家里法律的本身内涵离不开君主的影子。但是,
3、始终也可以被称呼为法律,法律与法令则难以区分,法治的意义更似乎是君主个人意志的体现。然而,自法国大革命后,现代国家的宪法理念大多以人民的意志为基础,由人民自主决定国家的组成。人民不再是帝王君主之下的子民,不再归属于君主权力下的统治客体,相反,人民进入了以人民民主执政的主体地位。在建立一个全新的,以人民为主体的政治实体的过程中,如何展现人民的意志呢?宪法恰恰正是人民意志的表现。人民具备有制宪的权利去建立一个新的政治实体和社会。显然,人民的制宪权利不可能来自宪法,因为宪法还没产生又哪来宪法授予的制宪权呢?所以,人民的制宪权应该是先于宪法前存在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不应该也不可能被法律给癈除或被删减。
4、制宪权的来源如果来自宪法,法律或其他理由,则可能因为宪法的修改或者其他的理由的消失而消失,就变得自相予盾。制宪权更应该是一种人民的意志,而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意义上应该是人民自有的、固有的政治决定权利,以决定其所欲建立的是何种社会,何种目的,何种动能。这种权利在现代国际法上通称为人民自决权,人民自决权利最核心的法律基础就是实现人民的意志,当人民决定了自身的社会的组成和未来的构想时,就有必要将其构想图固定下来,再一步一步地去实现人民心目中的社会模式和幸福的蓝图。为什么要固定下来呢?因为一个被认定后的人民的意志和决定是不容许被任意的更改或癈止的,否则就违反了宪法最初的本意。所以,当后来的修宪者要修改
5、宪法时,就必需考虑到宪法原本的构想和目的以及其宗旨为何,而不能恣意地加入癈除。 三、宪法的存在性与继续性 为了使人民的意志得以实现,一般来说,在宪法的内容里普遍性地都会记载下其政治理念与目标,国家的构成的机构,国家权力机构以及其行使等等一切国家需要的必需构成要素,当然,更重要的是,为了突显人民罢脱君主统治时代的被统治性质,现代一般宪法都会记载下人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以张显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即民主原则。为了要达到宪法最初的构想,就必需透过一套有秩序的安排,使宪法的目的得以顺利完成,这种秩序的形成我们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建立。所以,法律制度的建立,从起草开始一直到法律的实施,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施后的
6、结果上都应该遵循宪法的宗旨和目的,并且不能超越或者违反宪法的条文规定。宪法的条文规定,其本质内涵是为了实现宪法的宗旨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其本身并非目的。为了要使这些细节得以正常运作,就需要一套法制系统作为辅助宪法内容的实施。因此,原则上法制系统的建立和运作不得有违宪法的规定,法制系统的运作必需有秩序地运作,这种秩序固然是宪法性的,法律制度的运作必需有一定的原则为依据才不至于脱离人民的意志,才符合宪法的本意。 四、法律制度的合宪性 法律制度的建立其本身必需是合宪的,合宪的意义并非只是单纯地符合宪法法律条文的规定就已经满足,更重要的是,还必需符合宪法的宗旨和目的。宪法的存在更像是一个国家的存在,因宪
7、法的内容就是个国家的描述内容,因此,要使国家的存在状态继续下去而不被破坏,就必需有一套法治的秩序以维持宪法任务的实施,在通常意义下,一般国家的任务是宪法为最高的指导原则在从事其管理国家的事务。其核心的理由是满足人民的意志和符合人民的意愿。宪法的法治意义,应该包含宪法背后的政治理念和诉求,单纯的宪法律的审查最多只不过停留在法律学的领域,如果法律制度的审查只是符合一般宪法条文的规定却违反了宪法的政治理念,就难以信服地被认定为合宪性,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宪法的存在状态是人民意志的表现,而人民意志的实施是要透过宪法的政治理念去执行。总言之,法治的理念和法律制度的建立都应该以宪法为核心以达到国家要完成的目标和任务。 第5页 共5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
限制150内